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什麼訴求,我只是想簡簡單單的,晚上有個地方睡覺。」結婚九年的林女士被丈夫趕出家門,這段看似荒唐的矛盾背後,竟是一場持續多年關於金錢、信任與溝通的困局。
01結婚九年 妻子被丈夫趕出家門
林女士提供的視頻顯示,丈夫正將她的衣物從家中搬出。
林女士說,這並非偶然,而是因為她9月份未能繳納丈夫要求的1000元「住宿費」。
林女士
8月份我有交,因為我沒有穩定的收入,9月份沒錢了沒交,就不讓我住,把我趕走了。
02林女士:曾提出過離婚 丈夫因此有心結
其實這段婚姻從一開始就埋下了伏筆。林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均為二婚,年齡相差17歲。2016年,在孩子出生數年後,兩人才領取結婚證。
矛盾在林女士外出工作後激化:因李先生凌晨做飯影響其休息,林女士無法繼續從事保姆的工作,轉而開設養生工作室,但此事未與丈夫商量。李先生則抱怨妻子不顧家。2018年的一次爭吵中,林女士脫口而出「離婚算了」,這句話深深刺痛了李先生,成為他心中難以解開的心結。
03雙方對於金錢往來存在爭議
李先生認為林女士沒有用心經營這個家,林女士出示了一份銀行轉賬憑證,證明轉賬過10萬元。
同時,林女士還出示了一張資料,上面寫着「裝修房子,女方出資21萬元,如有離婚,男方無條件歸還女方這筆錢。」
李先生稱,10萬元是歸還早年他給林女士的「生孩費用」,而林女士所謂的21萬裝修款他「絕對沒收到」。
那麼,在夫妻感情破裂,作為房屋產權人的丈夫是否有權利不讓妻子居住呢?律師認為,在未就居住權作出書面約定且自身具備穩定收入、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下,妻子無法僅憑婚姻關係獲得該婚前房產的法定強制居住權;但法律也禁止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驅趕妻子,建議李先生先與妻子協商搬離期限,協商無果可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訴,請求判令林女士騰退房屋。
律師 羅威
依據《民法典》物權篇的規定,丈夫作為產權人是享有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物權,在未就居住權做出書面的約定,並且自身是具備穩定收入、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情況下,妻子是無法僅憑婚姻關係就獲得該婚前房產的法定強制居住權。但是這一權利的行使並非是絕對的,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來驅趕妻子,需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解決居住爭議,比如說先與妻子協商搬離期限,協商無果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之訴,請求判定妻子騰退房屋。
調解手記
林女士和李先生的這段婚姻告訴我們,夫妻是攜手相伴一生的伴侶,金錢的糾葛或是表象,深處是雙方從未真正建立的夫妻共同體意識;婚姻的基石,終究是信任與尊重,而非算計與防備,希望雙方能和平地為這段關係畫上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