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12月4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在民政部通氣會上表示,在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只要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
網絡民意紛至沓來——
——「要麼死,要麼死忍。」
——「倒計時一個月,要離的趕緊離,要結的想清楚再結。」
——「應該來個結婚冷靜期,頭腦發熱結婚再後悔就更不好了。」
……
在離婚率逐年走高的當下,民政部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無疑是想喚醒當事人對於婚姻的責任,挽回那些可以拯救的婚姻。
充滿善意的一條新政,為何會遭遇民意的冷水?
不少網友看來,設置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給一些想快速從婚姻中解脫的人,增加了羈絆和難度,尤其是在遭遇家庭暴力等情況下。
對於家暴等極端情形,民政部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可在現實中,起訴離婚一審判決不予批准的並不鮮見。對於真心想從婚姻中解脫的一方來說,漫長的訴訟是一個令人身心俱疲的過程。
婚姻帶有明顯的私權性質,法律的介入需要更為細緻的甄別和判斷。比如離婚冷靜期內,哪些婚姻是可以挽救的?哪些是完全破裂無法挽救的?無法挽救的夫妻,是否還要強令其在一個月的冷靜期內生活在一起?如果冷靜期內一方遭遇暴力脅迫,法律能否給予救助和保護?對於婚姻中的極端情況,司法訴訟能否儘快幫助弱勢一方從婚姻中解脫出來?
這些問題都需要答案。
以中國之大,婚姻狀況千差萬別。一個冷靜期的制度設計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現實問題。
經營好各自的婚姻,同時,讓不幸遭遇婚姻變故者能順利脫離婚姻的羈絆,這無疑涉及無數人、無數家庭的幸福,真不是件小事。
來源:工人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