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管要聞
證監會優化融券制度:提升融券保證金比例、限制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員工融券出借
10月14日,據證監會最新公布,為進一步提升制度的優化,證監會經過聽取行業意見並經過反覆論證評估後,在保持整體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對融券制度進行優化和完善。
一是為了合理分配券源並改善市場投資結構,證監會決定在前期降低融資保證金的基礎上,對融券保證金進行調整優化。普通融券的保證金比例由50%提高至80%,對於私募機構的融券保證金進行差異化提升,即由50%提高至100%。
二是針對上市公司高管與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後階段性出借股票的規則進行了優化調整。此次調整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專項資管進行出借。
證監會表示,為充分發揮融券機制的積極作用並抑制其消極影響,提高逆周期調節的效果,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對於違法違規、不當套利、合謀等行為,一旦發現將立即進行查處,並從嚴從重進行問責。
同時,針對定增配合融券、大宗交易配合融券等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已經設立制度的藩籬,以強化融券業務的監管。此外,監管部門將持續評估融券機制的運行效果,並根據市場情況及時進行調節。
監管動態
上市公司
蘇大維格(300331.SZ):信披違規,擬對公司處以150萬元罰款
近日,上市公司蘇州蘇大維格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公司「光刻機」生產銷售的不實信息,導致股價異動,引發市場質疑。證監會立即部署,迅速立案,查明事實,嚴肅懲處,已向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經查,蘇大維格生產的光刻機實際為「激光直寫光刻設備」,與大眾通常認為的生產芯片的光刻機並非同一概念。在明知資本市場普遍關注芯片用光刻機情況下,蘇大維格在互動易平台回答中,將其生產的激光直寫光刻設備直接簡稱為「光刻機」,未準確完整披露公司所銷售光刻設備的種類和具體應用領域,且在回復中將「光刻機」和「芯片光刻機」並用,讓普通投資者難以準確區分,構成誤導性陳述。證監會擬對蘇大維格處以150萬元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罰款。
ST金圓(000546.SZ):信披失准且業績預告修正不及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警示函
10月12日,吉林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1月31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顯示,預計2022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為1300萬元至1800萬元。4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顯示,預計2022年凈利潤為虧損19000萬元至虧損23000萬元。4月29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2022年凈利潤為虧損21059.72萬元。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業績預告與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存在較大差異且盈虧性質發生變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且業績預告修正不及時。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同時,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徐剛、總經理趙輝、財務負責人GUAN QINGCHUAN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傳藝科技(002866.SZ):信息披露兩項違規,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警示函
10月9日,江蘇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江蘇傳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鄒偉民、許小麗、徐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江蘇傳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重大信息在互動易平台答覆時間早於指定媒體披露時間。二、重要臨時公告披露不準確、風險提示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ST海越(600387.SH):因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被出具警示函
10月10日,浙江證監局公告,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銅川匯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能鑫)等相關主體存在違規行為,包括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海越能源在2021年和2022年將資金通過供應商劃轉至匯能鑫及其關聯方,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期間佔用海越能源資金,且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
此外,海越能源還將資金占用行為虛構成貿易業務,虛增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與利潤總額,導致2021、2022年定期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
對此,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海越能源、匯能鑫及相關責任人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ST美盛(002699.SZ):內控存重大缺陷等,公司及3人收警示函
10月12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美盛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及3名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美盛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文化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控股股東及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未審議並及時披露;二、2022年半年報、三季報信息披露不準確;三、實際控制人被採取留置措施未及時披露;四、關聯擔保、訴訟凍結、關聯交易超出預計額度等事項未及時審議披露;五、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趙小強、袁賢苗、石軍龍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證券公司
中信建投(601066.SH):場外期權業務合規管理不到位,收警示函
10月12日,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在開展場外期權業務中存在對個別交易對手方准入及是否持續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審查不到位的情況。
上述情況反映出公司合規管理不到位,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平安證券:基金銷售業務存三項問題,收警示函
10月9日,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別銷售業務部門未有效進行物理隔離;二是未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三是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不規範。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基金/投資公司
龍商資本:未切實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等,收警示函
10月13日,黑龍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黑龍江龍商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黑龍江證監局發現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未切實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二是未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
天諾財富:未按合同披露基金信息,被責令改正
10月11日,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天諾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天諾財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天諾盛世2號夾層能源基金的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天諾致誠9號不良資產私募投資基金、天諾財富致誠10號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亨亞股權: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存在兩項違規,收警示函
10月12日,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深圳市亨亞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深圳亨亞盈豐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亨亞盈豐)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二是未按亨亞盈豐有限合夥協議約定進行投資運作,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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