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惠水:丈夫婚內給情人轉賬30餘萬,法院這樣判

一日夫妻百日恩,結婚後,二人組成新的家庭不分彼此,雙方掙錢一起花。可偏偏是自己最親密的枕邊人為情人豪擲30餘萬,曾經的海誓山盟,如今只剩蘭因絮果。當遇到現實版的“金屋藏嬌”,身為原配的張小梅(化名)該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又可否追回?

簡要案情

張小梅於2017年與丈夫孫大華(化名)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和睦。婚姻存續期間,被告趙小花(化名)因工作原因與孫大華認識,後二人發展成情人關係,2021年4月至2022年7月間,孫大華更是“一擲千金”,在妻子張小梅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手機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等方式給被告趙小花轉賬共計306800元,故妻子張小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小花歸還受贈財物。

(圖片來源於網絡)

法院審理

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經審理認為,孫大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告趙小花保持不正當關係,不僅違背了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的義務,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孫大華在未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給被告趙小花,不僅違反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共同決定處分的法律規定,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現妻子要求被告趙小花返還上述財產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否則一方的贈與處分行為無效,因此,丈夫對“情人”花的每一分錢,妻子都有權追回。該案中,趙小花作為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不僅受到了道德輿論的譴責,更會落得人財兩空的尷尬境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源: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