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紅李白莫爭春,素態妖姿兩未勻;日暮牆頭試回首,不施朱粉是東鄰。——《杏花》王禹偁
《甄嬛傳》中,一句“那年杏花微雨”,引得未見其風姿之人,想要一睹杏花的芳貌。它不似桃花色如胭脂,也不比李花面如白玉,而是將嬌粉藏於花蕊,一點點向白瓣暈染,不敢多越一步,如此小心,如此惹人憐惜。
可這般動人的姿態,唯有駐足之人,才能窺見其風韻。但世上之人從來行色匆匆,又有幾人會耐下心來在枝頭等待呢?春光接踵而至,他們也向來不言拒。而這起案件的主角宋華,就是這麼一個人。
2012年,時年32歲的宋華從離開山東老家到北京闖蕩。由於久謀於嘴皮上的功夫,他在北京找了份銷售的工作。與公司客戶一來二往後,他認識了同樣來自山東張鑫。張鑫一畢業便在北京打拚,在這期間認識了現在的妻子李玉。二人關係不賴,因此張鑫時常邀請宋華來家中做客,一聽他還是單身,不知從哪次開始,每次聚會上就多了一個害羞的女子。
她是李玉的熟人王杏,同她一起在大興區某個鎮上的集市擺攤。相比李玉火辣外向的性子,王杏在一旁只是端着碗,不時微笑着回應,偶爾,也會偷看兩眼宋華。江河總會相會,宋華也本也有意,二人目光交匯在一起的次數越多,心中相惜的情感也越濃。張家夫婦本就打算撮合二人,見狀,乾脆順水推舟,幫兩人捅破那層窗戶紙,讓其順利在一起。
自那之後,每逢王杏早上出門開攤,宋華總會早早來到她家門口接送,久而久之,兩人便開始同居。宋華雖然熱情,但內向的王杏卻一時無法完全消受這份突然造訪的幸福,表達愛意的方式十分內斂,幾乎只體現在日常關心上,鮮有主動表示。宋華在感情上的經歷也十分有限,做事從來直來直往不懂思考的他,以為是自己做得不夠好,所以王杏才對自己這樣冷淡,讓他不免有些失落。王杏家和張家住的很近,兩家關係親密,每當早上宋華開車送女友時,也會順帶捎上李玉。
一上車,李玉便抱怨到:“唉,我家那口子就不如宋華懂得體貼人,成天在外都不回家,一回家就聊他工作上那點破事兒。”宋華與王杏相視一笑,而後開口到:“張哥這忙前忙後,錢不都還是得交給嫂子你嗎,想開點,等過幾年錢賺夠了,人也就閑下來了。”
說到這,李玉似乎更加來氣了:“還過幾年了呢,我都跟他多少年了,一沒房子二沒孩子,回娘家就是聽數落,我這一肚子氣往哪兒撒啊。”李玉在氣頭上,二人也不便多說什麼,打了下馬虎眼糊弄過去。
彼時,正當各路手機聊天軟件興起之時,許多人都藉此迎來自己的春天。看着一旁熟睡的女友,宋華抱着獵奇的心態下載了一個交友軟件,心中對自己說:我就是上來欣賞下美女,不幹別的。可一打開界面,那滿園春色着實令他看迷眼,他划著划著,便有一個女網友主動找到聊天。比起身旁之人,手機屏幕那頭的網友顯得十分熱情主動。宋華雖然長相不算突出,但身高1米8幾,經常跑業務的他身材並未走樣,在同齡人中還是有些許吸引力的。在對方一句句“哥哥”與“親愛的”聲中,宋華逐漸迷失自己。
一整夜的接觸,讓宋華腦海中全然是一副春色盎然的景象,一連幾天都是魂不守舍的狀態。李玉似乎從中看出端倪,丈夫常年不在身旁,她難免會對身旁的異性有些許遐想,兩相權衡之下,她打算淺嘗一下禁果。宋華果不其然沒有頂住誘惑,一天夜裡,趁張鑫不在家,他隨意編造了一個借口便出來與李玉幽會。嘗到甜頭的二人,往來也更密切。
2013年3月,王杏因故回老家探親,沒有顧忌的二人,早早約好了見面的時間。沒有月光,郊區的小路顯得格外昏黑,像是在幫二人掩瞞車內的不堪。就在雙方都沉浸於失去理智的狂歡時,一條意外的信息卻打破了這番平靜。離手機更近的王杏,看到宋華手機上某社交APP上赫然顯示了一條露骨的話語,甚至打來了視頻電話,李玉立馬轉頭質問宋華。情Y上頭的宋華奪過手機想要繼續,李玉不依,甚至厲聲質問他,要她斷絕與那人的聯繫。
李玉的拒絕,讓宋華滕然一下怒火驟起,慾望夾雜着怒火,他隨手從一旁拿出根線,死死纏住李玉的脖子。宋華本只打算教育一下她,可怎料卻失手將其勒死。肌膚那頭逐漸傳來的涼意,終於令他清醒過來。愧疚與恐懼讓他猶如一頭困獸般不知所措,他繞着鎮子開了一圈又一圈,最終將屍體扔在一處井裡。
思前想後,內心不堪其擾的宋華,最終還是向張鑫坦白一切,在其要求下,前往當地派出所報案。法院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宋華死刑緩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終生,並賠償6萬餘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宋華因與受害者李玉發生衝突,利用繩子勒住其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其犯罪行徑符合本條法規對該項罪名的描述,故判處死刑。
百花繚亂,也終會有開煞的一天,若不駐足,再回望也只能記其顏色,無法回味其獨特的風姿。宋華若是能懂得如此,大抵也會在心間留下所屬。
(《2013年,丈夫瞞着妻子與情人偷歡,過程中女網友打來電話釀成血案》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