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印發這項「工作規範」

日前,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印發了《安徽省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的通知。

規範指出,為切實維護公民人口信息安全,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規範。規範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

安徽省辦理律師

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範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公民人口信息安全,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相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八項戶籍靜態項目內容的,適用本規範。

三條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戶政窗口單位(以下統稱查詢單位)申請。

第四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出具本人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以及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函、法律援助公函、當事人委託書證明材料之一,並如實填寫《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閱讀原文)。

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應註明律師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所承辦法律事務、被查詢人公民身份號碼或姓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

第五條 查詢單位收到申請後,受理戶籍民警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辦理。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單位不予受理,但應當說明理由,並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見閱讀原文)。

(一)申請材料不全的;

(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未填寫具體查詢事由或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

(三)申請查詢的信息超出八項戶籍靜態項目範圍的;

(四)申請查詢的事由超出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的;

(五)因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不準確,無法查詢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七條 申請受理後,被查詢人常住戶口現登記在安徽省內的,可以通過省級、市級人口信息系統等信息系統查詢;登記在安徽省外的,查詢單位可以通過部級人口信息系統查詢。

第八條 查詢單位可以採用口頭告知、律師摘抄等形式反饋信息查詢結果,律師不得對系統查詢結果頁面進行拍照。律師需要查詢單位提供查詢結果的,查詢單位應當出具《人口信息查詢結果告知單》(見閱讀原文),但不得提供查詢信息的電子文檔。

第九條 查詢結果一般應當場出具。查詢單位因系統故障等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並在特殊情形消除後,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條查詢單位應當將律師執業證書複印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統一登記造冊、存檔備查,存檔期限10年以上。

第十一條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的律師和查詢單位的民警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對提交虛假材料辦理人口信息查詢或者違法泄露、不當使用人口信息查詢結果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對違規出具查詢結果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查詢申請的公安機關或民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作規範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對查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通過會商等方式研究解決。省公安廳和司法廳將積極推進互聯網查詢機制建設,適時開通線上查詢渠道,律師可以登錄相關網絡系統,經身份認證後,上傳註明查詢事由和所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即可實現自助查詢。

第十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需要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憑本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法律服務所介紹信、當事人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提出申請,申請查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參照上述律師查詢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範由省公安廳會同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範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2015年發佈的《安徽省公安廳 安徽省司法廳關於律師查詢公民戶籍登記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司通〔2015〕1號)同時廢止。

附件(閱讀原文下載):

1.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樣式)

2.不予受理告知書(樣式)

3.人口信息查詢結果告知單(樣式)

來源:省司法廳官網

編輯:朱洪剛

校對:方航

審核:徐春節

安徽省司法廳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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