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公安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起草了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
聯合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
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共19條
包括懲戒原則、懲戒對象、懲戒措施
分級懲戒、懲戒程序、申訴核查等
六個方面內容
打電詐,為何有“法”
還要懲戒?
懲戒對象是誰?
懲戒措施如何落實?
能起到什麼效果?
解答來了!
01
Q:實施“懲戒辦法”的必要性是什麼?
A: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除詐騙手法多變,技術攻防,對抗升級等原因之外,犯罪分子能夠通過購買、租用、借用等方式獲取他人名下的電話卡、銀行卡、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犯罪工具,也是此類犯罪多發高發的主要原因。
去年12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要對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實施懲戒。
公安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經過多輪座談研討,結合各地相關部門意見,形成了本次《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認為:當前出租出售出借包括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係開立相關電話卡、銀行卡等,以獲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作案工具的行為,仍然比較突出。
為了有效遏制此類活動,進一步貫徹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依法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採取懲戒措施十分必要,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02
Q:“懲戒辦法”針對哪些人?
A:《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三條明確細化規定了懲戒對象,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是因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其他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這一類人員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為準。
另一類是經過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以下四類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域名、IP地址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03
Q:“懲戒辦法”為何特彆強調“數字三”?
A: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中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次數、張數和人數,但從近年來的實踐出發,結合各地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意見,綜合考慮:將數量確定為三次、三張、三人,明知程度相對確定,社會危害程度相對較高。因此在《懲戒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做出以上規定。

04
Q:懲戒對象為什麼會包括單位?具體指哪樣的單位?
A:由於現今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詐騙團伙所使用的是一些企業的對公賬戶,具有非常強的迷惑性。
這些企業有很多是不法分子非法註冊的空殼企業,而後開辦的企業對公賬戶,隨後將它轉手出售給詐騙團伙。懲戒對象為單位我們就通過這個例子講清楚了。

05
Q:為什麼最高“懲戒期限”確立為五年?
A:期限設置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過懲相當”。
既讓實施相關行為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同時也鼓勵被懲戒的單位和個人和相關組織者遵紀守法,不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活動。
綜合考慮過去經驗做法和實踐需要,將“懲戒期限”確定為2年-5年,累計不超過5年。

近年來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手段不斷變化
花樣不斷翻新
對此
全國公安機關採取強有力措施
重拳實施打擊治理
堅決遏制發案勢頭
全力守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