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上高執法中隊接到一起由泰安市森林公安局城郊分局移交的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件。
經調查,當事人對購買、飼養、出售綠鬣(liè)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動物)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通過對案件的細緻調查取證,並根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涉案綠鬣蜥經濟價值為1500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上高執法中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4500元的行政處罰。目前,該綠鬣蜥已交由泰安花海動物園有限公司餵養。
執法人員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任何人不得隨便飼養和買賣列入一級、二級保護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最好的生存環境就是大自然,不要因個人愛好而觸犯法律。
來源:和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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