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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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生活同行
和法治相伴
南昌市的陳女士說
4歲的兒子在幼兒園上課時
手肘被老師拽脫臼
陳女士希望園方能進行相應賠償
陳女士的兒子天天(化名),今年四歲,在南昌市紅谷灘區新力合園幼兒園讀大班,10月31日中午1點左右,陳女士接到幼兒園老師打來的電話,說天天的左手手肘部位脫臼了。
陳女士:當時老師跟我說是幫我兒子脫衣服的時候,不小心導致他的手部 手肘的位置脫臼,不是特別嚴重已經接好了,她告訴我,已經在旁邊的醫院接好了,聽到這個消息,我非常非常難以接受,我說脫衣服怎麼會造成手部脫臼,我給他當天穿的衣服是開衫,他沒有需要舉起雙手的位置去脫這件衣服,我懷疑不是脫衣服導致的。
心存疑慮的陳女士立刻趕到幼兒園,先將天天帶去江西省兒童醫院進行了手部檢查,CT結果顯示,天天左側肘關節內側軟組織較腫,骨質結構未見明顯骨折影。
確認孩子手部暫無大礙後,陳女士要求園方提供事發時的公共視頻。而在看完視頻後,陳女士心痛不已。
陳女士:被老師用力夾在腋窩下,從門口拖到教室的正中間的位置,然後我小孩要掙脫要逃走了,另外一個老師緊接着,用力扯他的手把他拽回來,兩個老師輪番地去拉扯他,強烈地把他的衣服脫下來,我小孩一直在崩潰大哭,所以我認為這個脫臼 就是老師扯拽當中導致的,老師承認是她不小心導致的。
陳女士說,園方承認天天受傷,是幼兒園老師的不當操作所致,也表示會對當事教師作出處理。不過,陳女士認為,這件事對孩子的身心已經造成影響,她希望園方能支付5000元的賠償,但對方沒有同意。
陳女士:目前小孩的話,也不太敢去上學,他怕老師會再去拉他扯他,奶奶給他洗臉洗手,他都叫奶奶不要碰他的手,心理已經造成了傷害,我提出是5000塊錢的補償,作為我小孩的營養費、精神損失費,幼兒園不同意,她的意思就是說,要補償一分沒有,你要不就走法律途徑。
11月2日上午,記者到新力合園幼兒園了解情況。園長廖女士表示,天天的手肘脫臼的確是兩位教師拉拽所致,但並非老師故意為之。
新力合園幼兒園園長 廖女士:書包里有一些棒棒糖,因為孩子一下課就去拿那個糖,然後分給小朋友了,老師當時就收掉了,就哭了,然後就要抱老師 ,老師想把他拉開來講道理,拉下來以後他就往地上蹲,老師當時確實是這個動作不規範,就這樣扯了他,我們承認這件事情,就是老師的一些不規範的動作,導致孩子手脫臼了。
幼兒園方面已經辭退了兩位當事教師,並表示會免費贈送天天兩門幼兒園的興趣輔導課程,至於陳女士提出的5000元賠償,她還需要向上級報備。
新力合園幼兒園園長 廖女士:按照的行業的常規也好,就是這5000塊錢賠償有點高,因為集團有集團的制度,我們不可能說,任何一個這種情況我們都這樣處理,因為我一旦今天我是這樣做的,以後都可以這樣去做,我肯定是要去報備的,要去協商的。
律師:幼兒園應承擔侵權責任 賠償合理費用
孩子在幼兒園因為教師操作不當而受傷,幼兒園、教師誰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又需要進行哪些賠償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 肖傑: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是幼兒園的老師在拖拽的過程中,可能沒有正確地去保護小孩,導致小孩手脫臼,這屬於我們老師的操作不規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老師屬於用人單位用工過程中,造成的一定損失,幼兒園對於用工過程中,員工給單位造成相關損失的話,可以向我們的員工進行相應地追償。
而關於賠償項目,法律也有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律師 肖傑:在這個案例當中,小孩因為脫臼兩天沒有上課,會有相應的護理費,家長因為照顧小孩可能會耽誤的工作,相應的誤工費,包括醫療費、交通費等等,都可以向我們的幼兒園進行主張,相關費用應該是合理的費用。
律師建議,家長可以保留好與孩子治療有關的票據,與幼兒園方面先行協商。
律師 肖傑:對小孩家長,首先要確認小孩受傷的情況,有沒有完全治好,產生的醫療費用,應該保留相關票證,最後向我們幼兒園提出相關主張,建議他們先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月3日,陳女士告訴記者,新力合園幼兒園已經支付了3000元的賠償款,雙方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