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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一月二號晚,湘潭大學法學院刑法點在永雄樓東附樓一樓會議室召開了本學期第八次讀書會,此次會議的主題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與會的嘉賓有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明儒老師,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張永江老師以及湘潭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王振華老師。到會的還有博士研究生劉濤,博士研究生辛有儀,博士研究生李茜以及博士研究生成家穎、博士研究生侯婷婷。
本次讀書會由2023級碩士研究生蔡浩志主持,由2021級碩士研究生陸慧婷和2022級碩士研究生江康文擔任評議人,由2022級碩士研究生彭曉笛、2022級碩士研究生廖佩蕾、2023級碩士研究生葛文璽擔任主講人,三位主講人開講的主題分別是「論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論視角下幫助犯中止犯的認定」「部分共犯中止與共犯脫離的區分和選擇」以及「論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一、主講環節
第一位主講的是廖佩蕾同學。廖佩蕾同學以劉星搶劫案作為切入點,認為在該案中出現分歧的原因實質上是我國共同犯罪的歸責模式對「退出行為」刑事責任的認定問題。對於結果避免必要性這一要件,結合我國立法和司法的實際情況,應當秉持客觀主義立場,堅持避免結果發生作為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必要要件。而對於「退出行為」,指明其可以通過其他路徑予以減輕刑事責任。其次,對於共犯關係脫離適用方案,存在共犯關係脫離自身判斷標準尚未統一、刑事立法空白以及司法適用基礎不足和實際效果存疑三重障礙。因此提出共同犯罪中退出者刑事責任歸責應當結合我國刑法現況,探究其他路徑。結合劉星搶劫案的裁判思路,對退出者歸責應當分為兩步。一方面對退出者身份進行初步識別,借鑒英國刑法龔凡退出這一特殊辯護事由,要求退出行為時間上要在實行犯着手犯罪之前,表意上行為人必須打消其犯罪意圖並告知其他共犯,行為人必須有實際退出行為。另一方面,對退出者刑事責任進行分類判斷。主犯應當勸說其他參與者放棄犯罪,並在勸說無效後進一步阻止犯罪結果發生而適當舉措。共同實行者應當具備勸說其他實行者後要採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且避免結果發生。教唆犯退出要求一方面向對方表示放棄犯罪意圖,另一方面必須消除與被教唆者的意思聯絡。至於幫助犯退出,區分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分別要求實行前取回工具、向對方表示取消約定。
第二位主講的是彭曉笛同學。彭曉笛同學首先對共同犯罪中止犯的認定的各類學說進行討論,認為「整體中止說」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降低了部分共犯放棄犯罪的可能性。「個別中止說」過分降低確定犯罪中止的難度,不利於刑法保護法益功能的實現。「因果關係切斷說」對因果關係的切斷標準有些過高,在實踐中使得認定難度增加,不利於刑法規範作用的實現。「既遂原因消除說」所要求行為人消除其行為對犯罪結果已經產生的作用力存在一定困難。綜上,「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說」因為具有操作可能性和公正的評判標準,應當予以提倡。「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說」首先更符合實際情況的犯罪評估標準;其次引入「介入要素」使得判斷標準更為明確;再次其強調主觀意圖和客觀因素的結合;又次其也更符合法律的規範性評價要求;最後其也適應複雜多變的犯罪形態。對於幫助犯中止犯的具體認定,分為正犯着手之前和着手之後兩個方面。針對前者情形,提供非知識信息類物質幫助,一經放棄或撤回即可成立。提供知識信息類幫助,只要能削弱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就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提供心理幫助的,需採取行動或表現出態度,以明顯削弱或消除他們對正犯犯意的強化影響。對於後者,如果幫助者積極地消除共犯者的犯意,努力勸阻共犯者停止犯罪行為也有可能構成犯罪中止。
第三位主講的是葛文璽同學。葛文璽同學首先對共同犯罪中止的定義學說進行梳理,分為客觀主義、主觀主義以及折中主義,其中折中主義的觀點,即「共同犯罪中止指共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因主觀意志選擇放棄犯罪,並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實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應當採用。總結共同犯罪中止具有犯罪主體特殊性、客觀行為複雜性以及主觀意志共通性三種與單獨犯罪中止相比的特殊性。同時,共同犯罪中止具備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三個構成要件。接着葛文璽同學分別分析了國內外關於犯罪中止的各類學說,認為「原因力消除說」相對更加合理。在「原因力消除說」基礎上,將各共同犯罪人進行分類,為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分別提供認定標準。
二、評議環節
第一位評議人是陸慧婷同學。
針對廖佩蕾同學的文章她指出:首先,文章中前半部分回應表面問題,後半部分回應實質問題,又認為共犯中止和共犯脫離不是等同概念,是否存在「兩張皮」的質疑。其次,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銜接生硬。再次,文中提到我國刑法理論一直強調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又認為我國採取的是客觀主義立場,請問這是怎麼得出來的。另外,文中認為退出者退出行為可以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但引用的案例中,從犯是法定情節而非酌定情節。以及在說由學者曾做過實證考察時沒有相關的引注。最後,文中提到的量與重具體指什麼,希望能得以解答。
針對彭曉笛同學的文章她指出:首先,標題和文章內容不太對應,應當直接從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論出發,不需要梳理其他的學說,並且,幫助犯中止部分篇幅少;其次,在第三部分(一)中說,因為我國處罰犯罪預備,屬於正犯着手前的幫助犯中止問題值得探討,請問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嗎?最後,對於正犯着手之前和着手之後幫助的分類標準不一,在正犯着手之前的幫助犯分類也不在一個層次。
針對葛文璽同學的文章她指出:首先,摘要最好不要出現「本文」這類總結性的話語;其次,問題的提出部分中說共同犯罪是更具有危害性的行為,這是怎麼得出來的;再次,問題的提出部分和共同犯罪中止的內涵中對相關定義不同。另外,對支持的「原因力消除說」,缺少其缺點方面的分析。最後,第四部分作為論文核心章節,篇幅太短,也沒有結合「原因力消除說」。
第二位評議人是江康文同學。
針對廖佩蕾同學的文章他指出:文中說我國現行刑法基本貫徹了客觀主義立場,但我國在犯罪中止處罰上應當更多是貫徹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針對彭曉笛同學的文章他指出:第一,引注不規範;第二,標題名詞太多,缺乏中心詞;第三,摘要部分對提倡觀點優勢和內容沒有概括介紹。最後提出三個問題,一是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說認為因果關係程度要削弱到什麼程度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二是在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說中如果認定正犯既遂,幫助犯中止時會不會違反共犯從屬性原則。三是文章最後一方面認為要對因果關係進行規範層面判斷,一方面認為可以依照一般社會經驗判斷,此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針對葛文璽同學的文章他指出:首先,引注格式不統一;其次,標題太大;最後,第二部分太教科書化,第四部分缺少案例支撐,結語部分未對自己觀點進行簡要概述。還存在兩點疑問:其一,組織犯和實行犯的分類是否有重合部分;其二,針對「原因力消除說」存在的原因力不能完全消除的問題如何避免。
三、主講人回應環節
廖佩蕾同學對兩位評議人的回應:首先對於共犯脫離和共犯中止的聯繫問題,會後續進行補充;其次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銜接不當和「兩張皮」問題,確實缺乏兩者關係說明,事實上共犯脫離和共犯中止都是對脫離者刑事責任認定的問題,因此在客觀主義立場上無法認定共犯中止,那麼可以通過共犯脫離予以歸責。再次,針對主客觀統一和客觀主義立場問題,主、客觀主義都各自不排斥對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考量,此二者根本對立在於對刑事責任認定的基礎不同。最後,犯罪結果和損害結果應當有所區別,犯罪中止要求避免的結果是原犯罪行為所可能達到的結果,而不是一切損害後果。
彭曉笛同學對兩位評議人的回應:其一,針對標題問題和文章層次問題會後續修改;其二,對「因為我國處罰犯罪預備,屬於正犯着手前的幫助犯中止問題值得探討」的因果關係確實表達得不太緊密;其三,針對因果關係應當削弱的程度問題,因為應當根據刑法規範的視角進行判斷,故而因果關係屬於事實判斷,而無法得出具體的數值,因此可以根據一般社會經驗來進行判斷。
葛文璽同學對兩位評議人的回應:首先,針對定義不一致問題,因為第二部分是對第一部分的展開,因此不存在不一致問題;其次,針對文章中認為共同犯罪更具有危害性,確實存在不嚴謹的情況,應修改為共同犯罪比單獨犯罪結構上更複雜;再次,針對缺少對「原因力消除說」缺點描述,確實是不足之處;最後,引注頁碼問題以後會注意。針對兩個疑問,其一組織犯和實行犯存在一些區別,前者為組織犯罪,後者為單純實行犯罪,因此有必要分開討論;其二怎麼避免原因力無法徹底消除問題,這確實是其學說弊端,但相比其他學說,該學說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認定共犯中止,應當是更為合理的學說。
四、博士研究生評議環節
本次研討會總共有五位博士研究生參加,其中辛有儀博士研究生、李茜博士研究生、劉濤博士研究生分別對三位主講人的文章進行了點評。
辛有儀博士研究生指出:首先,針對彭曉笛同學的文章。在文章中,如果以某某視角作為標題時要慎重,並非所有的名詞都能作為一種視角,並且以一種理論作為視角時,要考慮這個理論是什麼,優點是什麼,和其他理論的比較是怎麼樣,而且作為視角的理論一般是宏觀的。其次,針對廖佩蕾同學文章,應當指出是三篇論文中最為規範的文章,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一是案例的引入太過突兀;其二是第二部分標題二與第二部分標題有所出入;其三,在引入日本的共犯關係脫離理論時,要注意兩國立法的不同,注重本土化;最後,引號和書名號之間不用任何標點符號。
李茜博士研究生指出:針對葛文璽同學文章。首先,第四部分對各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存在問題的,應當好好考慮怎麼分成四個部分來進行討論的。針對廖佩蕾同學的文章。首先,以各共犯的刑事責任作為共犯中止標準之一不妥當,因為刑事責任是共犯中止之後的後果而非標準;其次,第四部分中的第一部分案例評析沒必要單獨成一個小標題,可以進行總結作為過渡段。針對彭曉笛同學文章。首先,對標題的修改方向,可以從刑法規範視角出發進行總結和歸類來展開;其次,第三部分對幫助犯中止犯的認定都沒有明顯體現出從刑法規範視角來運用。
劉濤博士研究生指出:廖佩蕾同學選題眼前一亮,但一些表述要注意,如摘要里說共犯中止的標準是表面問題是不對的,事實上這是實質問題;其次,立法規定空白不是問題;再次,文章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借鑒英國刑法的共犯退出制度應當說沒新意,因為和大陸法系解決方式沒有太大區別,缺乏創新性,並且該理論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又次,文中提到的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和本文主張的觀點沒有必然關係。最後,文章邏輯不清楚,修改方嚮應當首先解釋什麼是共犯者,其次進行類型化分析,再分別指出歸責路徑。要形成階梯式的歸責路徑。
五、自由提問環節
戈榮剛提問:首先,葛文璽同學文中提到原因力消除說和共犯關係脫離說有什麼不同,為什麼筆者認為原因力消除說比共犯脫離說更為合理,並且共犯脫離與共犯中止似乎是相同的;其次,對於彭曉笛同學文章,幫助犯中止犯具體認定似乎用原因力消除說視角也可以適用。
葛文璽回應:兩種學說有聯繫也有區別,區別在於共犯脫離與共犯中止在不同犯罪中所處階段可能不同。
彭曉笛回應:出現這個問題可能是因為文章對修正的因果關係修正說論證不夠清楚,不主張原因力消除說並不代表其所有問題都不能解決,但其問題在於其無法解決介入因素的問題。
熊圓圓提問:葛文璽同學文章中對各學說的評析是針對共犯犯罪構成要件中自動性還是有效性。
葛文璽回應:相關學說並不是就某個構成要件進行闡述,而是對整個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問題的觀點。
六、老師點評環節
王振華老師:針對廖佩蕾同學文章。首先,提出問題部分沒有提出問題;其次,存在一些寫作問題,如第三頁寫道「筆者主張秉持」,主張和秉持屬於同義反覆。一些段落銜接過渡問題也要值得注意。針對彭曉笛同學文章。寫作方法存在問題,應該直接介紹學說視角,再圍繞該視角解決問題;其次,文章中「共同犯罪中止形態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某些共犯...」,既然要寫幫助犯,那就可以直接針對幫助犯進行闡述。針對葛文璽同學論文,首先開頭承認原因力消除說合理了,那為什麼還要說要進行全面研究。應該要先進行論證其合理,而不是先說合理再論證。其次,「共同犯罪中止的概述」,「概述」前面不要加「的」;最後,介紹相關學說後沒有進行評析。
張永江老師:針對廖佩蕾同學文章。首先,文章思路邏輯很清晰,但缺乏過渡語,使三個部分銜接突兀;其次,文不對題,事實上沒有提出自己的現實路徑;針對彭曉笛同學文章。修正的因果關係切斷論是什麼,為什麼贊同,與其他觀點的比較區別等都要進行回應,再用所提倡觀點具體論證幫助犯中止犯的具體認定。針對葛文璽同學文章。第三部分介紹學說時,並沒有闡述為何要支持原因力消除說,從而導致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事實上屬於「兩張皮」。
在讀書會的最後,黃明儒老師對提交的讀書筆記進行了一一點評,並針對讀書筆記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切實可行的修改意見。首先,參考文獻應當引用層次高的文章;其次,對所提倡的學說要寫明原因以及其優勢;再次,結論不要和摘要重複,兩者存在不同;最後,有專著不要引用教材,即便引用教材也要引用通行教材,並且應當是最新版本。
通過本次讀書會,同學們對於「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有了更為細緻、深入地了解與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文獻閱讀和寫作水平,為後續的刑法學習奠定了基礎。
監製:張永江
作者:龔逸,湘潭大學法學院2022級法律(法學)研究生
編輯:龔逸
責編:陳明雪
審核: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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