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遭異國公司惡意異議,細究核定使用範圍,助字母商標答辯勝訴

企業或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商標的註冊申請後,如果商標在異議期限之內遭到他人異議,這時申請人一定要及時提交異議答辯書。今天分享給大家的成功案例,申請商標遭異國公司惡意異議,通過對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的分析,幫助我們的商標順利過審。


案件回顧


答辯人於2019年4月在18類“運動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箱;帆布背包;人造革箱;錢包(錢夾);旅行用衣袋;包;嬰兒背袋”等商品項目上申請註冊,並經商標局於2019年9月期初審公告的“LYFT”商標被萊夫特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答辯書。


商標對比圖



事實與理由


一、被異議商標“LYFT”由答辯人於2019年4月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經審查於2019年9月初審公告,充分證明不存在與被異議商標相衝突的在先商標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辯理由之時,答辯人依然擁有申請註冊商標在18類“運動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箱;帆布背包;人造革箱;錢包(錢夾);旅行用衣袋;包;嬰兒背袋”等商品項目範圍內的在先權利


二、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18類“運動包;手提包;公文包;旅行箱;帆布背包;人造革箱;錢包(錢夾);旅行用衣袋;包;嬰兒背袋”。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範圍為9類“協調運輸服務的計算機軟件”。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範圍為39類“運送乘客;使用發動機車輛運送乘客”。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範圍為9類“針對商機、最佳匹配服務及匹配崗位服務的電子信息警報軟件(用於聯絡運輸服務提供者和使用運輸服務的個人及團隊、安排及預訂運輸服務、發送及接收電子信息、加入社會網絡並開立網頁);協調運輸服務的計算機軟件”。

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全部為箱包產品,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均是乘客運輸及乘客運輸相關軟件,與箱包產品無絲毫關聯性。


三、“LYFT”為答辯人所獨創,品牌自創造之初,便廣泛用於廣告推銷和商業活動中,經長期宣傳和使用,銷量良好,好評不斷,顯著性不斷增強,知名度不斷提升,已經與答辯人建立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繫。


四、立足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被異議商標的註冊並不與任何商標發生衝突,不會給異議人、消費者和市場造成嚴重影響,正常合法的註冊理應受到保護。


五、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是對答辯人合法商標權利的惡意異議。


裁定結果


由於對商標進行了細緻的分析,條理清楚、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LYFT”商標予以註冊。


案例啟示


通過“LYFT”商標遭異國公司惡意異議案例我們能夠看出, 當商標遭到異議的時候,我們應該找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最顯著區別,針對區別進行答辯。在本案例中,申請人的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完全不同,找准這一點,就能讓我們的答辯輕鬆獲得勝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