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濤濤系吉林省大安市居民,在本地某街擁有合法產權房屋並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7月濤濤經向有關部門申報批准後,在原房屋基礎上擴建了15間房屋用作車間、庫房並在此經營冷庫、塑料加工、廢品收購站產業且均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2017年5月,本地啟動了“大安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簡稱涉案項目),濤濤房屋被納入涉案項目徵收範圍。2020年2月19日,市機關向濤濤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但該補償決定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價格依據不足且評估程序存在缺失等問題。濤濤認為,市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程序和實體上均存在違法情形,該行為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關於徵收補償的相關規定,無法保障濤濤原有的生產及生活水平,嚴重侵害了濤濤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為此,濤濤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後,認為撤銷市機關將存在漏評漏估及錯誤評估的評估報告作為案涉徵收補償決定的依據,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該徵收補償決定應予撤銷。故依法作出判決,撤銷市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關於案涉徵收決定的合法性問題。二、關於市機關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合法的問題。焦點一,案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經發展與改革、土地、規劃部門審查,符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市機關作出征收決定前,還開展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公告並徵求意見等工作,上述程序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至十三條的規定。綜上,案涉徵收決定不存在重大明顯違法,合法有效。
焦點二,首先,市機關提供的2019年9月17日對濤濤被徵收房屋情況調查確認表中載明有“三項電”,並且在評估報告中對“三項電”進行了評估,但在2019年的案涉評估報告中未對“三項電”進行評估,應屬遺漏評估項目;其次,在2019年9月17日對濤濤被徵收房屋情況調查確認表中,載明其中一個移動冷庫規格7.21×5.2×2.5,而在2019年10月25日某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載明上述冷庫規格型號為7.21×2.5×2.5,應屬錯誤評估。且2017年的評估報告中將冷庫作為附屬物進行評估,而在2019年的評估報告中將冷庫作為資產進行評估。
【瀛台律師提醒】
評估報告作為徵收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其是否合法有效關係到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有效性。行政機關會依據評估報告及徵收補償方案對被徵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如果評估報告出現問題,作出的補償決定也有問題,被徵收人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