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起床,手機上跳出一則消息,印度尼西亞新刑法規定,婚外發生性行為,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規定很好。能震懾婚外性行為,避免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的發生。

國內前些年因為男的婚外與學生或末婚女發生性行為,引發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令人痛惜,感到無奈,如果相關部門處理正確了,完全可以避免重大刑事案件的發生。
男的沒有離婚,在婚姻續存期間與所教學生、在校學生、未婚女青年發生性行為,整個過程男的都有欺騙、強迫、強制、牽制行為,對女方的打擊很大。
全國各地發生這類事很多,處理方式也不一樣,有的告到單位,領導負責就把男領導兼老師處理了,免去領導職務,工作調換為去校辦廠當工人,有的學校直接把男老師開除了,事情就擺平了,處理了男方女方婚姻幸福,事業有成。
有的領導軟弱無能,去問男方,男方說不認識女方就算了,甚至男方欺騙領導就很麻煩了。還有的男的膽大包天,仗着自已的領導是昏官不怕,反咬女方污陷他,還拉一幫人去幫他干這些事,給女方強大的壓力。
男方在婚姻續存期間與女學生或未婚女青年發生性行為,就是在挑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男方沒有把國家婚姻法放眼裡,無視婚姻法,藐視婚姻法,鑽婚姻法的漏洞,導致男領導、男老師多次幹這種事。
結合我國婚姻法看他們是如何鑽法律漏洞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這個下面不好操作。有個律師說,發生婚外性行為,不會認定為違法行為,多次發生婚外性行為也不會認定為違法行為,婚外與其他女的同住也不會認定是違法行為,要婚外同住,並且以夫妻名義對外宣稱才會認定為違法行為。男方婚都沒離,他與其它女人同居都是鬼鬼的,他還會對外宣布,可能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他們不遵守婚姻法,還制定婚姻法幹什麼呢?婚姻法中關於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已無任何實際意義。要讓婚姻法對他們起到震懾作用,讓他們心裏壓根兒不敢去觸碰那條線,還得科學完善婚姻法。
建議:把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修改為「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如果觸犯了,女方告男方,事實存在,有證據,定為犯法行為,違反婚姻法。這樣操作簡單,不要把本來簡單明了的事把複雜了,不要讓規定繞腦子。不要用道德來對下結論。
如果這麼規定下面很好操作了,估計全國的刑事案件要少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