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商標在文字字形、讀音、含義及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容易令公眾產生誤認或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那如果商標被駁回了,也不需要太過煩惱,我們還有答辯複審這一條路可以走。
案件回顧
申請人對知識產權局在指定服務上申請註冊第41927063號“銳明”商標駁回通知不服,申請人依法提出駁回商標註冊複審申請。
商標對比圖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商標“銳明”為申請人所獨創,具備突出的顯著性和強烈的可辨識度,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符合商標註冊條件。
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及構成要素等方面區分顯著,共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
申請商標採用圖形、中文和英文三部分構成,“銳明”是申請人字號,採用加粗的黑體字風格書寫,圖形整體為鈍角正方形,中心是藝術化的字母“R”,對應中文部分的漢語拼音首字母。英文部分“RUIMING”是中文部分的漢語拼音形式。
引證商標一、二由中英文兩部分構成,引證商標一採用藝術字體書寫,增強了造型藝術的美觀。引證商標二字體橫平豎直、沒有稜角頓筆,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區分性。可見,兩商標在設計風格以及設計元素差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
引證商標三、五、六由圖形和文字兩部分構成。引證商標三文字部分“RAZIMAN”音譯為“冉孜曼”。引證商標五文字部分“優瑞欣”採用大字面設計,字懷放開,增大內白,使文字方正。引證商標六“銳詩丹尼”採用宋體字風格書寫,字體大小一致,具有突出的顯著性和區分性。各商標無論在整體視覺感受,還是在設計風格以及設計元素等各個方面均不構成近似。
申請商標“銳明”呼叫為(ruì míng );引證商標一、二“明銳”呼叫為(míng ruì );引證商標五“優瑞欣 R”呼叫為(yōu ruì xīn );引證商標六“銳詩丹尼”呼叫為(ruì shī dān ní );
三、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申請人產生了對應的緊密聯繫。
該版權證明,商標是申請人經過持久的構想而成,具有獨特的設計理念,2019年12月獲得了國家版權局的認可,並下發作品登記證書,是申請人原創作品,具備突出的顯著性和強烈的可辨識度,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符合商標註冊條件。
四、如果申請商標不被審定公告並核准註冊,將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五、立足《商標法》的基本原則,申請商標的註冊並不與任何商標發生衝突,申請商標正常合法的註冊理應受到保護。
裁定結果
由於對商標進行了細緻分析,條理清楚、有理有據,商標局最終裁定第41927063號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啟示
“銳明”商標因近似被駁回案例,申請商標為組合商標,與6個引證商標相近似,從雙方的顯著性入手,再結合版權,最終使申請商標成功通過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