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狹義理解上是指國家進行直接統治和社會管理,是國家表示意志、發布命令和處理事務的行政機關。在縣區級的四套班子中,政府無疑是處於第二順位、僅次於黨委的強勢機構。那麼,除開鄉鎮街道之外,縣區級政府究竟能下轄多少局辦委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小聖先解釋一下政府部門設置的概況,一般而言,政府部門主要分為兩類:固定部門(也稱普設部門)和靈活設立部門(亦稱“特設部門”)。舉個例子,像稅務局、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這類每個地方都會設立的單位就是固定部門,而一些依據地方特色和實際發展需要而成立的管委會、開發區、綜合管理辦等則屬於靈活設立部門。
接下來,先說說各縣區(縣級市)政府下轄的局辦委等固定部門,大致有35個,分別是:區府辦、發改局、經信局、教體局、科技局、公安局、稅務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廣旅遊局、衛生健康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急管理局、審計局、市場監管局、金融辦、統計局、綜合執法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行政服務中心、大數據管理服務中心、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醫療保障局、生態環境局、公積金中心、氣象局、供銷社等等。
而諸如特色小鎮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綜管辦、度假區管委會、投資促進中心、某某服務中心等是會根據地方政府的發展戰略和施政重心而額外設置的,不同地方數量不一、規則不一。正常而言,數量基本維持在5個左右,有的地方的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甚至還能進入常委序列或是高配副區長/副縣長。
需要指出的是,人武部和法院、檢察院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前者是軍隊單位(正團級),而後兩者統稱為“兩院”是獨立司法部門(副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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