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張瀲瀚談刑事訴訟中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的特點——具有主客觀兼容性和多元綜合性
四川大學法學院張瀲瀚在《法治研究》2025年第2期上發表題為《刑事訴訟中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生成特點與運用風險》的文章中指出:
人臉識別,又稱面部識別、人像識別,是基於人臉面部特徵信息而進行身份識別的一種生物特徵識別技術。這種技術藉助於計算機技術從採集到的靜態或動態的人臉圖像中提取出有效信息,與數據庫中已知的人臉信息進行比較,從而得出決策或認證信息。人臉識別技術在社會治安防控、犯罪打擊方面已得到廣泛運用。而在刑事訴訟中,通過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所獲取的證據材料亦已被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用於刑事被追訴人“人身同一性認定”相關問題的證明。概言之,人臉識別證據材料是依託人臉識別這一種生物特徵識別技術,通過對人臉信息的圖像收集與算法識別,用來識別、判斷與證明刑事被追訴人身份同一性的證據材料,屬於目前已在實踐中獲得普遍運用的人工智能證據之一。
根據人臉識別證據材料形成過程的製作主體、形成方式以及形成階段,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生成可分為人臉信息獲取、人臉識別技術對比識別、偵查人員分析判斷、相關人員辨認四個步驟。實踐中使用人臉識別證據材料認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時,司法人員通常需要藉助其他類型的證據材料才能對人臉識別技術輸出結果的準確性、有效性加以判斷。概言之,人臉識別的認識主體是“機器篩選+人工審查”的混合模式。因此,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的形成具有主客觀兼容性和多元綜合性等特點。
既往研究已經發現刑事訴訟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的運用能夠在某些方面提升司法證明的科學性並加強證明的便利性。然而,由於人臉識別證據材料形成的特殊性,這種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帶來技術濫權、控辯失衡與事實認定錯誤等風險。因此,亟須立法層面制定相應的規則予以規制。在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應當對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等新型科學證據予以特別關注,可從證據形成過程與證據的運用方式兩方面制定程序規則與證據規則。一方面,將人臉識別技術的運用明確列入刑事偵查措施,尤其是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範圍,並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於人臉識別證據材料;另一方面,保障刑事被追訴人對人臉識別證據材料的知悉權與質證權的實現,建構偵查研判人員的出庭規則、責任追究與績效懲戒制度。
(趙珊珊 整理)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