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本是歌手與粉絲之間一場跨越山河的雙向奔赴,然而,滿懷期待的粉絲卻可能敗興而歸。
近日,一位20年老粉花費790元搶到了蔡依林演唱會門票,在現場卻幾乎看不見蔡依林的身影,大失所望的他直呼:很受傷……
▲圖源:網絡
790元的座位與舞台幾乎平行,
有粉絲稱只能看見後台開會
近日,20年老歌迷尤先生買到偶像蔡依林的演唱會門票後,興緻勃勃地趕往現場參加。令他沒有想到的是,他在花費790元買到的座位上,整場卻幾乎看不見蔡依林的身影。
尤先生介紹,他購買的790元門票屬於看台上價格最貴的區域,然而他所分到的位置卻與舞台大屏幕幾乎平行,很難看到大屏幕的畫面,並且因為舞台角度的關係,也沒法看到蔡依林本人。
提起那天的經歷,尤先生仍然十分氣憤:「剛開場的時候,底下的朋友已經開始尖叫了,我完全不知道人在哪,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麼,完全脫節的狀態。底下觀眾在尖叫,我們就是聽見他們叫,那我們也叫一下吧,但是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在叫。回來之後更生氣的原因是,我去翻了社交平台,發現別人看的演唱會非常精彩,和我看的完全不一樣。」
▲圖源:1818黃金眼節目片段(尤先生拍攝的演唱會畫面)
▲圖源:網絡(其他網友分享的演唱會畫面)
事實上,對座位大有意見的遠不止尤先生一人。法治網研究院發現,該場演唱會結束後,不少網友針對演唱會看不見舞台及歌手發起投訴。在黑貓投訴平台中,關於「消費欺詐,舞台往前移,位置與所示圖不一樣!」的集體投訴有91人參與。
投訴所反映內容除了座位與舞台平行看不見表演之外,還提到與示意圖相比,實際舞台存在前移問題。並指出,790票價區域視線均差於590元區域和390元區域。
▲圖源:黑貓投訴平台截圖
此外,法治網研究院還注意到,在微博平台相關熱搜話題的微博評論下,也聚集了不少對視線不良不滿的觀眾,還有網友發表評論表示自己就是22看台的觀眾,屬於「花錢看後台開會」。
圖源:網絡(網友拍攝的後台圖)
演唱會主辦方在被遮擋、看不見屏幕及歌手的區域安排座位是否涉嫌侵權?《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付磊律師指出,演唱會的主辦方、演出公司、票務公司等相關主體,未提前告知觀眾演唱會舞台可能視線嚴重受阻以及視角瑕疵問題,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觀眾在購票時有權知悉所選座次所能獲得服務的真實情況。相應的,主辦方及售票方負有提前告知觀眾「可能視線嚴重受阻」這一真實情況的義務。
主辦方補償方案為「下一場優先購」,
觀眾:「毫無誠意」「像在羞辱」
針對蔡依林演唱會觀眾視線不良問題,演唱會主辦方永稻星(海南)音樂科技有限公司的丁總回復記者稱:「我們到時候拉一個群,把這些用戶當時訂單核實完之後,確實是真實購票用戶,我們會在後續場次給他們開通一個優先購的權限,就是肯定百分之百,保證他能買到比較好的位置。」
主辦方提供的這一解決方案,當天的觀眾卻似乎並不買賬。部分觀眾在網上指責「下一場優先購」的方案「毫無誠意」「像在羞辱我們」,並表示不接受此方案,將會維權到底。
對於「下一場優先購」的補償方案,付磊表示,主辦方提供的優先購票的方案並未體現彌補消費者損失的作用反而像是另一種促銷手段刺激消費,不符合常理,且補償方案需經過消費者同意才可。演唱會門票屬於以預收款方式提供的服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約定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
但付磊同時也指出:「個案存在不同需綜合考察主辦方售票時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比如「視野遮擋」造成的影響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是否屬於「完全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還是影響被「視野遮擋」觀眾的部分觀看體驗,受影響的觀眾是否觀看了整場演唱會等來綜合評判。
法治網研究院關注到,有關演唱會視線不良的集中投訴在今年已發生多起。
今年5月20日,梁靜茹演唱會上海站的不少觀眾吐槽自己花1299元買的門票,現場卻只能看到巨大的「柱子」。大部分時間看不見歌手本人,只能「望柱興嘆」。
事件發酵後,上百名有相同遭遇的消費者紛紛發起維權、申請退款。5月底,上海徐匯區消保委介入,並約談主辦方公司,督促制定處置方案。
▲圖源:網絡(演唱會中被柱子遮擋的舞台)
今年6月底舉辦的海口周杰倫演唱會中,也有觀眾反映部分位置角度太接近舞台側面的牆根,看不見屏幕和舞台。
▲圖源:網絡
為何該類「柱子票」「牆根票」會頻頻出現?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告訴法治網研究院,部分演唱會主辦方缺乏誠信意識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作為一個專業的演出主辦機構,應該知道場地的一些布局會影響消費者的直接觀看效果,但是他們沒有把這一跟消費者利益有關的重要信息提前告知消費者,導致消費者不是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購買選擇,這就涉及誠信經營的問題。
此外,陳音江還補充道,疫情難關過去之後大型演出活動走出寒冬。演出活動經營者希望快速盈利是可以理解的,但一定要通過給為消費者提供實實在在的服務,讓消費者獲得良好的消費體驗的方式去經營。不能通過這種故意隱瞞產品或服務缺陷以及不利於消費者的因素來獲利。這種行為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會對整個行業的文化復蘇及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主辦方在「柱子票」「牆根票」遭到投訴之後,立刻在後續場次的售賣頁面加上「部分區域可能視線不良」的提示,以此將這些區域的門票「合理化」。
此類提示能夠成為主辦方的「免責金牌」嗎?陳音江指出,僅僅只是這種簡單的提示涉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也就是所謂的「霸王條款」。因為提示內容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這種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可能屬於無效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售賣頁面有很清晰的、可以表明不良視線區域觀看效果的示意圖或者動圖,讓觀眾能夠充分認識到實際情況,這種提示是可以的。此外,從消費者利益的角度考慮,建議此類區域在價格上最好也能和正常座位進行區分。」
看演唱會「只聞聲不見人」?
中消協點名「柱子票」「牆根票」
法治網研究院注意到,就在8月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的202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其中就提到,消費者網購演出門票遭遇「盲選」座位,部分演出場所不支持消費者購票時選座,到達現場才得知購買到的是存在視野盲區的「柱子票」「牆根票」,演唱會全程「只聞聲不見人」。
中消協認為,線下演藝經濟的繁榮不僅能夠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消費需求,而且還能夠帶動周邊商圈的發展,成為拉動消費增長的新引擎。相關演出票務平台和主辦方應該站在促進消費潛力釋放的角度,思考如何更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和提高消費體驗。
另據媒體報道,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將於近日就「柱子票」「牆根票」等問題與中消協進行深入探討和交流。
針對此類演出市場亂象的監管問題,《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董媛媛律師告訴法治網研究院,目前在監管方面,主要是當地消保委進行約談,並督促主辦方進行後續處理的方式。
董媛媛指出,除了事後約談之外,消協或消保委等監管部門還可以通過出台相關行業規範、警示、約談勸喻等方式,從以下幾方面監督督促主辦方:在售票階段,主辦方應當事先考察座位條件,提供現場座位圖,並在票務平台上以顯著方式註明座位條件,並對視線受阻位置的座位作出不售票或降價等處理;在演唱會現場,主辦方應當配備充足的工作人員進行巡視,對反映視線受阻的觀眾進行調換座位的處理;在演唱會結束後,主辦方應當開通售後渠道,包括但不限於專線電話、微信群等,對確實能提供視線受阻證據的消費者進行退票、補償等後續處理。
此外,董媛媛也建議歌手或藝人能在其中積極協調。雖然歌手對主辦方和票務平台的售票不具備太多的管理能力,但本着對粉絲負責的原則和善意,歌手可以盡己所能,督促主辦方對演出場地和座位情況進行考察,督促其盡到對座位條件的提示說明義務;如果在演唱會現場發生糾紛,也可以及時進行安撫控場;演唱會結束後,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與經紀公司、主辦方協商後,為觀眾粉絲提供解決方案,安撫粉絲情緒。
來源|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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