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構成及甲乙類管理
北京市《2024年藥品目錄》中,西藥部分1396個,中成藥部分1336個(含民族葯95個),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427個(含西藥369個、中成藥58個),共計3159個。
西藥、中成藥和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分甲乙類管理,西藥甲類藥品393個,中成藥甲類藥品246個,其餘為乙類藥品。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按照乙類支付。
中藥飲片不予支付的部分
中藥飲片部分所列中藥飲片為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品種,包括單味或復方均不予支付費用、單味使用不予支付費用在復方中合理使用可支付費用的中藥飲片及藥材兩部分。
2024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集中採購平台上直接掛網
《通知》同時明確,招采部門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將談判藥品在集中採購平台上直接掛網。談判藥品掛網價格不得高於《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談判藥品協議期內如有同通用名藥品上市,掛網價格不得高於《2024年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掛網價格不得高於競價時的報價(具體企業、藥品及報價另行通知)。
談判及競價品種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調出目錄的給予6個月過渡期
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於確定了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本次調整新納入目錄的國家集采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
協議有效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2024年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應由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按國家醫保局確定支付標準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其掛網價格不得高於談判確定的同規格醫保支付標準。
對本次目錄調整中續約失敗被調出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為保障用藥連續性,給予其6個月的過渡期,2025年6月底前醫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標準繼續支付。
本市有關政策調整
本市門診特殊疾病“惡性腫瘤門診治療”用藥新增“造影劑(xv08)”;“腎透析”用藥新增“其他抗血栓形成藥(xb01ax)”、血液透析和血液濾過(xb05z)、其他治療藥物(xv03ax);“再生障礙性貧血”用藥新增“血管緊張素Ⅱ拮抗劑的復方製劑(xc09d)”。
國家新版醫保藥品目錄中屬於本市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的,按照藥品分類納入對應的門診特殊病用藥報銷範圍;本市門診特殊疾病“眼底病變眼內注射治療”用藥新增“法瑞西單抗注射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