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的工作指引》來了~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的工作指引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專業委員會第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確保依法公正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條 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並告知當事人填報《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的相關要求、權利義務和相應法律後果。

第二條 離婚訴訟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並提供己方持有的該財產的相關證據或該財產存在的初步證據、證據線索。

第三條 《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涉及的申報內容是指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權益等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1)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2)土地、房產等不動產;(3)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4)銀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貼、農村集體組織紅利等生產、經營性收益;(6)股權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8)投資型保險;(9)知識產權的收益;(10)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11)其他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或權益。

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同時須申報下列情況:(1)債權債務;(2)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3)其他登記於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雙方對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的財產或權益。

第四條 離婚財產申報表及相關證據應交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的財產申報有異議,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對方就該異議事項進行補充申報,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時所提供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依託現有的技術和手段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所申報夫妻共同財產以及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事項的真實性。

第五條 一方未申報自己名下或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提出異議後未申報方當事人亦拒絕補充申報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之後確認該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存在的,應認定為未申報方當事人未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並視為其存在故意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第六條 當事人未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的,經核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認定該當事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當事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隱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訟終結後,如一方發現對方在本案中未申報的財產,可依法另行起訴要求分割。在處理該財產時,如人民法院查實存在未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的,經核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判決未申報方少分或者不分該項財產。

第八條 當事人未如實填寫《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有關規定,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關離婚後財產糾紛、撫養權糾紛等需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可參照本工作指引內容施行。

第十條 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後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工作指引。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本工作指引內容有新規定的,按新的規定處理。

附件

1 《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

2 《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

附件一

( )人民法院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

為平等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權利,防止並遏制離婚訴訟當事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訴訟當事人應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要求告知如下:

一、財產申報的範圍和流程

●適用情形

離婚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的,夫妻雙方當事人均須填報《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

●申報時間

自原告、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至舉證期限屆滿前。經人民法院同意,申報期限可予以延長。

●申報內容

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權益等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1)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2)土地、房產等不動產;(3)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4)銀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貼、農村集體組織紅利等生產、經營性收益;(6)股權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8)投資型保險;(9)知識產權的收益;(10)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11)其他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或權益。

同時還須申報:(1)債權債務;(2)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3)其他登記於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雙方對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爭議的財產或權益。

●申報要求

(1)夫妻雙方須分別填寫申報;申報必須真實、全面、不得隱瞞或遺漏。

(2)提交申報表時應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收入證明、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房屋(車輛)貸款合同、銀行存款明細等。

(3)如表格空間不夠,應另附紙張補充一併提交。相關證據應與本表格同時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一式兩份,人民法院將附卷一份,另一份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查實存在故意隱瞞、不完整申報等未如實申報情形的,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其少分或不分該項財產;

●以上未如實申報情形如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訟終結後,如一方發現對方在本案中未申報的財產,可依法另行起訴要求分割。在處理該財產時,如人民法院查實存在不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的,經核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判決未申報方少分或者不分該項財產。

本人已閱讀並了解上述告知事項,並保證依法如實申報財產。

當事人簽名:

日 期:

附件二

( )人民法院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

( )粵( )民( )( )號

填報指南

一、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是指本人近三年來扣除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業年金等後的工資、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全年實際所得的收入。收入中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等的,計入工資。

二、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不動產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購買、繼承、接受贈與等方式。房產主要包括商品房、福利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自建房、小產權房、廠房、店鋪、酒店式公寓等不同性質的房產。有單獨產權證書或雖未取得產權證書但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也應申報。

三、車輛、貴重私人物品等價值較大動產,是指車輛、珠寶首飾、貴重家電等動產,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購買、繼承、接受贈與等。

四、銀行存款,是指所有銀行賬戶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餘額。同時雙方當事人須提交本次離婚訴訟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內的所有銀行賬戶交易流水。

五、租金、政府津貼、農村集體組織紅利等生產、經營性收益,是指雙方當事人本次離婚訴訟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內的因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收益。

六、股權及其收益,是指所有本人名下或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等公司股權及雙方當事人本次離婚訴訟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內的股權收益。

七、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是指本人名下或控制的股票、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有價證券。當事人須申報證券名稱、賬戶編號、持有數量和現值。持有數量和現值是指在填報前一交易日收盤時的持有數量和市值。同時雙方當事人須提交本次離婚訴訟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內的股票、基金交易情況。

八、投資型保險,是指截止申報日仍然生效的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的保險產品。當事人須申報該保險產品全稱、保單號、保險公司名稱和保單累積繳納保費、投資金總額等事項,並申報雙方當事人本次離婚訴訟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內的購買投資型保險情況。

九、債權債務,是指形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或債務,或當事人對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權、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債權債務。當事人須同時提供證明其主張的證據。

十、婚前購買,婚後還貸的動產或不動產,是指一方婚前簽訂動產或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在銀行貸款,並將該財產登記於其名下,之後存在婚後還貸情形的財產。當事人須填寫該財產取得時間、取得方式、取得時價值、首付款金額及支付時間、向銀行貸款金額、婚前還貸時間和金額、婚後還貸時間和金額、估計現價等情況。

十一、其他登記於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或保管的財產或權益,是指當事人可能對該財產或權益是否屬於一方或雙方所有,或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爭議的財產或權益。當事人亦應申報並提供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

十二、以上填報指南和《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告知書》中未窮盡的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或權益,當事人亦應如實申報。

十三、當事人須在《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的每一頁簽名並簽署填報日期。

本人已閱讀並了解上述告知事項,並保證依法如實申報財產。

當事人簽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