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程序、事實、法律三大塊,邏輯依次類推,程序就是交通工具、事實和法律就是怎麼開和往哪開。
經過一二審等前期程序,到了後期,你提交材料後,負責審查的法官,會更優先且更重點考慮: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和裁判結果是否公平。
而這兩個一旦都大差不差,那駁回申請等幾乎板上釘釘。有的當事人會說,不應該先確定事實嗎?但事實上,經過前期的審理,事實方面,後期法官更容易形成思維慣性,更容易確定,像定靶一樣。
關於審查法律適用,沒有根本性錯誤,則不叫真正的錯誤。根本性錯誤,即錯誤適用法律致結果的完全不同,或者大部分不同。
關於裁判結果的公平,這個公平的理解,更像是對你是不公平,對對方根本談不上公平還是不公平一說時,才叫對你不公平。而比如原判對你不公平,但對對方公平,這樣不叫對你不公平;原判對你不公平,對對方也不公平,這樣也不叫對你不公平。
(如果你有法律問題,可以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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