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例回顧:行子宮切除手術時未完善檢查,導致漏診乳腺癌

【患方陳述】

原告於2019年4月到被告處就診,並由被告對原告進行“腹腔鏡下全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膀胱修補術、膀胱鏡檢查”。在進行腹腔鏡下全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之前,被告並沒有對原告進行乳腺篩查、腫瘤標誌物等常規檢查,屬於嚴重的醫療過失,導致原告乳腺惡性腫瘤發展至中期,延誤了病情。

【被告x醫院辯稱】

原告患乳腺惡性腫瘤是其病情發展導致,被告診療操作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錯。原告因月經量增多到被告處治療,經檢查後診斷為“1、子宮肌瘤;2、子宮內膜息肉;3、宮頸囊腫;4、失血性貧血”。入院後為確認原告子宮內腫瘤性質。

被告完善了腫瘤標誌物檢測,包括人附睾蛋白HE4、癌胚抗原、腫瘤相關抗原CA199、腫瘤相關抗原CA125、血HCG、羅馬指數等,結果均在正常範圍。此外,原告行全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後,被告將切除的組織行病理檢查,結果提示子宮內為良性腫瘤,因此不考慮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期間體內存在惡性腫瘤。

原、被告雙方在自願前提下共同前往x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顯示原告的損害後果與被告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造成原告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此醫案不屬於醫療事故。

被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診療符合診療常規規範,原告患乳腺惡性腫瘤是其自身疾病發展導致,被告診療操作符合診療規範,不存在醫療過失。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學會鑒定意見】

1、被告對原告診斷“子宮多發平滑肌瘤,中度貧血”合理;被告對原告行腫瘤標誌物檢測及採取全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治療正確,符合子宮肌瘤的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被告在原告入院的全身體格檢查中無對雙乳房檢查的描述,存在過失行為;原告目前存在右乳浸潤癌cT2N1M0IIb期行術前化療的損害後果;造成原告上述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疾病發展所致,因為三陰性乳腺癌惡性程度高、發展快、轉移早、預後差,原告發現乳腺腫物2個月未及時就診,原告未定期進行乳腺癌篩查和乳房自檢。

3、原告右乳浸潤癌cT2N1M0IIb期行術前化療的損害後果與被告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雖然被告存在入院查體未檢查原告雙側乳房的過失行為,但被告在原告入院時已經進行全身淺表淋巴結查體未發現異常,且腫瘤標誌物檢測未見異常,故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期間已患乳腺癌的證據不足,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無因果關係;本醫案不屬於醫療事故。

【司法鑒定意見】

被告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入院體格檢查及記錄不全,造成無法確定原告右乳腺腫塊的出現時間的過錯;原告患右乳腺癌是自身疾病,疾病的發生髮展與原告自身主要相關,診斷後經治療,達到病理緩解的效果;被告的診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輕微原因(建議過錯參與度為1%-20%)。

【傷殘鑒定意見】

原告2020年11月12日因“乳腺癌”進行“右側乳房切除術”,目前留有右乳房缺如,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判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判決,被告x醫院承擔10%的責任,向原告李某秋支付5887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