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險 | 這類病駕車出險,保險賠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之四十一

案例簡介

2023年5月,張某駕駛A車行駛至佛山南海時,因癲癇病發作與前方徐某駕駛的B車相撞,事故造成兩車受損,B車上的乘客李某受傷、乘客何某當場死亡,經交警處理現場後,判定張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案件發生後,死者何某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各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00萬元,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張某患有癲癇病、長期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屬於商業險責任免除情形,故商業險拒賠。該案經過法院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可保險公司主張,認為張某患有癲癇病而未申請註銷駕駛證應視為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屬於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範圍,且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已履行了提示義務,保險公司無需賠付。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駕駛人張某患有癲癇病,長期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在癲癇病發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屬於保險除外責任。根據《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章責任免除,第二十二條:“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

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案例啟示

上述案例中,機動車駕駛人張某申領並持有駕駛證件後查出患有癲癇疾病是否屬於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形,即無證駕駛。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

從上述情況看,本次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張某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屬於無證駕駛行為,屬於商業險責任免除情形,才遭到保險公司的商業險拒賠。因此,廣大保險消費者在購買車險時,不僅要取得有效駕駛證等證明材料,還要關注自身身體健康狀況,避免出現上述無證駕駛行為,否則不但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還會給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帶來危險。

本文旨在宣傳普及金融保險知識,對部分專業名詞進行口語化解讀以便於消費者理解,不作為個案理賠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