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問題,《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有了規範

9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電子商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從2017年第一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到2021年才正式通過的法規,將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變化?記者結合以往案例,進行了梳理。

剎住“大數據殺熟”

同樣的商品或服務,電商平台卻向老顧客索取更高的價格,這種情況被稱作“大數據殺熟”。

去年,浙江省消保委就曾點名美團、飛豬APP等在線訂房平台存在退訂難、“大數據殺熟”等問題。省消保委披露,部分在線訂房平台存在房間價格混亂、同樣的酒店產品在同一平台有不同報價的情況。

今年7月,本報曾報道過,擁有“訂酒店8.5折起”權益的攜程旅行APP鑽石會員紹興胡女士,在攜程訂酒店時,卻遭遇價格比實際價格高出1倍的情況,最終胡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獲法院“退一賠三”的支持。

近年來,隨着大數據技術的成熟,商家通過後台算法,便可獲得用戶的習慣及偏好,從而進行精準索價。未來商業實踐中,商家採取差異化定價的策略或許會越來越普遍。

為此,《條例》中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對交易條件相同的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不合理差別待遇,如若違反規定,將依照反壟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不過,《條例》同時指出,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展開的優惠活動,不認定為不合理差別待遇。

直播帶貨不能任性了

直播帶貨如今風頭正盛,但這種互聯網新業態,其中的亂象也屢見不鮮。

去年11月,羅永浩曾因為直播間內銷售的“皮爾卡丹”品牌羊毛衫是假貨,在公眾號致歉,致歉聲明中他表示,售假是由於供貨方涉嫌偽造文書、偽造假冒偽劣產品,對於買到假貨的消費者,予以3倍賠付。

“翻車”的,還有網紅主播“辛巴”。號稱粉絲數達8000萬的快手主播“辛巴”,被爆料直播間內所售燕窩為假,成本僅2元多。由於銷售假冒燕窩,辛巴方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90萬元罰款,燕窩品牌方也被處以“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去年6月,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活動行為規範》,其中規定,商家發布的產品、服務信息,應當真實、科學、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涉及產品、服務標準的,應當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相一致,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相比上述規範,浙江更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規制,其法律效力更強。如《條例》中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直播內容予以審核,並對直播內容與所鏈接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符予以核驗。對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或者與所鏈接的商品、服務不符的內容進行直播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最高罰款50萬元。

“食安封簽”讓消費者安心

現在,外賣逐漸成為人們就餐的一種重要選擇。但外賣行業中,也不乏不規範現象,如餐食中吃出異物,或是遭到騎手惡意報復等。曾出現過騎手因不滿客戶要求送外賣上樓,竟朝外賣里吐口水的事件,引發關注。對消費者來說,外賣運輸途中由於其隱匿性,暗藏着一定風險。因此,“食安封簽”制度亟待推廣。

“食安封簽”是指執行外賣封簽,在配送過程中,外賣是否被開封用戶一看便知。這樣一來,一方面,減少了外賣遭遇二次污染;另一方面,也有利於責任的劃分,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能夠更加精確地定位出問題的環節,對騎手對商家而言,都是一種保護。

對此,《條例》中規定,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者信息頁面的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並使用封簽對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如果沒有封口或者封簽損壞的,網約配送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簽收。

把“差評”兩端都管起來

不少消費者在網購平台對賣家提交差評後,就會接到賣家的來電要求修改差評,態度好的提出返現或免單作為補償,態度差的則言語威脅。有消費者因拒絕修改差評,甚至遭遇打擊報復。

今年8月初,江蘇的王女士在網購後,因不滿商品質量,給出差評。此後,接二連三的騷擾電話打上門來,內容不堪入耳。王女士發現,原來自己的手機號碼被惡意散播,網店承認這是店內一客服所為。對此,王女士報了警,目前警方已正式立案。

針對這種情況,《條例》規定,消費者對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進行評價的,應當客觀公正。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此外,也不乏店家遭受無端惡性差評的情況,甚至出現“惡意差評師”這一特殊職業,讓一些商家苦不堪言。這些惡意差評的出現,對電商來說,打擊極大。《條例》中規範,評價內容不是針對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或者是為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宣傳和推銷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刪除或者屏蔽相應評價內容。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維護客觀公正信用評價的審查機制,對消費者虛假評價或者利用差評等索取不當利益的,可以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來源:浙江法制報 (記者 胡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