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到美容院「養生」「祛斑」成了不少愛美人士的選擇。近日,安康的熊女士因「祛斑」美容與美容中心引發消費糾紛。
美容中心祛斑後出現面部紅爛近兩年
熊女士此前一直從事銷售工作,臉部雖有些斑,但化妝後基本可以遮蓋,因此也沒有很在意。2021年,在閨蜜劉女士的朋友李女士的勸說下,她決定在劉女士和李女士合夥經營的丹純美容美體中心做祛斑項目,2021年10月26日,由李女士給她做了「祛斑」項目,花費3280元。

「這是我祛斑之前的樣子,真的不是很嚴重,她(李女士)是通過我閨蜜(劉女士)認識我的,每次見我都會勸說,如果現在不祛斑,以後會更嚴重,更難祛掉,還給我說只需要兩三千元,兩個月就能恢復,皮膚就乾淨了。結果呢,我做完項目後,臉就經常紅經常爛,又紅又癢,說是給我修復,修復了快兩年也沒好。」熊女士一邊向記者展示兩年來不同時期臉部的樣子一邊介紹。

2021年10月,熊女士祛斑前臉部實拍
據熊女士講,李女士在美容院給她使用的是美容產品祛斑,在出現了面部不適後,經協商,後期又做了很多修復。在後期修復、退紅、技術提取等操作後,又反覆出現面部黑點、結痂等現象,該類現象一直持續到今年4月。因長期不能解決面部問題,她不再相信丹純美容美體中心可以治癒她的臉,經協商,丹純美容美體中心將她面部售後問題轉交給第三方美容機構,並簽訂了相應的合同。

2022年祛斑後面部修復出現的現象
熊女士本以為第三方機構可在幾個月內修復她的面部問題,然而,在今年六月初,第三方機構負責人告知她可能需要兩年甚至更長時間,這讓長時間備受面容問題折磨的熊女士沒法接受。她說:「我在今年四月的時候提出賠償和退款,一開始李女士同意,後來又變卦,說是給我找個第三方做修復,考慮到我們都是朋友,礙於情面,我就同意了。但是我沒想到又說需要兩年,自從臉部出了問題以後,我就沒法工作了,再等下去,我怎麼接受得了。」

2023年面部修復出現的現象
熊女士告訴記者,因為銷售工作對形象有一定的要求,臉部長期紅爛,她也沒辦法化妝,不僅沒辦法上班,前後巨大的差距導致心裏壓力很大,老公和家人也時常埋怨她花錢找罪受。「因為之前簽了那個協議,臉要是快速修復我就不追究了,但是現在我要面臨後期那麼久的修復,每個月我還要出一半的技術產品費用,我想找她(李女士)討個說法,她態度惡劣,推卸責任,市場監督管理所協調也無果。」
面部修復一波三折,美容中心合伙人態度不一
據了解,因劉女士和李女士的個人原因,原本合夥經營的丹純美容美體中心已關閉。6月27日,記者來到位於江華城李女士的新店鋪了解相關情況,李女士就她與熊女士之間的糾紛做了幾點說明。

第一,當時所使用的祛斑產品是合法合規的,通過產品分解黑色素,經皮膚代謝達到目的,每個人的皮膚不同,修復期也會不同。熊女士面部之所以問題嚴重,是因為後期修復使用的產品不夠,只購買了兩瓶修復產品,是不達標的。因為塗抹的產品在家就可使用,因疫情等原因,她對顧客有失察、監督不力的責任。
第二,承認對熊女士皮膚造成了一定的問題,後期一直在免費為期做修復,在修復無效後,將修復工作移交給第三方美容機構,並與合伙人劉女士一起支付了12000元,所用技術產品費用與熊女士一人一半。
李女士表示,因之前簽訂了協議,協議上寫明將售後問題轉交給第三方後,後續事宜與丹純美容美體中心無關,因此她拒絕漢濱區老城街道辦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協調,後期將走司法程序。

丹純美容美體中心法人劉女士表示,她與李女士雖然沒有合伙人合同,但是實際上是合夥經營的,是她原本經營的美容中心和李女士的美容中心合併後經營的,祛斑產品都是李女士帶入的,她不是很了解。在實際操作中,李女士存在操作不當,造成了熊女士臉部出現問題,在後期的修復中合伙人李女士態度確實不好,熊女士所說都是事實。作為丹純美容美體中心法人她也有一定的責任,無論是協商還是走司法程序,她願意承擔相關賠償。
市場監督管理所:調解失敗,建議司法訴訟
隨後,記者來到漢濱區老城街道辦市場監督管理所了解該糾紛的調查和協調結果,在調查資料中,記者看到八份熊女士在祛斑過程中使用的修復原液、小白瓶等美容產品的相關報告,顯示均合格,也有美容中心的經營許可證。

漢濱區老城街道辦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後,進行了調查和多次協調,由於熊女士提出的賠償較高,李女士拒絕接受協調,在調解工作中因一方拒絕協調,該投訴協調已終止,建議消費者走法律程序。
工作人員還指出,熊女士一直認為是李女士誘導她祛斑並造成如今後果,因此一直將責任主體定義在李女士身上,然而就法律法規而言,劉女士是丹純美容美體中心法人,在追責過程中應當認清責任主體,對於李女士和法人劉女士具體賠償比例是她們二人協商。另外,因熊女士在事發後至今,沒有就臉部問題做相關的醫療鑒定,因此在賠償問題上,如果協商無果,走司法程序更為有效。
律師觀點
恆典律師事務所孟強認為,熊女士在該美容院接受美容祛斑的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熊女士有證據證明在接受該美容院的美容祛斑服務過程中,因李女士造成面部紅爛、發癢等人身傷害的因果關係下,有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通過消協或者法院要求美容院的經營者承擔侵權損害的賠償責任。
華商報記者 程斌 編輯 劉青 吳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