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桂林市舉行《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該條例於7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劃分出禁養區、限養區、一般管理區。
2021年10月12日,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桂林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3月24日,經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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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中對養犬區域的劃分,把桂林市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的辦公區以及集體宿舍區、體育運動區,醫院辦公服務區,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宿舍區劃為禁止養犬區。除禁止養犬區外,城市建成區、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建成區和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為限制養犬區。除禁止養犬區、限制養犬區以外的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條例》規定,限制養犬區內,每戶家庭限養兩隻,個人飼養的犬只應當在住(居)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犬只應當圈養或者拴養;犬只應當佩戴犬牌,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用長度為1.5米以下的犬繩(鏈)牽引,使犬只保持在可控範圍;攜犬乘坐電梯或者通過狹窄通道,應當避讓他人,並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應當徵得駕駛人同意,並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籠)。
而在禁止養犬區;體育場館、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遊樂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和娛樂場所;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候車(機、船)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區域,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各類景點景區、城市綠地、商店、飯店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有權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但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根據該《條例》,在禁止養犬區內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隻一千元罰款;在限制養犬區內超過數量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隻一千元罰款。在限制養犬區攜犬出戶不為犬只佩戴犬牌、不用犬繩(鏈)牽引犬只、組織鬥犬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只;在限制養犬區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進入禁止養犬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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