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是祖輩遺下來的財產
是供我們宗親來祭祀祖先
來開展我們海外的這些
港台的這些洪氏宗親
回來尋根謁祖的
怎麼變成是你自家的
從聚族之地到權屬謎題
洪氏大宗祠是福建省泉州市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是洪氏宗族祭祀祖先和先賢的場所。碑文“洪氏居泉,慮其族之散而不能聚也”道出了建祠初心,卻未曾料想這宗祠日後會成為宗族矛盾的焦點。2021年11月,洪氏宗親代表對世代居住在這裡的洪氏兄弟一家提起訴訟,要求其立即搬出洪氏大宗祠,恢復宗祠的功能。
原來,清朝咸豐年間,洪氏宗親發起建設洪氏大宗祠,推舉舉人洪曜離擔任倡捐董事,並邀請在台為官的宗親洪毓琛撰寫《勸捐建洪氏大宗祠序》,號召閩台宗親捐資。兩地洪氏族人積極響應,最終建成這座凝聚宗族血脈的大宗祠。洪曜離一家入住宗祠負責日常管理,因此其後代也世居其中。被告洪氏兄弟一家就是洪曜離的第五代孫和第六代孫。
從佔據宗祠到祭祀阻撓
20世紀90年代,40餘名宗親成立“洪氏大宗祠修建委員會”,籌資180萬元修繕宗祠。修繕初期洪氏兄弟尚能配合,但工程完成後卻以持有產權證為由收回宗祠,引發軒然大波。
矛盾根源浮出水面。原來,城市建設拆遷宗祠護厝時,洪氏兄弟已獲五套安置房產。宗親認為其既然得到補償,便不應繼續佔據宗祠。而洪氏兄弟指責修繕工程未經其同意,且頻繁的祭祖活動干擾生活。

2011年,泉州市政府撤銷宗祠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但未明確權屬,致使此後十年間洪氏兄弟仍實際控制宗祠,宗親祭祖始終受阻。
從物歸原主到文化重生
原被告雙方對簿公堂的過程中,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焦點一是原告的主體資格。被告表示,原告代表雖然都姓洪,但是和被告家族沒有關係,沒有資格起訴分他們的祖遺資產。原告則搬出了自己的族譜,認為他們的祖先是捐了錢的,他們是推選出來擔任洪氏宗親代表的。法院最終通過碑刻《勸捐建洪氏大宗祠序》等證據認定了原告的主體資格。

焦點二是洪氏大宗祠到底應該歸誰。其一,被告主張大宗祠為祖遺私產,出示了最初的購房契約,認為購買人“洪團老”就是他們的祖先洪曜離。原告則質疑,族譜上沒有“洪團老”這個名字。法官判定,“洪團老”並不能代表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二,20世紀80年代,在一場分家析產的官司中,當時法院已經明確認定宗祠不是私宅,只是提到可以繼續居住使用。多方證據表明,大宗祠不是私產。
焦點三是洪氏大宗祠應交誰管理使用。被告以歷史居住為由主張使用權,原告要求移交管理權以恢復祭祀功能。法院認為,洪氏大宗祠已經無人實際居住,無繼續佔用必要。原告有專門的文物保護中心,具備管理能力及資金保障,承諾恢復宗祠祭祀、文化交流功能。這些事實是與宗祠的文物價值相符的。

2022年11月,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搬出洪氏大宗祠,交付由原告代表的閩南地區洪氏宗親管理使用。2024年6月全部執行到位,宗祠移交泉州洪氏大宗祠文物保護中心管理。
普法時間

Q1:
宗祠的物權歸屬是很少碰到的一個事情,那麼宗祠物權的特殊性,它體現在什麼地方呢?
A1:
宗祠的物權,由於我們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那麼在不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況下,確實從理論上看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宗祠它是宗族的象徵,承載的是宗族的共同利益,所以它是由宗族所共有。它排斥由宗族當中的部分個體,或者某些個體所有。這是由宗祠的建造目的和功能所決定的。在權能方面,宗祠的所有權也要受到它的建造目的和功能的限制,所有人雖然有完整的使用權能,但是沒有完整的處分權能。即使是宗祠的管理者,也要按照宗祠的目的和功能來行使管理職能,不能據為己有,也不能隨意處分。
Q2:
案涉的這一處房屋,它不僅是一處宗祠,也是一個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那麼這樣的案件在審理過程當中,應該秉承什麼樣的價值取向呢?
A2:
即使不可移動文物是屬於私人所有的,在使用和管理上也要嚴格遵守我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以法院在裁判的時候,其實是要充分考慮它的文化屬性和文物保護的需要。那麼在本案當中,法院就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它其實是否定了將宗祠據為己有的行為,將宗祠的管理權回歸到宗親所主張的專門成立的管理組織。其實是有利於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養,也有利於這樣一個文物發揮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凝聚海內外同胞,這樣一個文脈相通的文化功能。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社會力量,來保護這樣一個文化遺產。
編 校丨王雨馨
審 核丨陳立超
簽 發丨歐陽鋒
來 源丨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