台海網7月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文 楊希/漫畫)大企業拿不平等的「背靠背」條款當「擋箭牌」,把風險轉嫁給小企業。這種「背靠背」的合同風險,誰來「買單」?近日,思明區法院發佈了一起與「背靠背」條款有關的官司。
據悉,部分大型企業倚仗其強勢地位,在和中小企業簽訂合同時會加入「背靠背」條款,約定大型企業只有收到其客戶(第三方)的付款後,才有義務向中小企業付款。中小企業為了拿下訂單,只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風險分配,常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卻因「背靠背」條款,而遲遲收不到貨款。
此前,一家大型建築企業和小型新能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分批採購貨物:建築企業先行支付300萬元貨款,新能源公司收款後發放第一批貨物。待建築企業的最終用戶結清第一批的貨款後,建築企業再通知新能源公司發放第二批220萬元的貨物。
合同特別約定:建築企業支付第二批貨款的前提條件,是建築企業收到最終用戶支付的貨款。
合同簽訂後,新能源公司按照建築企業要求發放了兩批貨物,建築企業卻以最終客戶未向其付款為由,長期拖欠新能源公司的第二批貨款。新能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建築企業支付貨款。
建築企業卻稱:「我們和新能源公司簽訂的合同生效條件是合同內容實施完畢,且我們收到最終用戶的貨款。然而,最終用戶至今未向我們支付貨款,因此合同的生效條件尚未達成,我們也就無須向新能源公司付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築企業和新能源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複》的約束,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而無效。
因此,法院認定新能源公司已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建築企業的付款條件已達成。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建築企業應向新能源公司支付第二批220萬元貨款。
一審判決後,建築企業不服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背靠背」條款為何無效?
法官說,「背靠背」條款表面上看是一種締約自由,但實則是大型企業把「我還沒從上家拿到錢」作為「不付錢給下游小公司」的擋箭牌,將交易風險(比如第三方賴賬)轉嫁給下游的中小企業,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損害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複》,明確「背靠背」條款無效,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給予實質上的依法平等保護。本案審理過程中,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尚未正式施行,法院根據該批複依法判定「背靠背」條款無效,以裁判結果傳遞出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明確信號。
2025年5月20日,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正式實施,對「背靠背」條款的治理也正式上升到立法層面,為確保中小企業能夠及時收到款項提供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並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