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總局關於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標準問題的回復

本文匯總了近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食品生產經營相關標準法規問題的答覆,希望以此幫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我國標準法規體系內容,幫助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正確使用和執行相關標準法規文件。

1.同一產品企業標準可否備案有兩個標準?

問:同一產品企業標準可否備案有兩個不同標準?現行企業標準管理辦法是否還有效,修訂版何時推出?

總局回復:

(1)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該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該規定並未限制產品執行標準的數量。

(2)《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原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年第13號令)現行有效。目前正在組織修訂過程中,將按照部門規章的制定程序要求,在完成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批准等各項工作後及時發布。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2.市場監管總局回復關於標準化法中企業解釋的問題

問:標準化法和標準化實施條例涉及的都是企業,此企業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標準化法中涉及企業如何解釋?在個體工商戶條例28條,民法典54條、396條等多部法律法規中都將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區別開來。

總局回復:

您好,《標準化法》《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的調整對象包括個體工商戶。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3.市場監管總局回復關於地方標準實施的問題

問: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但是最新的標準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請問我是否應該遵守實施條例的規定,認可地方標準可以是強制性標準?

總局回復:

好!《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於1990年發布,為舊版《標準化法》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2018年新修訂的《標準化法》規定,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條例》中與《標準化法》規定不一致的,請以《標準化法》規定為準。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4.省級團體標準是否與省級地方標準同級?

問:省級團體標準(廣東省水產學會/廣東省休閑漁業協會)是否與廣東省地方標準同級別?或者高於地級市制定地方標準?

總局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覆如下:團體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主體和制定範圍不同,二者之間不存在級別高低的差異。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5.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家推薦性標準,是否合法?

問:只有國家推薦性標準,企業與客戶合同約定,參照部分推薦性標準及某一項質量指標低於推薦性標準的要求,是否合法?

總局回復:

您好!《標準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 同時,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還要符合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6.辦了食品生產許可證,還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嗎?

問:一家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飲料),辦理了食品生產許可證,還需要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嗎?

總局回復:

您好!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決定》(國發〔2019〕19號)的規定,食用飲料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回復部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

7.企業是否可以執行低於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問:企業生產的產品無國家強制性標準,但是有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企業制定並執行企業標準,是否可以低於國家推薦性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總局回復:

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8.我在A地生產的產品可以使用B地的地方標準嗎?

問:我在A地生產的產品,產品可以執行B地的地方標準嗎?如包裝上可以標識B地的執行標準嗎?

總局回復:

您好!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經其批准的設區的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企業執行的標準由其自行選擇,並承擔相關責任。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9.委託方無企業標準,委託生產的產品能否在產品包裝上標註被委託方的企業標準?

問:委託方無企業標準,委託生產的產品能否在產品包裝上標註被委託方的企業標準?如不能使用,具體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麼?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總局回復:

您好!生產者對於產品執行標準的標註應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對於委託生產產品的標註內容,在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合同約定進行標註。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10.企業標準執行時能否只標註企業標準編號,不標註年代號?

問:請問企業在制定了企業標準後。產品上標註執行標準時,是否必須寫全企業標準編號和年代號,能否只標註企業標準編號,不標註年代號?

總局回復: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到。產品標註標準時不標註年代號將默認為最新版。建議在產品上標註執行標準時帶年代號,以避免按照舊版標準生產的產品在標準修訂更新後,達不到新版標準的要求,出現“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情況。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來源 | 市場監管總局

審核 | 于成龍 張麗娟

編輯 | 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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