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芝被開除黨籍,萬金生、焦自豪被“雙開”,張學慶一審獲刑十三年六個月

廣發銀行原黨委委員、監事長王桂芝被開除黨籍

資料圖,來源政事兒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壽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壽紀檢監察組、遼寧省撫順市監委對廣發銀行原黨委委員、監事長王桂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桂芝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台上講清廉在台下破法紀,長期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規收受多名下屬的禮品禮金、接受宴請及活動安排,且次數多、時間長、金額大;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錄用、職務晉陞等選人用人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利用本人職權,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並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報銷;退休後,未經組織批准,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擔任職務並領取薪酬;為掩蓋其個人貪占公款,違反財務管理制度,賬外以各種名義隨意發放獎金;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職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

王桂芝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王桂芝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和程序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決定將王桂芝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王桂芝簡歷

王桂芝,出生於1960年8月,任職金融系統近40年。曾任廣發銀行鄭州分行資金部總經理,總行規劃與管理部總經理,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廣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廣發銀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廣發銀行副行長,廣發銀行監事長,2020年8月退休。

河南省紀委監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原副組長萬金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省紀委監委批准,開封市紀委監委對省紀委監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原副組長萬金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萬金生違規收受禮品,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旅遊活動,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個人房產,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影響為親友在代理案件方面謀取利益,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協調案件、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均為黨的十八大後收受。

萬金生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萬金生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天津市河西區商務局招商引資科原四級主任科員焦自豪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天津市紀委監委對河西區商務局招商引資科原四級主任科員焦自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焦自豪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及娛樂等活動安排;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修身不嚴,追求低級趣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焦自豪在從事紀檢監察工作期間,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焦自豪在黨的十九大後頂風違紀違法,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焦自豪開除黨籍處分;由天津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受賄案一審公開開庭宣判

2023年11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學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學慶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春節至2022年春節,被告人張學慶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行長,建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子女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154萬餘元。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學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學慶具有坦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綜合:政事兒、天津市紀委監委、山東高法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