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進虛出情況下虛開稅額的認定

2024年05月21日11:35:16 財經 1485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進虛出情況下虛開稅額的認定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進虛出情況下虛開稅額的認定 - 天天要聞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那麼,如果行為人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同時又為他人虛開,即虛進虛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下,如何確定其虛開的稅額?合併計算,還是以其中一項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以下是何律師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檢索的虛進虛出情況下,虛開稅額認定的裁判案例,以供參考。


1.1.案例一:李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並無實際生產經營行為,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20份,合計稅額1956635.50元,同時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81份,合計稅額1164973.71元,因其虛開行為本身並不存在向國家交稅的義務,故其虛開數額應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而非累計計算,即李某的虛開犯罪金額應認定為1956635.50元。


2.1.案例二: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關於本案虛開的稅款數額及國家稅款損失的認定問題。被告單位開具涉案發票,在「虛進虛出」的過程中,應以銷項或進項數額中較大的一項作為犯罪數額,即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款數額認定;被告單位A公司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的進項發票,又為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以銷項受票人已經實際向稅務機關抵扣的數額計算,並扣除其已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和退賠的款項,被告單位已於案發前實際繳納部分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意見,予以採納。


3.1.案例三:胡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審理法院: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被告人(胡某某)在不具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虛開行為人不存在納稅義務,認定虛開的數額只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故本案應按照被告人進項稅款數額995149.26元計算。


4.1.案例四:楚某某、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審理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關於原判決認定的犯罪數額,因葫蘆島A物資銷售有限公司在不具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時其不存在向國家交稅的義務,因此,虛開的數額只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即可,不應將虛開的銷項和進項累計計算。故本案犯罪數額應認定為為他人虛開的數額,即654718.03元。


5.1.案例五:韓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5.3.裁判理由:關於本案犯罪數額如何認定問題……對於不具有真實交易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由於虛開行為人不存在向國家繳稅的義務,應以虛開的進項或者銷項中較大的數額認定為其犯罪數額。故本案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8817478.85元。


6.1.案例六:孫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6.3.裁判理由:本案涉及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進項票,也有為他人虛開的銷項票,在計算孫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的犯罪數額時,應當以虛開的進項或者銷項中數額較大的部分認定為其犯罪數額


7.1.案例七:崔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審理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7.3.裁判理由:崔某某在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期間,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應以數額較大的虛開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認定為犯罪數額,檢察機關抗訴所提應將虛開的進項稅和虛開的銷項稅相加作為崔某某犯罪數額的意見,不予採納。


8.1.案例八:陳某某、陳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審理法院: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8.3.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陳某某、陳某甲辯護人提出「進項發票的數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虛開數額應當以銷項計算」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某、陳某甲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既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按其中虛開數額較大的一項計算虛開的犯罪數額,即二被告人的犯罪數額為41272532.21元。


9.1.案例九:陳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9.2.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9.3.裁判要旨:關於原判決犯罪數額認定是否正確問題。經查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為掩蓋犯罪事實,既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虛開的稅款數額應以其中較大的一項計算


10.1.案例十:董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0.2.審理法院: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10.3.裁判要旨:無實際生產經營人既為他人虛開銷項發票,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虛開數額如何認定?……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稅額合計17719747.79元,並已向稅務機關抵扣,因董某某沒有實際從事購銷活動,並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國家在此環節沒有實際損失,故該虛開的進項數額不應計算為國家稅款被騙數額,認定董某某虛開稅款的數額只以銷項或進項中較大的數額計算,即為34949501.8元,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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