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主任:“科學刑辯”之科學刑辯的概念與特徵

當前司法鑒定等自然科學與會計審計等社會科學的全方位頻繁運用,法庭中科學的意味越來越強烈。歸結於方法上,就可以推導出一種對於科學訴訟的要求,應用於關於到一個人生命、自由、財富等最核心價值的刑事訴訟中,就可以直接稱之為“科學刑辯”。

1、科學刑辯的概念界定

科學是什麼?百度百科解釋為建立在可檢驗的解釋和對客觀事物的形式、組織等進行預測的有序知識系統,是已系統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識,根據這些系統知識所要反映對象的領域,主要可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思維科學、形式科學和交叉科學。從常識角度解釋,科學就是經過驗證並普遍適用的知識體系。

將科學技術引入到刑事司法乃至刑事辯護領域中,會帶來重大變革,更具有顯著優勢。首先,科學技術代表着先進與未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種進步力量不僅體現在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司法領域同樣受益。其次,科學技術代表着客觀與公平,經過嚴格實驗證明的標準具有更高層級的客觀性,更能反映世界的本來面貌,也更能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再次,科學技術代表着理性與嚴謹,精準的法律規範與嚴格的執行標準能夠使司法辦案更能獲得社會的認可,也更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最後,科學技術也是一種判定標準,科技自身的顯著特點能夠對案件的評價判斷更為客觀中立,既具有時代的優質特性,同時又具有超越時代的前瞻性,以“科學裁判”作為司法審判顯著特徵和重要標誌,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基於科學特性與辯護本質的滲透與結合,科學刑辯的概念可以簡述為:在刑事辯護的過程中,辯護人藉助科學技術的力量和手段,實施的解讀法律規範、引導訴訟程序、證明事實情節、影響司法判定等綜合活動,提高刑事辯護的客觀性、精確性、合規性、有效性,使刑事辯護成為科學技術與社會經驗的融合體。

2、科學刑辯的形成過程

科學刑辯的形成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在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的,在立法與司法領域中早有先例。中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是司法的先導,當然司法實踐又反作用於立法。科學立法是法治建設中最初確立的核心命題,一百多年來,創設一整套嚴謹細密法律規範體系是幾代人奮鬥的目標與努力的結晶。迄今為止,我國已經基本完成了各大基本法的制定,並不斷向新的社會領域與社會活動的細微之處延伸,實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偉大勝利,中華法系重新確立了世界及歷史地位。立法的科學性為司法實踐注入了科技因素,使刑事辯護的內核中具有與科技結合的基因與土壤。

隨着對刑事司法認識的深化,以審判為中心、司法獨立、證據裁判等概念成為基本原則。與此相應的,法庭科學作為刑事司法客觀性的重要內容,也逐漸被人們所關注。除了司法鑒定、偵查實驗、鑒識科學等活動在司法中的普遍應用,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等專業人員也更為頻繁的參與訴訟活動,成為司法裁判的基礎和依據。從證據類型、證據展示方式、論證的過程,到證明的邏輯、科學標準的引用、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的辯論,大量的科學性對話出現在司法程序和司法判斷過程中,訴訟過程中的科學元素越來越普遍和明顯,而作為訴訟活動的重要參與方,甚至從法庭設立目的以及司法判定的最終影響等因素而言,處於最核心地位的被告人與辯護人,更應積極主動的利用科學技術進行客觀有效的辯解與說服。這種內在的驅動與外在的壓力,促使了作為專業辯護人的辯護律師更應主動的將科學與刑辯相結合,從各個維度發揮科學技術的力量,從而達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有效法律服務的目的。

因此,科學刑辯是刑事辯護與科技發展、社會進步、法治成熟、意志完善的深度結合。科學技術本身影響着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與刑事辯護活動相結合,形成科學刑辯自然也是由內而外、由淺入深、由虛向實的產生了。

3、科學刑辯的核心特性

科學刑辯的本質是將科技元素注入到刑事辯護活動中的一種概括提煉,既具有科學的規律性又具有社會的人文性,甚至也不排除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與對抗,但近代一百多年來發展與融合,雙方的契合與匹配程度,已經達到一種相互依存的高度,有着內外理性與感性的平衡。因此,科學與社會的本質性特徵,科學刑辯是都具備的,並且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科學刑辯體現為規則運用的精確性。在刑事辯護活動中,對於規則的選擇運用是需要對案件事實與證明目的進行充分理解和準確把握的。無論在訴訟活動的偵查、起訴、審判的哪個環節,申請啟動並充分發揮規則的作用,均需要辯護律師的敏銳與嚴謹,同時也需要更為精準和有效。

其次,科學刑辯體現為證據組織的綜合性。刑事案件是由各類證據組成,對於證據的理解判斷運用就是刑事辯護與訴訟證明的關鍵。辯護律師能夠綜合把握證據,尤其是對於證據的三性與證明力等因素全面掌控,是對於刑事案件的結局有重大影響。

再次,科學刑辯體現為證明邏輯的嚴密性。辯護從本質上就是一種說理,是辯護律師基於案件事實做出的專業性解讀,這種過程越接近於客觀真實,越符合事理邏輯,就越能說服裁判者,也越能得到公眾的認可。

又次,科學刑辯體現為知識結構的系統性。系統是現代科技的重要標誌,對於錯綜複雜的刑事案件而言,辯護律師具有系統化的知識結構是較高標準的要求,但是對於以人為本的法益保障理念下,對人們生命自由財產的尊重與維護,則需要刑事辯護具有全面性的知識結構。

最後,科學刑辯體現為思維方式的創造性。訴訟活動是沿着已知程序達成未知結論的證明或者重現的過程,其中有利益取捨也有價值選擇,但卻沒有一成不變。因此,辯護律師應當具有創造力和創新性,堅持原則但不墨守成規,敢於突破但不無視科學。

綜上,科學刑辯是一個社會自然形成的現象,能夠被概念化和特徵化。與其被規律驅使,不如主動將其利用。願“科學刑辯”的理念與方法能夠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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