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 杜濤
9月15日中午,羅永浩在微博上提出了對西貝使用預製菜進行稅務套利的質疑。他稱:“西貝拿預製菜假裝不是預製菜帶來的稅率差異呢?要不要給公眾攤開講講?”下午,羅永浩在微博中刪除了該言論。
儘管這場“預製菜論戰”暫告一段落,但其稅率適用問題仍有討論的空間。
稅收套利一般是指將本該適用於更高稅率的產品或服務混入更低稅率的產品及服務中申報稅。本事件涉及的稅率爭辯核心在於:“餐飲服務”和“銷售商品”適用6%和13%兩種不同稅率,而預製菜銷售適用13%的稅率。
因此,要釐清這一爭辯和判斷是否存在稅收套利,關鍵在於判定在餐廳提供的“預製菜”銷售屬於“餐飲服務”,還是“銷售商品”。
中瑞稅務師事務所集團總裁魏斌判斷,西貝若是沒有專門、單獨銷售預製菜或半預製菜,其銷售的產品若是經過餐廳自製或者加工後的,應該適用於6%的稅率。
魏斌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預製菜和非預製菜本身並不適用不同稅率,但“餐飲服務”和“銷售商品”兩種經營行為適用不同的稅率。一般情況下,非預製菜需要通過餐廳現場加工後消費,屬於餐飲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這種加工也包括“加熱”等簡單加工。在飯店直接消費、打包帶走或外賣也適用餐飲服務的稅率;但如果餐廳不經加工,直接把預製菜銷售賣給顧客,不在現場消費,則適用於更高的稅率。從這個角度,只要在餐廳進行了加工,即使是預製菜,也不適用“銷售商品”對應的13%增值稅率。
2016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兩部門發布《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餐飲企業銷售的外賣食品,與堂食適用同樣的增值稅政策,統一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於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後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9年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現場製作食品並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魏斌稱,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時,將餐飲業納入試點範圍。相較於原營業稅5%的稅率,6%的增值稅率表面上提高了1個百分點,但由於增值稅僅對增值部分徵稅,且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實際稅負可能降低,實現了稅制的平穩過渡。
餐飲行業制定6%的稅率,還與其行業成本結構有關。魏斌說,餐飲業屬於典型的生活服務行業,人力成本佔比較高,如廚師、服務員的薪酬等,這部分成本無法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同時,餐飲業採購的農產品等原材料雖可按9%計算進項稅,但場地租金、設備購置等其他大額支出的進項抵扣有限。若採用較高的稅率,會導致企業稅負過重,因此設定6%的稅率更符合其成本結構和實際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