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收入合同變更


①新合同

(1)可明確區分

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可明確區分

(未轉讓商品=未履約部分商品+新增商品)

(2)反映單獨售價

新增商品反映單獨售價,≈市價

(因為市場變化、銷售費用等導致售價的正常調整,也看作反映單獨售價。)

(3)新合同,不做賬

原合同不變,

合同變更部分=新增商品部分=新合同

新合同不做賬,將來履行合同時做賬。

(假如有新增商品,原合同不變,合同變更部分=新增商品。

假如沒有新增商品,原合同終止,合同變更部分=未履約部分商品。)

②合併為新合同

(1)可明確區分

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可明確區分

(2)不反映單獨售價

新增商品不反映單獨售價,<<市價

(新增商品遠遠小於市價,說明原合同已轉讓商品有瑕疵,針對單一客戶的新增商品降價是一種補償。)

(3)合併為新合同,加權平均單價

原合同終止,

合同變更部分=原合同未履約部分+新增商品部分=合併為新合同

單價變為加權平均單價

③原合同組成部分

(1)不可明確區分

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不可明確區分

(2)原合同組成部分,重估履約進度

合同變更部分=原合同+新增商品部分=原合同組成部分

重估履約進度,調整當期收入,差額太小不追溯調整,一般是建築業。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合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