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男,90後),被罰沒2.71億

證監會日前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斌),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獲利共9027.5萬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萬元,並處以1.8055億元罰款,合計罰沒約2.71億元。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當事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

證監會查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也就是近一年時間裏,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個交易日(佔比53.57%),買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個交易日(佔比70.09%)。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個交易日(佔比44.64%),賣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個交易日(佔比59.82%)。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數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94個交易日(佔比41.96%),超過20%的有53個交易日(佔比23.66%),超過30%的有28個交易日(佔比12.50%)。2020年12月24日,買入量佔市場成交量最高達64.07%。賬戶組賣出「電光科技」股票數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80個交易日(佔比35.71%),超過20%的有51個交易日(佔比22.77%),超過30%的有30個交易日(佔比13.39%)。2021年3月22日,賣出量佔市場成交量最高達51.49%。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電光科技」股票數量占其a股流通股數量超過5%的有224個交易日,占統計天數的100%,超過10%的有219個交易日,占統計天數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為17.11%。

操縱期間,賬戶組有212個交易日交易了「電光科技」股票(佔比94.64%),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31個交易日(佔比58.48%),申買量排名前十的有171個交易日(佔比76.34%),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4個交易日(佔比41.96%),申賣量排名前十的有135個交易日(佔比60.27%)。

連續拉抬股價

證監會查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8.34元最高漲至13.53元,股價漲幅62.23%。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58.34%,同期賬戶組成交量佔市場總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16.51元最高漲至19.21元,股價漲幅16.35%。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39.07%,同期賬戶組成交量佔市場總成交量的27.09%。

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00個交易日(佔比44.64%)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萬股。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的數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45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23個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佔比最高達37.75%。

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電光科技」約2554萬股,期間買入1.4995億股,買入金額19.3202億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對應賣出1.4628億股,賣出金額19.6468億元。在此期間,「電光科技」股票價格從11.43元最高漲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萬元,並處以1.8055億元罰款。

另一位「牛散」

被證監會處以200萬元罰款

同一天,證監會還發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涉及電光科技。

當事人陳積雷,男,1982年1月出生,住址為浙江省樂清市。

2020年10月12日,使用「鑫管家」子賬號(涉及63個證券賬戶)開始買入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20年11月19日,陳積雷通過「鑫管家」持有「電光科技」達到約1713萬股,佔有表決權股份的5.31%。陳積雷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未履行報告及公告義務並且繼續交易。

2020年12月14日,陳積雷持有「電光科技」持倉佔比最高達到7.91%。陳積雷在持股超5%後繼續交易,共買入4.7億元,賣出2.19億元。在此期間,陳積雷虧損1353萬元。

依據《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是對陳積雷超比例持股未按規定披露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二是對陳積雷在限制轉讓期買賣股票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罰款。

來源:紅星新聞綜合每日經濟新聞、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