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平方米收回

近日,南雄法院成功騰退一處十萬餘平方米的水庫魚苗場。

2015年,南雄某局與張某簽訂《國有資產租賃合同》,將一魚苗場及配套設施出租給張某用於種植和養殖。2019年8月,某部門與張某簽訂《國有資產接管三方協議》,協議約定該部門承接出租方某局在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因張某未經出租方同意,將承租的魚苗場及配套設施轉租給楊某經營,楊某在魚苗場周圍散養雞、鴨、鵝,嚴重污染水體,鑒於其行為違反租賃合同約定,某部門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騰退魚苗場,張某、楊某相互推諉拒不解除合同及騰退魚苗場,該部門訴至法院。

經法院調解,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張某、楊某將限期清退魚苗場及配套設施。因張某、楊某逾期未履行,某部門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局吳法官多次前往現場了解情況,案涉場地登記面積十萬餘平方米,由居住場所和水庫組成,楊某一家人共同居住在該魚苗場。在執行過程中,楊某抵觸情緒強烈,以家庭成員無處安置、活禽處置難為由推諉扯皮、拒不配合執行工作。見此情景,吳法官一方面張貼清退公告、凍結楊某名下財產,另一方面積極開展釋法明理工作,充分告知楊某強制執行的額外費用和可能涉及到司法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經多次耐心勸導,楊某認識到拒執行為的經濟成本和違法成本,同意騰退場地,最終涉案資產得以有序收回,成功交付給某部門。

“如果一味地採取強制騰退方案機械執行,反而容易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採用勸導的方式讓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既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實現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事後吳法官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