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將承建工地的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張某,後張某僱傭谷某等人到涉案工地提供勞務。2022年7月,谷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從腳手架意外跌落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4萬餘元。經鑒定為十級傷殘。谷某為維護合法權益,將張某和某公司起訴至法院。
某公司辯稱其已為案涉工程購買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足以彌補谷某的各項損失,其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谷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能盡到一定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損害的發生承擔20%的責任。張某作為僱傭方,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過程中缺乏安全管理及防範措施,對谷某遭受的損害存在過錯,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某公司將案涉工地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張某,且對現場疏於管理,未能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對本起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應與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某公司為谷某投保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是谷某及其近親屬,而非某公司。某公司應當通過購買僱主責任保險的方式,而非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方式實現減輕自身賠償責任的目的,因此某公司的抗辯意見未被採納。
法官說法
在審判實務中,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或者僱主混淆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認為二者同為保險,均可以沖抵自身賠償責任,但是兩者本質上的確是不同的。首先保險受益人不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具有人身屬性,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或其近親屬,而僱主責任保險的受益人只能是僱主;其次保險目的不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為勞動者提供更多保障,而僱主責任保險的目的是保護企業或僱主對勞動者的法定賠償責任;再者兩種保險賠償金的處理方式不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賠償金由保險人支付給受益人,被保險人向用人單位或者僱主請求事故賠償金的,保險賠償金不能在事故賠償金中扣除;而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金是支付給僱主的,可以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因此,本案中施工單位不能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金抵償自身賠償責任,而施工單位若要減輕其對勞動者傷亡的賠償責任,應當購買僱主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