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被告人孫某炎未經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准,未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非法低價收購包含大白鯊、檸檬鯊、鯖鯊、虎鯊在內的各類鯊魚牙齒,加工後通過網絡平台向國內外不特定買家銷售牟利。2020年10月,孫某炎為進一步確定其收購和銷售的大白鯊牙齒的物種屬性以及保護級別,自行委託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板鰓亞綱鼠鯊目鼠鯊科噬人鯊。此後孫某炎繼續銷售包含大白鯊牙齒在內的各類鯊魚牙齒及其相關製品,直至2021年4月被抓獲。經鑒定,該案涉及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牙齒6389顆,價值319.45萬元,及噬人鯊頜骨價值8.5萬元,合計327.95萬元。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孫某炎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噬人鯊製品,價值達327.95萬元,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考慮到孫某炎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未造成動物死亡或者動物、動物製品無法追回,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且涉案大部分贓物已被追繳等情節,判處孫某炎有期徒刑6年7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及扣押的噬人鯊牙齒等物品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噬人鯊別名“大白鯊”,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瀕危野生動物及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是海洋中的“傘護種”,其生境需求能夠涵蓋其他物種的生境需求,通過保護噬人鯊可以同時為海洋里的其他物種提供保護,有利於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平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既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又全面考慮案件有關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闡釋了依法懲治犯罪與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通過嚴厲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犯罪,充分展現了我國履行國際環境條約義務、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的大國擔當。本案宣判得到多家媒體報道,推動社會公眾了解大白鯊這一兇猛而又脆弱的大型水生野生物種,對於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生態文明觀,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全民行動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