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這個字在人們的認知里一直是隱秘羞恥,避而不談的。很多國家從孩子六七歲時就開始對他們進行性教育,學校也有相關的課程。我國雖然也已經開始開展青少年性教育活動,但在很多家長的傳統觀念里,這些仍是難以與孩子啟齒的事情,也因此導致很多孩子沒法正確地看待性,也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十六七歲是青春萌動的年紀,這個年紀的男孩和女孩性意識覺醒,開始有衝動和慾望,但他們不知道偷嘗禁果的後果,也許也沒有想過如果懷孕要怎麼辦?因此在慌張無措時,也導致了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如「未婚生子」「生母殺嬰」「生母棄嬰」等。
其中「未婚女子為了顏面生下孩子後將其拋棄」,在新聞中經常出現,這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責任感的一種表現。
父母生下孩子,應盡到撫養的義務。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拋棄孩子已是於法不容,而殺害孩子情節就更加惡劣了,但這樣的事情也有不少,尤其是未婚生子的情況下。而內蒙古的這樁「生母殺嬰」案尤為特殊。一是:未婚生子的是一00後未成年女子;二、該女子為離異單親家庭。
2020年2月28日,阿雲(化名)忽然下腹墜痛,她以為是吃壞了東西拉肚子,到廁所後肚子越來越痛,下身還有點點血絲滲出,她隱隱有預感自己可能是要生了,但她不敢告訴父親,也沒打算告訴父親。父母在她很小的時候就離異了,父親嚴肅冷漠,很少關心她的生活,但她知道父親很要面子,如果被父親知道自己未婚生子,一定會要被打一頓的。
她就這樣忍着痛,不聲不響地將孩子生了下來,產後失血虛弱的她,對着巴掌大的孩子並沒有什麼母愛,只有恐懼,她害怕被父親知道,也不敢承受未婚生子要遭受的流言蜚語,如果被別人知道了,自己還怎麼做人。
想到這些,她狠下心拿起剪刀剪斷了臍帶,隨後用剪刀在孩子的頸部連刺了幾下,扼殺了這個小生命,怕父親發現,她將孩子隨手扔進了污水桶。做完這些後,她已經毫無力氣,倒在了回房間的路上。
阿雲的父親回家後發現了身上到處是血,倒在地上的女兒,心下大驚,趕緊將她送到了醫院。當醫生說阿雲是產後大出血時,阿雲的父親怔住了,似乎不敢相信,自己年紀小小的女兒已經懷孕生子了。
阿雲蘇醒後,被詢問孩子在哪裡?她淡淡地稱:「已經丟進了污水桶。」醫生聽了後,報了警。在污水桶找到嬰兒時,嬰兒已經死亡。
阿雲生下孩子後將其殺害,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即便是剛出生的嬰兒,他的生命權也不能被剝奪、侵害,而阿雲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阿雲才剛滿17歲,還屬於未成年,根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有一條,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阿雲並不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殺害孩子,而是顧及臉面,不知如何處理,因此她的量刑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範圍。且阿雲到案後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有自首情節,最後,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了阿雲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阿雲有期徒刑4年。
在調查審理的過程中,司法機關發現阿雲是單親家庭的孩子,父母在她幼年時離異,母親再婚後,不再跟她聯繫,因此她身邊缺乏母親的關懷和女性長輩的教導,青春期的她對性懵懂好奇,2018年15歲的她因為兼職認識了男朋友林某,在一次酒後,兩人發生了關係,林某也才17歲,兩個人陷入熱戀,時常廝磨,但毫無防禦措施,阿雲稀里糊塗就懷孕了。
懷孕後,身邊沒有人教導她該怎麼做,也無人照料,而這麼丟人的事她也不敢和任何人說,男朋友知道她懷孕後,就消失得無影無蹤,不再聯繫。惶然無措的她最後才會作出極端的選擇。
現在的孩子越來越早熟了,在孩子中學時代,家長就要開始對孩子進行適當的性教育,否則有些孩子可能會好奇而發生關係,不要讓電影青春期的劇情發生在我們生活中。
而家庭性教育越早越好,尤其對女孩的自我保護意識,應該儘早灌輸。在青春期前進行相關的性教育,可以減少孩子的尷尬和衝動。家長在教育的時候應該讓孩子知道,每個人都會有性慾望,沒有什麼害羞的。但是,讓他明白即使有性慾望很正常,但並不代表可以胡來。
性教育的同時,家長要着重強調責任。教育孩子懂得以負責任的態度處理性和情感問題。應該讓孩子明白,在對待與性有關的事情上,孩子有權自己選擇和做主。但這種選擇和做主,應該是負責任的、明智的、顧及自己也顧及他人的利益。
當我們都能夠正確地認真地對待性,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生母棄嬰、殺嬰」的悲劇也許就能漸漸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