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出品方/作者:華寶證券,張錦、曾文婉)
1. 背景:各國紛紛提出雙碳目標,經濟社會綠色轉型成為主流
1.1. 氣候變化威脅人類生存,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碳減排刻不容緩
最近 20 年,全球變暖、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霧霾天氣等一系列現象表明溫室效應帶 來的氣候變化正嚴重影響着人類未來生存。隨着蒸汽機的發明以及煤炭的大量使用,歐洲開 啟工業革命、進入機械時代。在 1824 年,溫室效應被發現,即溫室氣體使得地球表面變得更 暖,類似於溫室截留太陽輻射,並加熱溫室內空氣的作用,即造成“溫室效應”。溫室氣體指 大氣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長波輻射並重新發射輻射的一些氣體,當前京都議定書中規定控制 的 6 種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六氟化硫。 氣候變化不只是簡單地影響了我們直接感受到的氣候或者可監測的海平面上升,它對於整個 地球的影響是致命且難以預測的,例如災害性氣候事件頻發、島國沿海窪地被淹沒、物種滅 絕加速、水資源分布失衡、影響物種分布、加重生態系統的脆弱性、加劇疾病傳播等,均威 脅着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在工業化進程中,化石能源燃燒導致了大量溫室氣體排放。第五次 IPCC 報告中指出, 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亞氮的大氣濃度超出過去 80 萬年以來的最高的水平。工業化的發展使 得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已增加了 40%,這首先是由於化石燃料的排放,其次是由於土地利用 變化導致的凈排放。
1.2. 全球碳排放量持續增加,中國成為碳排放量大國,但人均碳排放 低於發達國家
由於發展階段的不同,發達國家基本均已經歷碳達峰,中國碳排放仍在“爬坡”,但人均 碳排放較低。中國在 1950 年的碳排放總量僅有 2146.5 萬噸,在 1950 年至 2013 年 60 年期 間中國的碳排放總量增長超過 100 倍,同期增長速率遠高於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從碳排放 強度的指標來評價國家碳排放水平,發達國家一直處於較低水平,且一直呈現降低趨勢。而 中國碳強度近 30 年來,處於下降趨勢,且下降速度較快,當前已於印度、俄羅斯持平。人均 碳排放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衡量國家碳排放水平的重要指標,中國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 家和第二大經濟體,儘管中國的碳排放總量已居於世界第一,但是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仍然 遠低於世界上主要的發達國家。同時從隱含碳排放的角度來看,中國作為“世界工廠”產生 的隱含碳排放遠大於發達國家。
由於資源稟賦及用能結構上的特徵,電熱力生產及工業集中用煤、交通領域大量耗油是 導致中國碳排放量較大的主要原因。從資源稟賦上來看,我國呈現出煤炭資源儲量豐富但質 量較低且分布不均、油氣資源相對不足依賴進口、可再生能源儲量豐富技術水平領先的特點, 為加快經濟發展,我國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以電力為中心,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 全面發展的能源生產供應體系。從資源使用上,煤炭等燃料燃燒是碳排放量較大的主要原因。 根據 BP 石油公司的 2019 年統計數據,中國 93%的碳排放來自於化石燃料的使用,其中 68% 來自於固體燃料如煤炭,23%來自於液體燃料如石油等,9%來自於氣體燃料如天然氣等。從 行業分布上,電力及熱力生產及工業生產產生了較多碳排放。據 IEA 統計,2018 年中國 89% 左右的碳排放均來自於電力熱力生產(51%)、工業生產(28%)及交通運輸(10%)部門, 其中電力行業、交通部門碳排放佔比隨時間逐漸增加。
1.3. 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已基本建立,氣候變化問題逐漸演變為政 治問題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 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 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公約》制定於 1992 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生效於 1993 年 3 月,具備法律約束力, 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 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 全面性的國際框架。
《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是《公約》框架下的補充條款,是全球唯一一個 自上而下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條約,分為第一承諾期和第二承諾期。《議定書》 第一承諾期於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並 於 2005 年 2 月 16 日生效,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締約方國家(主要為發達國家)在 2008 年至 2012 年的承諾期內應在 1990 年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基礎上減排 5.2%。《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歷經較多波折,最終在 2012 年底的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多哈會議上最終確立,並 於 2013 年開始生效,截止到 2020 年。
《巴黎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繼 1992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 年 《京都議定書》之後,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自下而上的國際法律文 本,形成了 2020 年後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協定》於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巴黎氣候變化 大會上通過、2016 年 4 月 22 日在紐約簽署,《協定》為 2020 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 作出了安排,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的上升幅度控制在 2 攝氏度以內, 並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 1.5 攝氏度以內。截止 2020 年 4 月 1 日,《協定》已有 195 個 締約國,其中 189 個已提交批准書,溫室氣體覆蓋比例達 95%。
今年格拉斯哥氣候大會順利閉幕,開啟應對氣候變化新征程。2021 年 11 月,《聯合國氣 候變化框架公約》第 26 次締約方大會(以下稱 COP26)在英國格拉斯哥順利閉幕。COP26 延期一天閉幕,各項目標談判進展不一,但總的來說具有向好趨勢。自 2016 年《巴黎協定》 達成之後至今的歷屆全球氣候變化大會談判的主要內容為根據《巴黎協定》升溫目標鼓勵各 國制定更積極的減排目標、如何落實碳減排目標以及適應氣候變化、敲定《巴黎協定》的具 體實施細則等。COP26 也不例外,東道主英國在會議前提出了期望此次談判能實現的減緩、 適應、資金、合作等四大方面的目標。COP26 在以上四個方面進展情況如下:1)減緩方面 有一定進展,但距離 COP26 期望的 1.5 攝氏度目標仍有差距;2)適應方面進展有限,全球 統一適應目標尚未形成,資金支持仍存缺口;3)資金方面未達預期,發達國家資金支持力度 遠遠不夠,2025 年後資金安排尚未明確;4)合作方面成果明顯,完成了《巴黎協定》實施 規則第 6 條的談判。
中國設定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體現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並展現了深度參與全球治理、承擔合理國際責任的姿態和決心。 中國做出承諾,一方面出於能源安全的考慮,當前對於原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進口依賴 程度較高,長遠來看調整我國能源結構、實現能源自給自足,降低能源“斷糧”風險,是有 必要的;其次,當前中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已佔領先機,有望探索出一條比發達國家傳統 發展路徑更為低碳的發展路徑,可為發展中國家後續發展提供示範和借鑒,並通過國際合作 等方式傳播經驗、提供支持。這些對於中國樹立良好國際形象、提高國際影響力具有重要意 義。最後,在當前氣候變化問題政治化的趨勢下,正處於發展中階段、人均碳排放較低的中 國需要堅守在發展中國家陣營中,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為自身發展留有餘地。
1.4. 碳定價機製成為各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首要選擇
各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一般分為三類:命令控制型手段、經濟刺激型手段、勸說 鼓勵型手段。其中,經濟刺激型手段由於其靈活性好、持續改進性好受到各國青睞,而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碳定價機制。由於溫室氣體的排放具有負外部性,因此從環境經濟學的角度減 少溫室氣體排放則需要將排放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從而達到全社會減排效益最大化的結 果。負外部性內部化的解決需要依靠政府政策,順應“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確定溫室氣 體排放者應為排放一定量的溫室氣體的權利支付一定費用,這個過程被稱為碳定價。
碳定價 機制一般分為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這兩種機制在減排機理上有本質區別:前者指政府 指定碳價,市場決定最終排放水平,故最終排放量的大小具有不確定性;後者指政府確定最 終排放水平,由市場來決定碳價,故碳價大小是不確定的。正是由於這種區別,兩種手段具 有不同的特點。從應用場景來說,碳稅政策更適用於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則適用於管控排放量較大的企業或行業,故這兩種政策是可以結合使用的,可對覆蓋範圍、價 格機制等起到良好互補作用。
截止 2020 年 4 月,共計 97 個締 約方的國家自主貢獻中提到了碳定價機制,同時全球共實施或計劃實施 61 項碳定價政策。其 中碳排放權交易政策有 31 個,主要包括歐盟、中國、韓國、加州等國家或地區;碳稅政策有 30 個,主要位於北歐、日本、加拿大。2019 年較多司法管轄區擴大了碳定價機制的覆蓋范 圍,包括地區範圍、行業範圍,另外歐洲對“碳邊界”問題的重新提及,導致未來各國碳排 放密集型產品在貿易中很可能被徵收碳關稅,因此越來越多國家甚至企業均在考慮採取碳定 價機制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2. 全球碳市場概況:各國紛紛建立碳交易市場體系
2.1. 碳交易機制構建較為複雜,碳市場主要分為強制性和自願性減排 市場
碳排放權指大氣或大氣容量的使用權,即向大氣中排放 CO2 等溫室氣體的權利。碳市場 指將碳排放權作為資產標的進行交易的市場,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構建的好壞對碳市場能否 有效反映碳排放權的價值有直接影響,對最終減排目標的實現效果有重要影響。根據清華大 學研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構建包括十五個環節,其中每個環節做出的決策或行為是相互 影響、相互依存的,主要環節包括配額分配、市場調控機制、抵消機制、市場監管、碳排放 監測核算/報告/核查體系(MRV)等。碳交易市場是人為構建的政策性市場,環節多樣、機制 複雜,涉及經濟、能源、環境、金融等社會經濟發展的方方面面,涉及政府與市場、各級政 府、各部門、各地區之間以及公平與效率之間等諸多問題,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程。因此, 需及時跟蹤國內外政策變化、技術變化,深入研究交易體系,研判未來發展趨勢。
根據市場是否具有(履約)強制性,可將碳市場分為強制性碳市場和自願性碳市場;根 據交易目的的不同,可將碳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其中,強制性碳市場基於總量控 制與交易原則(Cap & Trade)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具有強制屬性,起源於《京都議定書》, 參與主體主要為控排企業,交易產品主要指普通的碳配額(用於最後履約),該類型碳市場最 為普遍。自願性碳市場主要指基於項目的碳信用市場,部分碳信用市場按一定規則與強制性 碳市場鏈接,參與主體主要為減排企業(主要作為賣方)、控排企業(主要作為買房),交易 產品主要為碳減排量或碳信用,例如清潔發展機制(CDM),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核 證減排標準(VCS)等。
一級市場主要針對強制性碳市場,對碳配額進行初始分配的市場體系, 參與主體主要為控排企業、政府機構,交易產品主要為普通碳配額。政府對一級市場的價格 和數量有較強的控制力,在配額初始分配機制中如何分配、分配多少都是政治性很強的問題, 需要從配額分配方式(如何分配)和初始配額計算方法(分配多少)上進行明確。配額分配 方式主要包括免費分配、拍賣分配以及這兩種方式的混合使用;初始配額計算方法則主要包 括歷史排放法、歷史碳強度下降法、行業基準線法。二級市場指控排企業/減排企業/其他參與 者開展碳配額/碳減排量現貨交易的市場體系,控排企業在一級市場獲得碳配額後獲得對碳配 額的支配權,減排企業通過減排量申請獲得政府/組織核證的減排量後獲得對減排量的支配權。
從碳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來看,政府首先確定整體減排目標,先在一級市場將初始碳排放 權分配給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企業可在二級市場自由交易碳排放權;由於受到經濟激勵, 減排成本相對較低的企業會率先進行減排,並將多餘的碳排放權賣給減排成本相對較高的企 業並獲取額外收益,同時減排成本較高的企業通過購買碳排放權可降低其達標成本,最終實 現社會減排成本最小化。有效碳市場的碳排放權的價格即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在企業微觀 決策上,主要是將碳減排成本、超額碳排放成本、購買碳配額的成本與超額排放生產帶來的 收益進行比較,並作出相應決策。
2.2. 碳交易體系在全球範圍內迅速發展,但尚未形成統一碳市場
碳排放權交易,起源於排污權交易理論,上世紀 60 年代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提出,並首先被美國國家環保局(EPA)用於大氣污染源(如 二氧化硫排放等)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隨後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實行了排污權 交易。上世紀末,氣候變化問題成為焦點。1997 年全球 100 多個國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 該條約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同時提出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是其中之 一。
自《京都議定書》生效後,碳交易體系發展迅速,各國及地區開始紛紛 建立區域內的碳交易體系以實現碳減排承諾的目標,在 2005-2015 十年間,遍布四大洲的 17 個碳交易體系已建成;而在近一年中,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碳排放量佔比比 2005 年歐盟碳交 易啟動時覆蓋的高出了 2 倍多。當前,約有 38 個國家級司法管轄區和 24 個州、地區或城市 正在運行碳交易市場,呈現多層次的特點,碳交易已成為碳減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這些 區域 GDP 總量佔全球約 54%,人口佔全球的 1/3 左右;當前全球範圍內 24 個正在運行的碳 交易體系已覆蓋了 16%的溫室氣體排放,還有 8 個碳交易體系即將開始運營。
截止目前,還未形成全球範圍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但不同碳市場之間開始嘗試進行鏈 接。在歐洲,歐盟碳市場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是碳交易體系的領跑者;在北美洲, 儘管美國是排污權交易的先行者,但由於政治因素一直未形成統一的碳交易體系,當前是多 個區域性質的碳交易體系並存的狀態,且覆蓋範圍較小;在亞洲,韓國是東亞地區第一個啟 動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國家,啟動後發展迅速,已成為目前世界第二大國家級碳市場,中 國也開始啟動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在大洋洲,作為較早嘗試碳交易市場的澳大利亞當前已 基本退出碳交易舞台,僅剩新西蘭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在“放養”較長時間後已回歸穩步發 展。2014 年,美國加州碳交易市場與加拿大魁北克碳交易市場成功對接,隨後 2018 年其又 與加拿大安大略碳交易市場進行了對接;2016 年,日本東京碳交易系統成功與琦玉市的碳交 易系統進行聯接;2020 年,歐盟碳交易市場已與瑞士碳交易市場進行了對接。
不同碳交易市場在覆蓋範圍、碳交易規則及政策上均有所不同。從碳交易體系覆蓋行業 上來看,工業、電力、建築是各碳交易市場重點納入減排的行業,約 76.5%、76.5%、52.9% 的碳交易體系分別對以上行業進行了覆蓋,其中,新西蘭碳交易體系覆蓋行業範圍最為廣泛, 包含工業、電力、建築、交通、航空、廢棄物、林業;從碳交易體系覆蓋溫室氣體排放比例 上看,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碳交易體系、魁北克碳交易體系、加州碳交易體系覆蓋了當地溫室 氣體排放比例較高,但實際覆蓋排放量較小;從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大小上看,中國碳市場、 歐盟碳市場、中國碳市場試點、韓國碳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大。
2.3. 各碳市場價格與交易情況差別較大
全球交易規模從高到低在 2016 年觸底反彈,2018 進入高速增長階段。2018 年增長超過 三倍,2019 年、2020 年增速分別為 34%、20%,2020 年市場規模達到 2290 億歐元。交易 量大幅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各國氣候政策逐漸積極,碳排放權稀缺性增加。
歐盟碳市場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佔據近 90%的市場規模。2020 年 EU ETS 交易 額達 2013 億歐元,佔世界總額的 88%,交易量超 80 億噸二氧化碳,佔世界總交易量的 78%。
中國奮起直追。據生態環境部,截至 2020 年 8 月末,中國試點碳市場配額累計成交量 為 4.06 億噸,累計成交額約為 92.8 億元,已成長為累計配額成交量規模全球第二大的碳市 場,但距離歐盟仍有較大差距。(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各碳市場碳價差別較大,當前碳價處於上升趨勢。歐盟碳市場碳價最高,2021 年 3 月 9 日碳價為 46.88 美元/噸,中國試點碳交易市場價格最低,福建碳價為 1.26 美元/噸,是歐盟 碳價的 1/37。2010-2011 年,碳價波動較為平穩。2011 年,由於發生歐債危機,碳價大幅下 跌。隨後 4 年內,由於《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到期,在疊加後京都時代美國等為代表 的傘形國家在氣政策上的反覆及消極態度,各市場碳價處於較低值,基本保持在 10 美元/噸 左右或以內。2016 年開始,新西蘭碳市場開始回暖;韓國碳市場從 2015 年開市就處於上漲 態勢;但此時,歐盟仍處於低迷,碳價一直保持在 10 美元/噸左右或以內。
2018 年,全球碳 市場開始了新一輪的增長,尤其是歐盟碳市場,在 2019 年穩定儲備機制的實施、綠黨回歸等 利好下,碳配額加快縮減幅度,碳價迅速增長。2020 年,由於疫情衝擊,所有碳市場無一幸 免發生暴跌。2021 年,由於各碳市場逐步收緊了碳配額發放,並且各國紛紛制定了更高的自 願減排貢獻目標、均將碳減排碳中和至於較高戰略地位,碳價逐步攀升。此外,以歐盟碳市 場價格變化為例,可以發現影響碳價因素主要有:供需(預期)、能源價格、宏觀經濟、氣候 政策、金融市場、履約時點、季節等。
3. 國際碳市場總結:歐盟碳交易機制發展最為完善
3.1. 歐洲: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場
歐洲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領導者,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領跑全球。2020 年 12 月在布魯 塞爾舉行的國家首腦會議上,歐盟商定溫室氣體減排新目標,即到 2030 年將歐盟區域內的溫 室氣體排放量比 1990年減少 55%,與前期減少 40%的目標相比降幅顯著提高,並提出在2050 年實現“碳中和”。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The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ETS)起源於 2005 年,是依據歐盟法令和國家立法的 碳交易機制,一直是世界上參與國最多、規模最大、最成熟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市場規 模上看,根據路孚特對全球碳交易量和碳價格的評估,歐盟碳交易體系的碳交易額達到 1,690 億歐元左右,佔全球碳市場份額的 87%。從減排效果上來看,截止 2019 年,歐盟碳排放量 相對 1990 年減少了 23%。
歐盟碳交易市場已走過三個發展階段,當前處於第四階段,並隨着時間發展各項政策逐 漸趨嚴。第四階段已廢除抵消機制,同時開始執行減少碳配額的市場穩定儲備機制,一級市 場中碳配額分配方式也從第一階段的免費分配過渡到 50%以上進行拍賣,並計劃於 2027 年 實現全部配額的有償分配。由於歐盟碳排放主要來源於能源使用、工業過程及航空業,故歐 盟碳市場覆蓋行業主要為電力行業、能源密集型工業(包括石油化工,黑色金屬生產加工,水 泥、陶瓷、磚、玻璃、紙漿、造紙和紙板生產,制氨和鋁業)以及航空業。溫室氣體覆蓋範圍也 從二氧化碳增加到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全氟碳化合物。
歐盟碳交易市場的特點主要有碳金融市場完善、政策設計趨嚴且逐漸完備、建立相應配 套機制、開展國際碳市場對接。其一,碳金融市場完善表現在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碳市場且形 式多樣、碳衍生品種類豐富且交易活躍。首先,金融機構參與形式主要有向碳市場參與者提 供金融中介服務,或直接參与碳交易、將碳市場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主要包括經紀商、交易 商、交易所和清算所等。其次,歐盟碳衍生品主要包括基於 EUA(普通碳配額)、CER(抵 消機制中 CDM 碳配額)、EUAA(航空業碳配額)、ERU(抵消機制中 JI 碳配額)碳排放權 的遠期、期貨、期權、掉期、價差、碳指數等產品,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且交易活躍,根據 歐洲能源交易所(EEX)數據,2018 年碳衍生品合約交易量為現貨交易量的 6 倍左右。其二,從六個方面可以觀測到歐盟碳交易市場政策設計趨嚴且逐漸完備:
(1)配額總量遞減速率加 快,一級市場碳配額總量從第三階段的每年以 1.74%速度遞減提高到第四階段的每年以 2.20% 速度遞減;(2)第四階段取消了抵消機制,進一步減少了碳配額數量;(3)碳配額的儲備與 預存機制逐漸完善,從不允許跨期使用到階段內剩餘配額儲備可留到未來階段使用,不允許 將未來階段碳配額提前在本階段使用(但階段內的可以);(4)懲罰機制上,超額排放部分不 僅需要補繳,還需繳納罰款 114.22 美元/噸(約 3 倍碳價),同時會納入徵信黑名單,歐盟各 成員國還可以制定疊加懲罰機制;(5)實施市場穩定儲備機制,收縮市場上流通的碳配額數 量,穩定市場預期、降低碳價暴跌風險;(6)一級市場碳配額分配方式從免費分配向拍賣過 渡,不僅有利於政府獲得一定收入,進一步用於減排補貼,此外還減少了尋租問題、激勵企 業進一步減排。
其三,歐盟建立了相應配套機制鞏固碳減排效果,包括碳基金的設立——建 立了創新基金(支持創新技術與行業創新,資本投入至少 4.5 億美元)、現代化基金(支持低 收入會員國能源系統現代化和能源效率提升)、“減碳 55”計劃以及碳邊界調整機制(CBAM) 的提出,以及北歐、瑞士等國內碳稅政策的補充,減少了碳價扭曲、兼顧碳減排效率和公平 以及降低了碳泄露問題。其四,歐盟開始嘗試國際碳交易市場間的對接。儘管由於脫歐,英 國於 2021 年正式退出歐盟碳交易市場、建立獨立碳交易市場,但歐盟於 2020 年實現與瑞士 碳交易市場成功鏈接,擴大了碳市場範圍、降低了碳減排成本。
3.2. 亞洲:韓國排放權交易體系——“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
高度依賴化石能源進口的韓國是東亞第一個開啟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國家,近幾年韓 韓國排放權交易體系發展勢頭良好。在全球範圍內來看,韓國碳排放量排名靠前,2019 年韓 國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七位,且整體排放呈波動上漲趨勢。2020 年 12 月 30 日,韓國已向聯合 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了政府近期在國務會議上表決通過的“2030 國家自主貢獻” (NDC)目標,即爭取到 2030 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 2017 年減少 24.4%,以及“2050 長 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LEDS),即至 2050 年實現碳中和,將以化石燃料發電為主的 電力供應體制轉換為以可再生能源和綠色氫能為主的能源系統。
相比韓國之前在哥本哈根氣 候大會上宣布的減排目標(比 2005 年的排放水平減少 4%,比不採取措施的預計排放量減少 30%),減排目標有所加強。從排放來源上看,韓國碳排放主要來源於化石燃料燃燒,佔比 87%左右,其碳交易體系覆蓋了 74%左右的韓國碳排放,同時覆蓋行業範圍也較廣,主要包 括電力行業、工業、國內航空業、建築業、廢棄物行業、國內交通業、公共部門等。但從減 排效果上來看,韓國碳減排效果並不明顯,2019 年韓國碳排放量相比 2005 年增加了 28%, 相比 2017 年減少了 1%。
韓國碳交易市場已走過兩個發展階段,當前處於第三階段。韓國碳交易市場第三階段的 主要變化在於:(1)配額分配方式發生變化,拍賣比例從第二階段的 3%提高到 10%,同時 標杆法的覆蓋行業範圍有所增加;(2)在第二階段實施的做市商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允許金 融機構參與抵消機制市場的碳交易,企圖進一步擴大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同時也將期貨等 衍生產品引入碳交易市場;(3)行業範圍上擴大到國內大型交通運輸企業;(4)允許控排企 業通過抵消機制抵扣的碳排放上限從 10%降低到 5%。
韓國碳交易市場有着完備的碳市場法律體系、多樣化的市場穩定機制,但由於碳市場建 立時間較短,故存在碳市場機制設置相對寬鬆、市場流動性不高等問題。韓國的碳市場法律 體系由《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2010 年)、《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法》(2012 年)、 《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法實施法令(2012 年)、《碳匯管理和改進法》及其實施條令 (2013 年)、碳排放配額國家分配計劃(2014 年)等構成,保障了韓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 順利運行。同時 2020 年,韓國推出“綠色新政”,計划到 2025 年投入 114.1 萬億韓元(約 合 946 億美元)的政府資金,以擺脫對化石燃料的嚴重依賴,並推動以數字技術為動力的環 境友好產業的發展,包括電動和氫動力汽車、智能電網和遠程醫療等。韓國碳交易市場採取 了多種市場穩定機制穩定碳價,韓國碳交易市場的價格一直處於較高區間內波動。
主要採取 的措施包括:(1)拍賣最低價限制,拍賣最低價等於(前三個月的平均價格+上個月的平均價 格+上個月的平均價格)/3;(2)設置分配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分配委員會會進行公開市 場操作調整價格,例如增加配額發放(最高 25%)、設置碳配額儲備最高(150%)/最低比例、 增加或減少未來碳配額提前使用的比例、調整最高抵銷比例、臨時設置價格上限或價格下限 等;(3)允許配額跨期儲存和預借,本階段內剩餘配額儲備在一定條件下(對數量有限制)可留到未來階段使用;僅允許階段內不同時期碳配額的提前使用,但對數量有限制。(報告來源:未來智庫)
3.3. 北美洲: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北美最大的區域性強制市 場
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已成為北美最大的區域性強制碳交易市場。北美尚未形成統一 碳市場,儘管區域性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計劃是第一個強制性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 排計劃,但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California’s Cap-and-Trade Program,簡稱 CCTP) 後來居上,成為全球最為嚴格的區域性碳市場之一。加州最早是加入了美國西部氣候倡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簡稱 WCI),在 2012 年使用 WCI 開發的框架獨立建立了自己 的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現仍屬於 WCI 重要組成部分),並於 2013 年開始實施。儘管美國在 氣候變化議題上態度反覆,但環保意識較強的加州是美國環保政策的先行者。
加州總量控制 與交易體系建立基於 2006 年加州州長簽署通過的《全球氣候變暖解決方案法案》(即 AB32 法案),該法案提出 2020 年的溫室氣體排放要恢復到 1990 年水平,2050 年排放比 1990 年 減少 80%;2016 年通過的 SB32 法案提出要確保 2030 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 1990 年水平上 降低 40%,2050 年排放量在 1990 年基礎上減少 80%以上;2017 年通過的 AB398、AB617 法案提出將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延長至 2030 年;2018 年州長以行政命令(B-55-18)明 確加州將於 2045 年實現碳中和,減排目標逐漸趨嚴。
從總排放量上,儘管近十年一直處於下 降趨勢,美國在 2019 年總排放量僅次於中國,排名第二。而加州作為美國經濟綜合實力最 強、人口最多的州,排放量自然不低,根據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數據,2012 年加州溫室氣體 排放總量(不含碳匯)為 4.59 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在全美各州中位居第二,同時據國際能源 網數據統計在能耗強度上,加州僅次於得克薩斯州排名第二,人均能耗排名第四。從排放來 源上看,加州碳排放主要來源於交通運輸,佔比 44%左右,工業過程的排放占近 1/4,僅次 於交通,其碳交易體系覆蓋了 75%左右的碳排放,覆蓋率在當前已運營的碳市場中位於第三。
同時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較全,幾乎覆蓋了《京都議定書》下的溫室氣體類型。但從覆蓋行 業範圍來看一般,主要包括電力行業、工業、交通業、建築業。減排效果上,加利福尼亞州 空氣資源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加州從碳市場建立後排放一直處於遞減趨勢,同時在 2017 年溫 室氣體排放量已略低於 1990 年水平,但這也意味着之後十幾年內需要再減排 40%,減排壓 力依舊存在。
儘管加州總量控制體系僅運行了 8 年多,在 WCI 框架下已與魁北克碳交易市場、安大略 碳交易市場對接,當前已處於第四階段。從 2021 年起,加州碳市場迎來以下變化:1)對碳價設立了價格上限;2)抵銷機制中對核證碳信用配額的使用有進一步限制,比如使用非加州 項目的碳減排量進行抵消的比例受到限制,不得超過抵消總額的 50%,同時使用抵消配額最 高比例上限在 2021-2025 年內從原 8%下降為 4%;3)配額遞減速率進一步增加。
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成功兼顧了碳減排與經濟發展兩個看似不容的發展目標,這得 益於完備的碳交易機制體系以及配套的綠色產業激勵政策。2005-2017 年加州與 能源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減少了 6%,而 GDP 增長了 31%。同時報告中還提到,自加州 2013 年實行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以來,加州 GDP 平均每年增長 6.5%,而美國全國 GDP 每年增 長 4.5%,同時投資於氣候友好項目給經濟社會帶來的人口健康、氣候減排的效益是其成本的 五倍。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成功證明,碳定價機制下的碳減排與經濟增長是不矛盾的, 主要原因在於加州碳市場法律與機制的完備與相關配套政策的建立。
首先,加州碳減排目標 一直都通過法律及行政命令進行制定和約束,為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打下堅實基礎。其次,它 有着靈活的配額分配、價格管控機制,對碳市場的穩定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配額分配上, 加州為原本已遭受貿易衝擊的工業進行免費配額發放、緩解企業減排壓力,同時給配電企業 (非控排企業)進行免費配額的發放、平抑電價上漲,減弱碳減排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 價格管控上,其包括拍賣最低價限制、政府配額預留策略、政府公開操作策略、價格遏制控 制策略等,對碳價穩定起到重要作用。
最後,加州在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的基礎上疊加了綠 色產業激勵政策,包括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低碳能源系統的激勵政策,不僅包括強 制性激勵政策(如對發電清潔化、能耗效率、可再生能源額度等的定量要求),也包括經濟激 勵政策(如加州太陽能計劃、政府加大對氫能的投資等,資金一部分來自總量控制及交易計 劃中通過拍賣碳配額獲取到的收入)。
3.4. 大洋洲:新西蘭碳交易體系——大洋洲碳減排的“堅守者”
新西蘭碳交易體系歷史悠久,是繼澳大利亞碳稅被廢除、澳大利亞全國碳市場計劃未按 原計劃運營後,大洋洲剩下的唯一的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基於《2002 年應對氣候變化 法》(2001 年通過,並於 2008 年、2011 年、2012 年、2020 年進行過修訂)法律框架下的 新西蘭碳交易體系自 2008 年開始運營,是目前為止是覆蓋行業範圍最廣的碳市場,覆蓋了電 力、工業、國內航空、交通、建築、廢棄物、林業、農業(當前農業僅需要報告排放數據, 不需要履行減排義務)等行業,且納入控排的門檻較低,總控排氣體總量占溫室氣體總排放 的 51%左右。新西蘭最新承諾,在 2030 年之前將排放量與 2005 年相比減少 30%,並在 2019年年底將 2050 年碳中和目標納入《零碳法案》中,具體為非農領域 2050 年實現碳中和,農 業領域(生物甲烷)到 2030 年排放量在 2017 年水平上降低 10%,到 2050 年降低 24-47%。
儘管較早開始運營碳市場,新西蘭的減排效果並不明顯。從總量上看,新西蘭不屬於碳排放 大國,但人均排放量較大、高於中國,同時溫室氣體排放一直處於上升趨勢,2019 年排放相 比 1990 年增加了 46%。從排放來源上看,新西蘭近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於農業,其中 35%來源於生物甲烷,主要原因在於新西蘭是羊毛與乳製品出口大國。據路透社數據,乳制 品出口占其出口總額的 20%,同時新西蘭人口近 500 萬,牛和羊的存欄量分別為 1000 萬頭 和 2800 萬隻,這也是新西蘭的減排目標將甲烷減排進行單獨討論的原因。
一直處於“佛系”的新西蘭碳交易市場於 2019 年開始進行變革,以改善其機制設計和 市場運營,並更好支撐新西蘭的減排目標。其一,在碳配額總量上,新西蘭碳交易市場最初 對國內碳配額總量並未進行限制,2020 年通過的《應對氣候變化修正法案》(針對排放權交 易改革)首次提出碳配額總量控制(2021-2025 年)。其二,在配額分配方式上,新西蘭碳市 場以往通過免費分配或固定價格賣出的方式分配初始配額,但在 2021 年 3 月引入拍賣機制, 同時政府選擇新西蘭交易所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來開發和運營其一級市場拍賣服務。
此外, 法案制定了逐漸降低免費分配比例的時間表,將減少對工業部門免費分配的比例,具體為在 2021 年至 2030 年期間以每年 1%的速度逐步降低,在 2031-2040 年間降低速率增加到 2%, 在 2041-2050 年間增加到 3%。其三,在排放大戶農業減排上,之前農業僅需報告碳排放數 據並未實際履行減排責任,但新法規表明計劃於 2025 年將農業排放納入碳定價機制。其四, 在抵消機制上,一開始新西蘭碳交易市場對接《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市場且抵消比例並未設 置上限,但於 2015 年 6 月後禁止國際碳信用額度的抵消,未來新西蘭政府將考慮在一定程度 上開啟抵消機制並重新規劃抵消機制下的規則。
4. 國內碳交易試點十年探索之路積累豐富經驗
我國參與碳排放交易歷程可劃分為三個階段:1)第一階段(2005 年至 2012 年),主要 參與國際 CDM 項目;2)第二階段(2013 年至 2020 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 北、廣東、深圳、福建八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開始運營;3)第三階段(從 2021 年開始), 建立了全國碳交易市場,首先納入電力行業。自 2013 年開始,各試點碳市場陸續開始運營, 儘管中國在試點階段試點數量較少,但覆蓋的碳排放量僅小於歐盟碳交易體系。跨越了中國 東、中、西部地區的各試點,本身具備的經濟結構特徵、資源稟賦大不相同,為全國統一碳 市場的建立提供了多層次參照和豐富經驗。
中國碳交易試點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設計上呈現出框架相同、細節存異的特徵。
1)法律基礎
法律基礎均缺乏上位法,但立法形式有別。深圳和北京為地方人大立法形式,深圳市人 大於 2012 年 10 月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大於 2013 年 12 月 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 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而上海、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均為通過政府令形式發布管理辦 法,屬於地方政府規章,法律約束力較弱。
2)覆蓋範圍
氣體範圍:除了重慶外各碳試點均僅納入了二氧化碳氣體,重慶納入了六種溫室氣體(二 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各地覆蓋溫室氣體排放的 比例在 40%-70%之間。此外,國內各碳試點均將間接排放納入了交易機制中的碳排放核算體 系,該點與國際碳市場的普遍做法不同,原因在於我國電力分配市場價格主要由政府主導、 為不完全碳市場,被納入碳市場的電力行業無法把成本轉移至下游用電企業。因此將企業用 電的間接排放計入其實際排放,有助於從消費端進行減排。
行業範圍:共性上,各試點均納入了排放量較高、減排空間較大的工業,如電力生產、 製造業等。差異上,由於各試點經濟結構不同,故納入碳交易的行業範圍有差異,例如深圳、 北京、上海等地第三產業佔主導地位,因此將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公共管理部門等納入其 中;其次,各試點控排門檻有差異,這也與其經濟結構有關,例如深圳、北京工業企業較少 且規模有限,故對工業的控排門檻設置低於其他碳試點;最後,與其他碳試點不同,湖北並 非先指定行業範圍、再設定控排門檻,而是直接通過設置控排門檻的方式判斷哪些行業的企 業納入碳交易,即最新要求是在 2016-2018 年任意一年的能耗達到 1 萬噸標煤/年的企業均納 入碳市場。
控排企業數量及配額總量:儘管深圳、北京在企業數量上遠高於其他碳試點,但配額總 量確是碳試點中最少的,可見深圳、北京碳市場單家企業排放較小,配額持有更加分散。
3)配額分配方法
從免費還是付費角度來看,當前八大試點中有六家碳試點均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配 額的發放,但比例均較低;其次,只有廣東碳試點碳配額的拍賣是針對具體行業初始碳配額 的分配,其他碳試點設置拍賣的目的均為了政府進行市場調控。從初始配額分配計算方法來 看,除了重慶碳市場一刀切使用歷史排放法外,其他碳試點均針對不同行業或生產過程設置 不同的計算方式,例如電力、熱力一般均採用了標杆法。其中,廣東碳試點更具特色,它對 同一行業的不同工業過程進行了詳細的拆分,同一行業的不同過程可能使用不同的計算方法。
4)懲罰機制
對於履約期未足額繳納對應碳配額的企業,從罰款金額上來看,天津碳試點無罰款措施, 上海和廣東碳市場予以金額較為固定的罰款措施,而其他碳試點的罰款措施均與碳價相關, 其中北京碳市場罰款力度最大,對其未繳納的差額按照市場均價的 5 倍予以處罰。從補繳措 施上來看,深圳、廣東、天津、湖北、福建碳市場均要求未足額履約企業補繳碳配額。其中, 深圳碳市場是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補繳等於超額排放量的配額,若違規企業未按時補繳 則再在下一年配額中予以等量扣除,其餘四家碳市場則均是在下一年配額中予以雙倍扣除。 從其他配套懲罰機制上看,北京、上海、廣東、天津碳市場還明確了未足額履約企業,在補 貼政策或激勵政策以及信用記錄方面會受到影響。
5)市場調控機制
所有碳試點均會對碳價波動採取一定干預措施。最常見的措施為,當碳價出現波動時,政府通過回購碳配額或出售碳配額的方式進行市場干預,其中深圳碳市場規定了政府具體干 預市場時可回購配額的比例上限,北京、湖北、福建碳市場則是明確了當碳價出現何種波動 時,政府可以干預市場。另外一種干預市場的措施是交易限制,北京、上海、湖北、重慶碳 市場對碳價漲跌幅、交易者頭寸或交易量進行了一定控制,以此來穩定碳市場。最後,廣東 碳市場還通過給配額拍賣價格設定底價的方式,來穩定碳市場。
跟國際碳市場相比,我國試點碳價普遍偏低。我國試點碳價歷史最高點為 122.97 元/噸 (深圳),最低點為 1 元/噸(重慶);而歐盟 EUA 碳配額現貨碳價歷史最高點為 47.91 歐元/ 噸(摺合人民幣約 380 元/噸),最低點為 2.68 歐元/噸(摺合人民幣約 22 元/噸)。截止 4 月 29 日,我國碳試點碳價為 5.53-42.02 元/噸之間(其中深圳碳市場碳價最低,為 6.44 元/噸, 北京最高,為 47.6 元/噸),而同一天歐盟 EUA 碳配額現貨結算價為 47.91 歐元/噸(摺合人 民幣約 380 元/噸),為我國碳試點碳價的 9-68 倍。
從整體碳價變化趨勢上看,國內碳試點平均碳價從 2013 年到 2017 年呈下降趨勢,之後 到 2020 年有所回升,除深圳和福建外,其他碳試點年平均碳價也均表現出這一特點。同時從 2021 年開始,各試點碳價有趨同趨勢,若剔除碳價較低的深圳及福建碳市場,碳價基本處於 20-50 元/噸之間波動。
從碳價波動情況上看,湖北、天津碳價相對穩定,北京、深圳、廣東波動幅度較大。深 圳、廣東碳試點在剛開始運營時,碳價波動均非常劇烈,深圳 2013 及 2014 年、廣東 2014 年碳價標準差均超過16,隨後幾年有所降低;北京碳試點在2018-2021年碳價波動有所加劇。
從碳交易量上來看,廣東、湖北、深圳交易量處於碳試點前列,截止 2020 年底總交易量分別為 151MtCO2、72MtCO2、45MtCO2;但從碳試點活躍度(總交易量與碳試點配額總量之 比)來看,深圳碳試點的活躍度最高,達到了 14%,也就是說 2015 年深圳碳市場初始分配 的碳配額中有約 14%的量在市場上進行了流通,而其他碳市場活躍度則在 10%及以下。
從碳交易額上來看,2020 年碳試點總成交量下降,但總成交額卻有提升,首次出現分歧; 2020 年除湖北、天津碳交易額有所增長外,其他碳試點受疫情影響均有所下滑。與交易量情 況類似,廣東、湖北、深圳的碳交易額也排名前列,其中廣東的碳交易額遠高於其他碳試點。
5. 全國統一碳市場揚帆起航,成為雙碳政策中的重要一環
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在 2020 年下半年即步入快車道。2014 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碳排 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方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總體框架進行了明確。2017 年 12 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誌全國碳市場 開啟建設。2020 年 12 月 25 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 機構設置進行明確規定,並印發配套配額分配方案以及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僅針對電力行業, 中國統一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中國碳交易從試點走向全國統一。
2021 年 3 月 29 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和《關於加強企業溫室 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包括兩個附件《附件 1 覆蓋行業及代碼》和《附件 2 企 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前者規範和指導地方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後者則對第一個履約周期的溫室氣體排 放數據的上報、核查、履約等的時間節點進行規定,以及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標準技術體系進行統一。2021 年 3 月 30 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 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對全國統一碳市場框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6. 我國碳交易發展趨勢及市場空間
全國碳交易市場頂層架構及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仍處於起 步階段,隨着 2021 年 7 月全國性碳交易市場開啟後,未來相關政策及交易機制等將進一步完 善空間。具體來看:
全國碳交易市場開啟,地方試點逐步退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 稿)》指出,不再建設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 當逐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 不再參與地方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短期來看,全國 及地方碳交易市場將共存,隨着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地方性碳交 易市場所在行業及相關企業將逐步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地方碳交易試點穩步退出。
全國碳交易市場政策會逐漸趨嚴。當前政策較為溫和,例如《2019-2020 年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中對於重大污染源的控排力 度不強(缺口較大的企業,排放超額 20%的部分免費)、對於使用天然氣進行生產的 企業有優惠措施(燃氣發電機組排放超額部分免費,但多餘碳配額不可賣出),對電 廠進行一定程度的減負,目的是為了讓企業有過渡期。但從國外碳市場發展經驗來 看,碳交易政策會逐漸趨嚴。
納入行業由電力行業逐步拓展至所有高排放行業。根據生態環境部於 2021 年 1 月 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碳市場交易首批僅納入 2225 家發電 行業,在未來我國碳市場建設逐漸成熟的情況下,將最終覆蓋發電、石化、化工、 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等八大行業。
碳排放配額由免費分配為主逐步向提高有償分配比例過渡。《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指出,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 有償分配。參考歐盟碳交易體系,其一級市場中碳配額分配方式從第一階段的免費 分配過渡到 50%以上拍賣,並計劃 2027 年實現全部配額的有償拍賣分配。從國內 區域試點來看,我國八大試點中有六個地區的碳試點均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配 額的發放,但是比例均較低。未來在配額的分配方式上,我國初期仍以免費分配為主,參照歐盟等成熟碳交易市場的經驗,未來將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充分利 用碳市場的調節機制,推動碳配額的有效配置。
碳抵消機制有望重啟。2017 年由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範 等問題,發改委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 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指出, 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組織對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進行核證;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 過核證並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用於抵銷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一 方面,隨着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完善,CCER 相關方法學、項目等將重新開啟申請審 核,另一方面,隨着未來碳市場的發展,有望放寬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 烷利用等項目來實施碳減排,通過增大抵消比例擴大減排量市場。
碳金融市場逐步完善。目前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仍處於初期水平,碳交易仍以現貨 交易為主,碳債券、碳期權、碳質押等產品仍處於地區試點階段,參考歐盟等成熟 碳交易體系,其交易產品以期貨、期權等衍生品為主,未來隨着我國碳市場的建立 和發展,相關碳金融衍生產品將逐步完善。
碳市場空間規模:“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間,中國碳交易市場屬於培育期,“十 四五”將步入正式運行期。全國碳市場啟動元年(2021 年),如果僅考慮現貨交易, 按照試點區域約 5%-10%的配額進入平台交易,全國碳市場啟動後交易規模可達 2-4 億噸,假設全國碳市場碳價在 40-60 元/噸,碳交易市值空間將達到 80-240 億元/年 之間,根據碳市場開市不到半年的規模情況(接近 54 億)以及明年或將納入化工、 鋼鐵等行業,預計 2022 年碳市場交易規模將達到 100 億元;如果未來在交易品種 和機制上有所突破,交易規模還有較大提升空間,期貨市場規模在 800-7200 億元/ 年之間。
7. 投資分析
碳交易市場相關產業鏈主要分為碳抵消、碳控排與碳服務三大板塊。1)碳抵消即自願減排市場,一般流程為自願減排企業開發可再生能源或節能減排項目,並經過政府規定的項目 審定、項目備案、實施與監測、減排量核證、減排量備案一系列流程,最終獲得核證的自願 減排量,可在碳市場進行交易。自願減排企業包括可再生能源行業企業、擁有減排技術的高 新企業、擁有森林等生態資產的企業。2)碳控排即碳配額總量控制與交易市場,主要指控排 企業按時履約、交易碳資產、減少碳排放的過程,控排企業為被納入碳交易市場、擁有碳配 額的高排放企業,按中國碳市場規劃主要為電力、鋼鐵、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屬、造 紙和國內民用航空行業的高排放企業。3)碳服務指圍繞碳交易所有第三方服務,包括為政府 或企業提供包括碳核查、碳資產管理(碳盤查、CCER 項目開發、碳報告、碳配額使用規劃、 減排路徑諮詢、配額交易服務等)、綠色認證、碳金融、平台或軟件建設等服務的相關企業。
碳排放交易政策的實施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一步。碳交易市場體系的建立一方面 有利於高排放企業通過節能減排技術降低碳排放,排放配額的市場化交易手段為其提供安排 動力及經濟性支撐,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企業也將受益於自願核證機制的推廣,通過 CCER 交易實現企業價值重估,重點關注可再生能源企業、高排放龍頭企業及碳金融領域的相關投 資機遇。
此外,當前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仍處於建設初期,對於相關係統建設需求較大。 目前,全國碳交易系統仍有三個處於建設中、兩個處於待建設,同時不論是希望參與碳市場 的企業還是金融機構,為更好的進行碳交易有關的數據報送、交易執行、付款結算、配額管 理等活動,與全國碳交易系統進行系統直接或間接對接的需求逐漸強烈。另外,隨着碳交易 市場逐漸發展,企業或金融機構對碳資產數字化管理、用電用能智能化管理的需求也將進一 步增加,故數字化、智能化的線上服務平台或產品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可重點關 注在碳資產管理、碳諮詢、碳交易以及相關係統建設方面已有經驗累積的龍頭企業。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我們的任何投資建議。如需使用相關信息,請參閱報告原文。)
精選報告來源:【未來智庫】。未來智庫 - 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