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2016年7月,被告張國富與原告武小長產生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被告張國富侵害原告武小長合法土地經營權,致使原告不能繼續管理西紅柿苗,造成土地荒蕪,產生財產損失12250元,被告拒不履行賠償義務。
執行案號:(2018)豫0821執60號
失信被執行人:張國富
性別:男
年齡:61
立案時間:2018年1月9日
身份證號:4108211957****5011
戶籍所在地:修武縣西村鄉桃園村
執行法院:修武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821民初982號
(2016)豫08民終2537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修武縣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張國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損失122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54元,減半收取為227元,原告負擔121元,被告負擔106元,被告負擔部分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時一併結清。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91-2656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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