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了“更數”的概念,也就確定了秦漢地方“徭役”的標準,再來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一句話:
縣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當(徭)。
也就是說,在高帝、呂后的時代,縣中每年春秋兩季要組織“更卒”教習射弩,也就是軍事訓練,各旬五日,就是各15天,總計30天,正好是“一更”。這也是秦漢所謂“正卒之役”。
這條律文也說明,所謂“漢興,循之未改”的,絕不是什麼正卒一年的制度,而是在郡縣教練一個月的“當徭”之役。
那麼,秦、漢初的戍卒之役,到底是多久呢?
嶽麓秦簡《戍律》有如下三條信息: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並行,不從律,貲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歸葬。告縣,縣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無)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許之。以弱代者及不同縣而相代,勿許。
【不當相代】而擅相代,貲二甲;雖當相代而不謁書於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貲各一甲。
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就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說,戍邊的服役期在秦朝律法里很明確,就是1個月。
除此之外,在秦簡所體現的律令中,明顯將“乘城卒”或“縣卒”與“踐更縣者”分開,里耶秦簡16-5a木牘正面記載: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也,不欲興黔首。嘉、榖、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決太守府。嘉、榖、尉在所縣上書。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
這是說秦洞庭郡運輸物資的事件,按照“令”,應該先發刑徒、官奴婢幹活服役,除非是特別緊迫,才可以興徭役,役使黔首。
輸送甲兵,必須先派出全部“乘城卒”和各類刑徒、官奴婢,乃至於“踐更縣者”,而不要另外徵發黔首,所以,洞庭郡守命令下屬按照所部的“縣卒”、刑徒和“踐更縣者”的名簿,來完成任務。
可見,“乘城卒”即“縣卒”。
另見里耶秦簡記載:
[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倉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輸粢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陽□□□□。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這是遷陵縣倉庫主管發給“乘城卒”陽兩石粢粟的“中辨券”,這個“乘城卒”的戶籍地在夷陵縣,並不屬於遷陵縣所屬的洞庭郡,而是南郡轄下。也就是說,秦朝人服縣卒之役,也不一定在戶籍地本縣,只是距離不遠。
從地理上考察,有學者考察了里耶秦簡所見洞庭郡的戍卒籍貫共四十三例,發現其中乘城卒與屯戍、屯卒,均來自南郡及巴郡,即洞庭郡附近;而更戍、更戍卒則有11例,全來自於“城父縣”。(見游逸飛:《里耶秦簡所見的洞庭郡——戰國秦漢郡縣制個案研究之一》,簡帛網2015年9月29日)
另有學者補充,除城父縣外,仍有“雩婁縣”、“留縣”和“虞縣”籍貫的更卒,不過,雩婁縣籍戍卒應為公幹遷陵縣,並非戍所,而城父縣與留縣同屬四川郡(《漢書》寫作泗水郡),虞縣則屬碭郡,具體情況難以解析。(見楊先云:《論《里耶秦簡(貳)》一則“更戍”材料》,簡帛網2018年5月19日)
就此,或許可以在史書的“屯戍一歲”想象之外,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認識秦代“屯戍”與“更戍”區別的具體材料,只是現有資料無法直接證明,秦代“屯戍”的更期,到底是一年,還是一個月,不過既然以戍為名,理應遵循《戍律》規定的“戍者月更”的原則,而不會有法不依,變成“一歲”。
不過,“罰戍”、“貲戍”、贖戍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嶽麓秦簡《奏讞書》中有這麼一個案例:
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獲論令癸、瑣等各贖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歲,以當灋(法);先備贖。
一方面是期限,罰戍的時間單位為“歲”,也就是“年”,里耶秦簡中已知的“貲戍”、“贖戍”也多有2年以上者。
再如雲夢秦簡《秦律雜抄》就明確規定: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
另一方面,“罰戍”的地點有規定目標,嶽麓秦簡記載:
綰請許而令郡有罪罰當戍者,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穎川署江湖郡;南陽、河內署九江郡……
……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參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
河內署九江郡;南郡、上黨□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
所以,上面的南郡屬地州陵將罪犯罰戍衡山郡,而貲戍在特定時間段,籍貫也集中於某郡,如秦始皇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間,有大批潁川郡籍的貲戍在遷陵縣服役。
可見,無論是何種“戍”,都根據其性質的不同而進行郡一級的來源對應,以地理距離而言,並不算遠,所謂“邊戍”,看起來也不是真正的“極邊”,秦代《戍律》中的“戍者月更”原則,並不是不能達成。
簡言之,秦漢傳送物資的規定速度,按照《二年律令·徭律》的說法是:
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
秦漢戍卒去歸,均有“同車”的說法,且需自備口糧,則重車、徒行都有可能,1個月理論上重車可行1500里,徒行可行2400里,往返3000—4800里,行程用時2個月,戍邊1個月,正合上文所言“三更”的時間,至少紙面上毫無壓力。
總結一下,秦朝的力役制度應為:
其一,在縣習射30天,免一更(正卒);
其二,戍邊1個月,行程2個月(邊戍);
其三,郡縣居更、踐更備徭使(徭役);
其四,擔任乘城卒,即守城兵(屯戍、縣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