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鱷雀鱔被捕!那麼購買養殖外來物種違法嗎?

世紀大追捕(購買、養殖外來入侵物種違法嗎?)


抽幹了一湖水,忙活了一個月。最後竟然只為抓兩條魚。一大一小,一公一母。大家認為值嗎?陳律師認為,值!太值了!汝州這次“世紀大追捕”為的可不是普通的魚,而是兇猛的外來物種----鱷雀鱔。


關於本次世紀大追捕,陳律師有幾點看法:


1.到目前為止,鱷雀鱔還不在我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中,所以從法律上講鱷雀鱔不是外來入侵物種。因此,眾多新聞報道所稱的“外來入侵生物”,描述的有些失實。


2.既然鱷雀鱔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外來入侵物種,自然不適用我國針對外來入侵物種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等。也就是說不單是養殖、銷售、購買不違法,就連能否追究鱷雀鱔的釋放者、丟棄者的法律責任都難說。因為《刑法》規定的罪名是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而不是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罪。


2、再者,即使找到違法者,如前所述,釋放、丟棄外來物種的行政責任是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可是,連政府部門要抽干湖水來捕撈鱷雀鱔,放生的人自己又有什麼能力自行捕回?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真的能覆蓋大動干戈捕撈鱷雀鱔的實際成本嗎?除了捕撈成本,還有對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成本呢?


最後,我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法律的執行力就會大打折扣;只禁止放生的末端環節,不禁止獲取外來入侵物種的源頭,同樣會使法律的執行力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