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對犯罪行為不明知,無幫助他人逃匿主觀故意,不構窩藏包庇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行為人主觀上對對方是否為犯罪的人並不明知,亦沒有幫助對方逃匿的主觀故意,行為人受對方委託,將其所購買車輛變賣,將剩餘車款交還,對方客觀上也沒有憑藉行為人提供的賣車款進行逃匿,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妨礙、影響公安機關偵查犯罪嫌疑人的職務侵佔案及抓獲罪犯,不能認定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訴活動,不構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8)冀0291刑初18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倩倩與赫某1系夫妻關係,赫某1原系唐山北中貨運有限公司業務員,赫某1在該公司工作期間,挪用、侵佔了公司資金。2015年9月16日,赫某1對被告人許倩倩謊稱其被別人騙了,別人找其要錢,要出去躲躲,並將霸道汽車(赫某1所購買,登記在被告人許倩倩名下)交給被告人許倩倩,讓其變賣償還購買該車的分期貸款,後赫某1逃匿到遼寧省瀋陽市。2015年9月22日,唐山北中貨運有限公司就赫某1侵佔公司資金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報案,該局於同日受理,報案時被告人許倩倩在場。2015年10月,被告人許倩倩與赫某1的父親赫某2、母親趙某一同將霸道車變賣後,償還貸款後剩餘車款10多萬元由被告人許倩倩保管,被告人許倩倩於2015年10月底離開唐山市。2015年11月份,赫某1將被告人許倩倩從遼寧省鳳城市接到瀋陽市其所租住房屋共同生活,被告人許倩倩將賣霸道車的剩餘車款大約13萬元以現金形式交給了赫某1。 赫某1在瀋陽市逃匿期間,購買了路虎牌、現代牌等車輛,於2015年11月25日,用所侵佔的部分贓款以他人名義開辦了運輸公司,並開展經營活動,直至2016年9月14日在瀋陽市被抓獲。赫某1職務侵佔一案,公安機關於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同年11月24日決定對赫某1刑事拘留,並於同日上網追逃,本院於2018年3月,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赫某1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具體到本案中:1、赫某1逃匿前沒有如實告知被告人許倩倩其挪用、侵佔公司資金的相關事實,北中公司到公安機關報案時,被告人許倩倩雖在現場,但公安機關並未當時立案,亦未將赫某1確定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是於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同年11月24日決定對赫某1刑事拘留,而被告人許倩倩於2015年10月底離開唐山市,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能夠證明被告人許倩倩知悉公安機關對赫某1進行刑事立案偵查或者將赫某1確定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本案不能認定被告人許倩倩將車款交給赫某1時,其主觀上明知赫某1為犯罪的人;2、霸道汽車雖然登記在被告人許倩倩名下,但系由赫某1出資所購買,亦由其償還購車貸款,其在逃匿前讓被告人許倩倩變賣車輛是為了償還購買車輛的貸款,並沒有提及剩餘車款的處理,被告人許倩倩將賣車款交與赫某1時,赫某1已經逃匿至瀋陽市,被告人許倩倩將車款交給赫某1時其主觀上並沒有幫助其逃匿的故意,赫某1主觀上也沒有相應的合意,且該車款本應屬赫某1所有,本案不能認定被告人許倩倩將車款交給赫某1時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赫某1逃匿的故意;3、赫某1在逃匿時攜帶了部分贓款,逃匿到瀋陽市後購買車輛、經營公司,其在收到被告人許倩倩所給的車款後,並沒有實施憑藉此款進行逃匿他處和進行隱藏的行為,而是一直在瀋陽市與被告人許倩倩繼續共同生活,直至在瀋陽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人許倩倩交給赫某1的車款客觀上幫助了赫某1逃匿。綜上,被告人許倩倩主觀上對赫某1是否為犯罪的人並不明知,亦沒有幫助赫某1逃匿的主觀故意,客觀上赫某1也沒有憑藉該車款進行逃匿,被告人許倩倩受赫某1委託,將赫某1所購買車輛變賣,將剩餘車款交給赫某1,沒有妨礙、影響公安機關偵查赫某1職務侵佔案及抓獲赫某1,不能認定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訴活動,被告人許倩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許倩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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