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EB-1A基本的申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移民申請表格(包括I-140職業移民申請表、G-28律師代理表格,或加上用於加急處理的I-907申請表);
申請信;
充足的支持性證據。
對於絕大部分的申請委託人而言,需要配合準備的其實就是第三項——充足的支持性證據——中的一部分內容。
在EB1A相關法律法規中對申請人所需提供的證據有相對細節的闡述,但這些證據不一定全部適用於每一位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和經歷,申請人請根據個人情況,盡量齊全地提供這些證據。考慮到EB1A審案第二步是移民官的主觀裁量權,以判斷申請人是否達到了行業的頂層高度。因此如果有一些未列於條目中,但也能充分證明申請人的特殊成就和行業地位的的證據,也可以提供。
一、如果申請人獲得過國家性或國際性獎項,請提供:
獲得的獎牌、獎盃、獎狀、獎金等能證明申請人獲獎事實的證據,例如:獲獎證書的複印件,獎牌、獎盃的照片,頒獎機構公開宣布獲獎者的證據,例如報刊或網頁上的專版;
頒獎的標準細則和其他能證明“獎項基於領域內的卓越成就頒發”的證據;
能證明獎項重要性和獎項的國家性或國際性認知度的證據,例如國家級或國際級媒體的報道;
對頒獎機構和頒獎嘉賓的名望的介紹;
參賽或參選資格的具體規定,是否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
國家或國際主流媒體對所獲獎項的報道;
對其他前獲獎人的介紹;
獎項每年頒發的數量。
二、如果申請人被其領域內的著名國內或國際專家審查並批准加入了只接收特殊貢獻人士的專業協會,請提供:
會員證書、聘書、邀請函/信、協會的證明信等;
組織、協會等機構的章程;
組織、協會等機構的入會條件;
組織、協會等機構簡介及其聲譽資料;
知名會員名單列舉,及其聲譽簡介;
審查人員資質介紹(最好專業領域的專家)。
三、如果申請人就其工作被專業性媒體或主流媒體報道過,請提供:
報道的文章
標題、日期、記者信息;
媒體的發行量、閱讀量、發行範圍或其他能證明媒體報道被大規模流通的類似證據;
媒體報道的目標讀者或觀眾是哪些人;
四、如果申請人以個人或評審團成員身份,做過其領域內他人工作的評委,請提供:
申請人評審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記錄或其他能證明他(她)的確以評委或裁判身份完成了評判工作的證據;
來自主辦方的邀請信和感謝信,具體描述選擇申請人作為評審是基於他(她)的“特殊才能”和“國家性或世界性聲譽”;
媒體對評委工作的報道;
其他評委的介紹材料和其他能說明被邀請的評委是業內精英的證據;
主辦方和比賽的介紹材料,突出說明比賽的國內或國際影響力,以及評委是否必須是業內特殊人士。
五、如果申請人的原創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與商務有關的貢獻在其領域內影響重大,請提供:
能客觀證明申請人在一個領域已經做出某一原創的證據,例如已被廣泛應用的專利、重大科技成果、營銷理論、管理模式等;
能證明在一個領域內人們將申請人的貢獻看待得很重要的證據;
討論申請人的原創重大貢獻的專家證詞或信件;
能證明申請人的原創引起了廣泛的公開評論、被廣泛引用、或應用推廣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專利使用授權;
產品應用成效說明;
論文引用量等。
六、如果申請人在專業性的或主流的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體發表過學術文章,請提供:
標題頁,
指出申請人是作者,及是第幾作者的頁面,
指出發表文章的期刊名稱的頁面;
能證明申請人的學術文章的目標讀者是特定領域內的專家學者的文件,例如第三方對該學術期刊的評論;
能證明發表申請人文章的學術期刊或媒體是國家性或國際性的專業、行業性、或其他主流媒體的文件,例如:
發行量、閱讀量或其他能證明大規模流通的證據,
期刊的排名(可以在com等網站查詢)及影響因子等。
七、如果(有形藝術)申請人的作品曾在藝術展覽或展示中被展出過,請提供:
能證明申請人是藝術品的作者或者主創的證據;
能證明展出作品的場所或媒介(包括虛擬的)是藝術性的展覽或展示的證據,例如博物館的介紹材料;
申請人創作的藝術品的宣傳材料;
藝術展覽或展示的宣傳材料。
八、能證明申請人的職位和具體職責的文件;
組織或機構的人員結構圖或類似文件,顯示申請人在其中所處的位置;
能證明申請人的貢獻對所在的組織或機構整體的活動和成果極為重要的文件;
來自對申請人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很了解的現僱主或前僱主的信件,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具體而有效地說明為什麼申請人扮演的是領導或關鍵角色,
將申請人達成的特定任務或成就與同一領域內的同行進行比較;
能證明申請人所在組織或機構擁有卓著的聲譽的證據,例如:
媒體報道,
組織或機構的獲獎、排名。
九、如果與同行相比申請人提供的服務已經獲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高昂的的報酬,請提供:
申請人獲得了高收入年份(過往三年)收入流水、稅務表格和其他類似文件;
媒體對其他同行獲得高收入的報道;
來可靠來源的,對申請人工作所在國相同職位人士的薪酬調查和比較報告。
十、如果有票房收據或記錄、卡帶、光碟、或視頻銷售記錄等證據證明,申請人在表演藝術方面獲得了商業成功,請提供:
電影、舞蹈、演唱會等演出的票房收據或其他票房記錄;
唱片、DVD或其他音頻或視頻製品的銷售票據或其他能證明發行量的記錄。
十一、3-5封同行業專家出具的推薦信。
推薦信並不是移民申請的必須證據,但有分量的行業專家的推薦信已經成為被應用在申請材料中常用證據。移民局更注重由與您本人並無工作或者私人關係的專家所寫的推薦信。推薦人的信件和證詞必須儘可能:
詳盡的、有依據地解釋為何申請人的對行業的作用重大的,請避免一般性、空洞地陳述申請人的已知例證,也不用大篇幅描繪申請人的品質。
申請人為什麼在其領域內擁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聲譽,已經躍升為其領域內最頂尖的少數人;
申請人為什麼有望令美國實質受益。
十二、申請人請務必提供能證明您在來美後會在擁有特殊能力的領域繼續工作的證據,包括:
申請人已簽訂的僱傭合同顯示申請人會在美國繼續同一個的工作;
申請人自己書寫的解釋他(她)計劃如何在美國繼續同領域工作的陳述。
注意:根據移民局規定,所有非英文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譯,並由翻譯人員提供其簽字的保證書,保證翻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翻譯人員有能勝任翻譯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