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犬未牽繩咬傷路人,主人被拘留!

據“景德鎮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浮梁縣公安局新平派出所處置一起寵物犬未牽繩咬傷路人案件,依法對涉事犬主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2026年1月19日,居民宋某路過浮梁鎮美院星城時,被居民塗某某未牽繩的邊牧犬咬傷。

經查,犬主攜犬出戶未按規定系牽引繩,犬只失控咬傷路人,其行為已構成“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傷”,且情節較重,符合行政拘留處罰情形。

根據2026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塗某某行政拘留處罰並另賠償傷者醫藥費。

法律條款鏈接——

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 明確規定:

1.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上述遛狗不牽繩行為,屬於法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情形。

(來源:長安街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