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細胞癌患者新治療方案:多納非尼+特瑞普利單抗+TACE

甲苯磺酸多納非尼片為索拉非尼瑞戈非尼類似葯,抑制腫瘤抗血管生成;抑制腫瘤增值,調節腫瘤血管微循環。


特瑞普利單抗(拓益)是抗PD-1受體的全人源單克隆抗體,可通過封閉T淋巴細胞PD-1,阻斷其與腫瘤細胞表面PD-L1結合,解除腫瘤細胞對免疫細胞的免疫抑制,使免疫細胞重新發揮抗腫瘤細胞免疫作用而殺傷腫瘤細胞。


肝動脈化療栓塞術(TACE)是指利用微創介入的辦法將化療藥物及栓塞藥物經導管注入肝動脈來殺滅腫瘤細胞的一種治療方法。對於肝癌細胞,絕大部分的血供來自於肝動脈,因此選擇將藥物注入肝癌供血的肝動脈不僅可以使腫瘤中獲取高濃度藥物,還可以阻斷腫瘤供血,雙重作用治療肝癌。TACE也稱為介入療法介入治療目前被公認為肝癌治療最常用的非手術的方法之一

研究藥物:甲苯磺酸多納非尼片 (I期)


試驗類型:單臂試驗


試驗題目:甲苯磺酸多納非尼片、特瑞普利單抗注射液(JS001)聯合TACE在不能手術切除的肝細胞癌患者中的劑量遞增研究


適應症:晚期肝細胞癌(一線)


入選標準


1、年齡18-75歲(含界值),男女不限。


2、按照《原發性肝癌診療規範》(衛生部2019年版)臨床診斷或經病理組織學和/或細胞學確診的不能手術切除的肝細胞癌患者。


3、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病灶(根據RECIST v1.1)。


4、經研究者確認可行TACE治療的肝細胞癌患者,腫瘤最大直徑(cm)+數目(個)≥6,腫瘤最大直徑≤10cm且最大節結數≤10個,腫瘤總體積占肝臟<50%;


5、肝功能Child-Pugh評分A級。


6、ECOG 0-1分。


7、預期生存期≥12月。


8、首次研究治療前7天內實驗室檢查值符合以下標準者:(檢測前14天內不允許給予任何血液成分、細胞生長因子白蛋白及其他糾正治療的藥物)。a)血常規檢查:Hb≥90g/L;ANC≥1.5×109/L;PLT≥75×109/L。b)生化檢查:生化檢查:ALB≥30g/L;ALT和AST≤5×ULN;TBIL≤2×ULN;電解質基本正常或經治療後正常。c)腎功能:血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Gockcroft-Gault公式)。尿常規:尿蛋白<2+,對於尿蛋白≥2+的患者,應當進行24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必須≤1.0g/L方可入選。d)凝血功能:國際標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1.5×ULN;活化部分凝血時間(aPTT)≤1.5×ULN。


排除標準


1、瀰漫型肝癌者。


2、難以控制的肝性腦病、難治性腹水或肝腎綜合征者。


3、肝內膽管癌(ICC)、HCC-ICC混合型、纖維層狀HCC或肉瘤樣HCC患者。


4、大血管侵犯,門靜脈主幹瘤栓(除外Vp1、Vp2)。


5、存在肝外擴散者。


6、自發性腫瘤破裂。


7、既往接受過全身抗腫瘤治療,包括化療、抗血管生成治療(索拉非尼、瑞戈非尼、侖伐替尼、阿帕替尼等)、其他靶向藥物治療或免疫治療。


8、靶病灶既往接受過TACE或TAE治療或其他局部治療HCC者(既往針對非靶病灶進行過局部治療≥4周者允許入組)。


9、HBV-DNA≥104copies/ml(2000IU/ml)。若HBV-DNA≥104copies/ml,則先進行抗病毒治療,直至HBV-DNA降至104copies/ml以下再進入研究,並繼續服用抗病毒藥物和監測肝功能和乙肝病毒標記物。


10、存在以下任何情況之一:a)艾滋病病毒(HIV)抗體陽性;b)HBV感染合併HCV感染,經PCR檢測HCV-RNA陰性可視為未感染HCV病毒。


11、已知或疑似對碘劑嚴重過敏者;或有疑似對甲苯磺酸多納非尼片或同類藥物有過敏史;對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重度變態反應、類過敏或其它超敏反應病史。


12、已知對由中國倉鼠卵巢細胞生產的生物藥品,或一水枸櫞酸、二水枸櫞酸鈉、甘露醇、聚山梨酯(研究藥物的組分)過敏者。


13、5年內患有已知的血液惡性腫瘤、惡性原發腦部腫瘤或惡性肉瘤、其他惡性原發實體瘤,除非患者接受過可能的治癒性治療並且5年內無該疾病存在的證據。註:該時間要求(即5年內)不適用於成功接受了切除手術的皮膚基底細胞癌、淺表膀胱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患者;


14、研究者認為有門靜脈高壓且有高出血風險者;或胃鏡檢查,有紅色征者。


15、有自身免疫疾病病史(如自身免疫性肝炎間質性肺炎葡萄膜炎、腸炎、垂體炎、血管炎、腎炎、甲狀腺功能亢進或降低、需支氣管擴張劑進行治療的哮喘等);患有白癜風或在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緩解,成人後無需任何干預的患者可納入。


16、患有活動性上消化道潰瘍、明顯嘔吐、慢性腹瀉腸梗阻、吸收障礙或其他已知會影響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清除疾病的患者;患有未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要反覆引流的腹水者(一月一次或更頻繁)。


17、既往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或實質器官移植的患者。


18、首次研究治療前4周內接種過任何活疫苗;在研究治療開始前4周內或藥物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過全身免疫刺激藥劑(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和IL-2)。


19、未從之前的手術中完全恢復,首次研究用藥前4周內進行過中大型外科手術(穿刺活檢或靜脈置管除外)。


20、首次研究治療前2周內服用過有抗腫瘤適應症的中成藥或現代中藥製劑的患者。


21、存在任何顯著的臨床或實驗室異常,研究者認為影響安全性評價者,如:無法控制的活動性感染(CTCAEv5.0>2級)(或首次研究治療TACE前一周內,系統使用抗生素的患者)、無法控制的糖尿病(經藥物治療後,空腹血糖>8.9mmol/l)、患有高血壓且經聯合2種藥物治療無法下降到以下範圍內者(收縮壓<140mmHg,舒張壓<90mmHg)、2級或以上周圍神經病變(CTCAEv5.0)、充血性心力衰竭、6個月內的心肌梗塞、慢性腎病等。


22、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50%;QTc間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


23、首次研究治療前6個月內有消化道出血或篩選時連續兩次便隱血檢查均為陽性(若兩次便隱血均為陽性,經胃鏡排除胃底食管靜脈曲張嚴重有高出血風險和難治性未癒合的胃潰瘍者,可以入組)。


24、正在接受免疫抑製劑、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療以達到免疫抑制目的(劑量>10mg/天,潑尼松或其他等效應激素),並在首次研究用藥前2周內仍在繼續使用的患者。


25、需同時服用可能延長QTc和/或尖端扭轉性室性心動過速(TDP)的藥物或影響藥物代謝的藥物(鎮靜劑等)的患者。


26、患有活動性肺結核(TB)的患者,正在接受抗結核治療或者篩選前1年內接受過抗結核治療。


27、懷孕或者哺乳期女性患者,或試驗期間不願意避孕者;首次研究治療前7天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確認血清妊娠試驗為陰性。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願意在研究藥物使用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葯後180天內採用有效避孕措施。


28、在首次研究治療前1個月內參加了任何藥物或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者。


29、研究者認為患有其他急性嚴重或慢性醫學或心理疾病,不適合參加臨床試驗者。


研究中心


湖南長沙

安徽蚌埠

河南鄭州

北京

黑龍江哈爾濱


具體啟動情況以後期諮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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