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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申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容忽視的法律強制力。12月16日,吉首法院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虛假申報財產的被執行人龍某採取拘留15日的處罰措施,並罰款1000元。
執行幹警給被執行人龍某帶上手銬
2019年12月,龍某、曾某某經營的門面起火,隔壁張某某店內物品被燒毀。張某某訴至吉首市人民法院判決龍某、曾某某賠償張某某1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龍某、曾某某拒不履行,張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吉首法院向龍某送達了《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責令其如實報告自身財產狀況,並將虛報財產的不良後果告知龍某。但龍某心存僥倖,謊稱名下只有兩輛車和現金2000元。經過吉首法院執行幹警多方走訪、調查取證,查實龍某名下實際登記車輛共四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龍某惡意隱瞞財產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執行財產申報規定,為維護執行工作嚴肅性,吉首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司法懲戒措施。
來源/ 湖南吉首市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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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第 73 期|
【來源:吉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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