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頒佈,明星「無責」代言的時代終結

湖南衛視主持人李維嘉代言的翻車,讓日前新頒佈的廣告法得以走進人們的視線。

2021年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正式施行,這是20年來廣告法的首次修訂,修改幅度非常廣闊,其中對於代言人的責任、義務之界定,尤為引人注目。

廣告法明確規定:明星必須使用過該產品方可代言;涉嫌虛假代言的藝人,三年內不得接新代言;一旦涉及到虛假代言,返款額最高可以達到廣告費的3到5倍;兩年內三次違法,最高可罰款200萬人民幣。除此之外,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明晰,重拳出擊,針對的主要是愈演愈烈的明星代言翻車以及不承擔連帶責任的錯位情況。

李維嘉代言奶茶品牌「快樂方程式」,品牌方跑路,幾千人被騙總額高達上億元,而作為代言人的李維嘉給出的說法是「6月份就已解約」。

馬伊琍代言「茶芝蘭」,該品牌利用「套路加盟」的方式進行合同詐騙,涉案人員90餘名,涉案金額超過7億元,而馬伊琍則發微博表示,會在今後的工作中更為嚴謹。

汪涵代言P2P平台愛錢進,平台最終暴雷,投資人血本無歸,而汪涵團隊則發出通告,會和律師團隊一起跟進,為解決此事盡自己的力量。

總體而言,在過去,關於明星代言的責任界定是缺失的,而《新廣告法》的實施,則讓明星代言人成了連帶責任方。(銀杏財經 | 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