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節離開廣州時,他們(中方官員)為購入將運至的貨物而預支14,000兩銀,他們不但要求我們的人每月付10%的利息,而且要求我們與他們約定的在獲得自由貿易後贈送給他們的諾言沒有落實(作者註:因為荷人沒有獲得自由貿易之特權),我們的人因此而表示不滿,他們竟然拒絶支付欠我們的14,000兩銀(上述借用的14,000兩已經扣除)。對此,使者將與廣東藩王進行口頭交涉;對他們不公行為表示抗議。此後,廣州官府竟然頒布告示,嚴禁任何公民用轎拉荷蘭人進城,排除了我們的使者前往抗議的可能性。不久後,商務員蘭茨曼(Francois Landtsman)和巴隆由使者派遣面見年輕的藩王兼市政官,中途遇到一名官員,此人命令其下屬攻擊轎上的使者,並用棍棒抽打他們,我們的人被迫下轎徒步返回住所。據說,該官員因為沒有收到我們的禮物而大為惱火,以此作為報復。後來,我們得力的翻譯Paul Durette,此人在京城對我們幫助極大,一天夜裡在他家中慘遭殺害。我們的人見機不妙,打算離開廣州,準備想廣州各藩王道別,而他們一個稱牙病發作,另一個則說先贈禮後面見。〔104〕
在這種情況下,荷蘭使團無法再在廣州停留,遂於2月22日,乘坐兩艘快船返回巴城。荷蘭使團於1655年到達廣州,到1657年2月離開,這一次出使前後耗時20個月,不僅在禮節上對清朝從地方到中央的官員表現了極為恭順的態度,而且在贈送禮物及北上途中的開銷亦耗費不少錢財。據衛思韓統計,花費近1萬荷蘭盾,超過28,000兩白銀,這還不包括被廣東官員敲詐的錢財。〔105〕據尼霍夫統計,使團的全部費用達98831佛羅林(FI),其中有三筆費用與廣州有關的:向廣州的督撫及其它官員送禮4019佛羅林;向督撫、都統送禮5935佛羅林;在廣州、北京及沿途生活費、船租等43278佛羅林。〔106〕但結果卻令荷蘭人極為失望,他們最希望得到的是獲取對中國自由貿易的特權,卻沒有成功;僅僅只獲得“八年一次率100人組成的使團前往中國,並派20人北上,同時可在廣州登陸貿易”的許可。清政府還聲稱:“這全是為我們(指荷蘭人)着想而做出的決定”。〔107〕四、順治時荷蘭要求與清朝建立通貢貿易關係失敗的原因
荷蘭東印度公司從清王朝進入廣東起,就開始謀求打開對清朝自由通商的大門。從順治十年到十三年間,又先後三次派出使臣,希望能與清朝政府溝通,獲得對清朝自由貿易的特權。特別是第三次出使,規模不可謂不大,禮品不可謂不豐,態度不可謂不恭,可以說,荷方確實為打通清荷貿易關係的大門使盡渾身解數,最後的結局卻是“八年一次來朝”,“所攜貨物在館交易,不得於廣東海上私自貨賣”。八年才有一次的朝貢貿易,當然不能滿足荷蘭東印度公司對中國貿易的迫切需要。從這一點而言,這一時期的荷蘭出使任務是失敗的。而從清王朝而言,允許荷蘭人八年一貢則是“念其道路險遠”,“以示體恤遠人之意”。當然,這純粹是一藉口。清王朝對這一時期荷蘭與中國建立通貢貿易的積極主動要求表現並不熱情,故將與荷蘭人的朝貢貿易限制到每八年一次,這“八年一貢”的允諾也完全是天朝上國“懷柔遠人”而不得不作的一種姿態而已。故對於積極要求通貢貿易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而言,他們失敗了。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失敗的結局?我以為有如下幾種原因:
(一)清政府對荷蘭人的顧忌
滿清入主中原不久,其統治根基尚不牢固,希望四夷“聞風向化”,“重繹來朝”,“慕義來歸”,以奉正朔,顯示其正統地位。清王朝接納荷蘭使團,只是為了顯示宗主國地位。“若荷蘭一國,從來聲教不通,今慕義來歸,願奉正朔,此曠代所無者”,〔108〕由此滿足了“天朝上國”的虛榮心。但為了避免和外國人過多交往引起麻煩,所以“我堤防之法,似亦不容少弛”。況且荷蘭素來“彝性無常”、“貪狡鷙悍”,在明代,荷蘭人在澳門海上、南澳、廈門及台澎地區對葡船之劫奪及對中國領土的騷擾和佔據已在漢族士大夫中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入清以後又曾多次在中國沿海和南洋各地劫掠中國商船,掠奪中國人口。如1653年7月荷蘭商船在暹羅公開搶劫三艘中國商船,搶去鹿皮、牛皮等三萬餘張,還強詞奪理說:“這是暹羅國王給予的特權,為防止鹿皮輸出,我們只是行使了權利而已。”〔109〕其海盜行為無疑激起了廣大中國商人的強烈憤慨,也引起了清王朝對荷蘭人的警惕。儘管荷蘭人入華後所表現的恭順態度已消釋了部分滿洲官員的顧慮,〔110〕但對絶大部分漢族士大夫而言,對荷蘭人仍處在極不信任的階段,據1649年曼里克(Sebastāo Manrique)教士的報導:“廣東省的中國官員們考慮到所有這些事情向他們的國王彙報了,說澳門的葡萄牙人是好人,只想做生意,而荷蘭人則不同,像海盜一樣在各海洋和整個世界為非作歹”。〔110〕以李棲鳳為代表的廣東省官員仍擔心荷蘭人入華貿易一旦開通,將會給國家的海防帶來嚴重後患。即如李棲鳳所言:“封疆之患,在所當防”。〔112〕正是清廷的這種防範心態,於是就把與荷蘭的朝貢貿易限制在儘可能小的規模上。
(二)澳門葡萄牙人及清宮耶穌會士的破壞
從16世紀初起,澳門葡人即與東來的荷蘭人結為世仇,特別是在海上貿易的利益競爭上,雙方更是處於你死我活的鬥爭中。荷蘭要與中國建立自由貿易的關係,這對澳門葡人來說,不啻於是置其生命於死地。故澳門葡人對荷蘭使團的訪華進行了無孔不入的破壞。“葡人為竭力把荷蘭人在韃靼人那裡詆毀得一無是處,進而阻止我們獲得中國的自由貿易”。〔113〕“無疑是受澳門人指使,廣州的povij或稱中國顧問在藩王面前詆毀荷蘭人在中國數世紀以來一直臭名昭着,未獲許前往中國”。〔114〕“一份澳門的葡萄牙人用中文寫給韃靼國王的陳情書……完全在毀謗中傷、誣衊抹黑荷蘭人,用這方法阻礙公司在廣州的貿易,並使荷蘭人在那裡被認為是可疑的人,不能信任的人”。〔115〕“澳門葡人對我們第三次派人出使廣州特別是最後使節前往北京拜見皇帝大為吃驚,他們千方百計在北京皇宮中詆毀我們”。〔116〕而長期生活在清宮的耶穌會士因為與澳門葡人的關係密切,澳門葡人是給羅馬天主教傳教士提供經濟援助的後盾。如果荷蘭人在中國獲得貿易特權,勢必打破葡人壟斷中國貿易的局面,而對澳門經濟產生重大影響。再加上荷蘭人信奉的基督新教與羅馬天主教的耶穌會士們為敵,故這些耶穌會士也參與到暗中破壞荷使出訪中國的行動中。當時在清宮服務的耶穌會士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及穆尼閣等,〔117〕他們在京城與各級官員交往時,經常散布一些對荷蘭人不利的消息:“耶穌會士曾向他們(清朝官員)講述,我們(荷蘭人)沒有國家,在海上以行盜為業”。〔118〕特別是在中國宮廷呆了三十年的湯若望(Adam Schall Von Bell),深得順治皇帝的寵信,被順治稱為“瑪法”(滿語,祖父的意思)。湯若望在清朝宮廷里影響很大,荷使到北京後,他被指派為禮部的荷文通事,更是不擇手段地中傷荷蘭人。他對禮部官員施加影響,說荷蘭人是海盜,生活在小海島上,所帶的禮物都是搶劫來的,力勸禮部拒絶荷人前來貿易。因此,禮部官員多次查問荷使,表現出極大的不信任。尼霍夫記載:
在北京的這些傳教士是上帝的信徒中的渣滓和全世界的敗類,他們在這裡造謡醜化我們,使得二位使臣閣下必須時時刻刻去應付所有好奇地東問西問然後就走開的官員。他們問及二位使臣閣下在巴達維亞的官階職稱時,我們就告訴了他們,而且用書面寫下,交給他們。即使如此,他們後來還就回程的問題問了九次。〔119〕
荷使凱塞爾甚至這樣報告公司:“由於這些神甫或耶穌會士的大肆誹謗造謡,我們被描繪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120〕荷使數據記録:“儘管澳門的葡人處境慘淡,但他們在北京的耶穌會士設法用相當數量的銀兩贈送給宮廷官員與我們作對,並激起了人們對我們的憎恨,以達到使我們出入中國的請求遭到拒絶這一目的”。〔121〕湯若望利用他對順治帝的影響來保護傳教的生命線——澳門免受荷蘭的競爭。因此,可以說順治皇帝改五年一貢為八年一貢,很可能是受了湯若望的影響。
(三)對付鄭成功的需要
順治十年至十三年時,清朝國內的政治、軍事環境也不利於荷使請求通貢貿易。當時,除了西南和東南沿海省份的部分地區尚有忠於南明政權的部隊進行反抗鬥爭之外,整個中國大陸基本上稱臣於清王朝,而荷蘭人經常與之貿易的福建省是反抗滿清統治的重要基地之一。因此,清王朝不可能不注意到,效忠明朝的軍隊之所以能在鄭成功的統帥下繼續進行戰爭,是因為他在與荷蘭及其它國家的海外貿易中取得了極大的財源。〔122〕1652-1654年,清廷一直想和平招降鄭成功,但和談破裂了。〔123〕於是,從1655年開始,大清一方面增加了對付鄭氏的兵力,〔124〕另一方面試圖斷絶清鄭之間的貿易,這種貿易對鄭氏政權至關重要。1655年8月,就在荷使到達廣州後沒幾天,便下令禁止所有的中國船隻在沿海貿易。〔125〕清朝官員一定知道鄭氏仍與荷蘭在台灣做生意。〔126〕這樣他們便把與荷蘭最低限度的朝貢貿易看作是對鄭氏政權經濟制裁政策的破壞而不能予以接受。〔127〕五年一貢改為八年一貢也就變得理所當然。
(四)對廣東兩藩王的防範
從順治十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派商船首航廣州至順治十二年荷使出訪北京,其中最積極最熱情的支持者就是掌握兩廣軍政大權的平南王尚可喜和靖南王耿繼茂。而兩王入粵,早已看出了作為“天子南庫”的廣東對外貿易可以為自己廣進財源。故他們到廣東不久,即有代表參入到廣東海上貿易中來。前引《恭岩雜記》即載,順治十年荷蘭人來廣州之時,“藩府參將沈上達以互市之利說尚王”,遂允許荷蘭人進廣州貿易。據荷文資料,廣東藩王是這次貿易的最主要參入者:
在我們開始貿易之前,藩王要求一些哆羅絨、琥珀等珍物,而且以後會要求我們提供更多,我們的人實際不想以此方式售貨。事情很明顯,藩王為這些貨物肯定會少於我們公開售給商人的價格。……我們發現王宮的商人特別是雉發的中國人,無論在接受商品還是過重銀兩時,甚至在選擇運去又運回貨物時使用各種欺騙手段,遠非公平貿易。〔128〕
“互市之利說尚王”與“王宮的商人”均可充分說明兩王入粵已開始染指廣東海上貿易。因此,他們對待荷蘭商團的態度表現得比其它廣東省官員要積極熱情得多,不僅設宴款待荷蘭商人,而且還安排荷蘭人居住及儲存貨物並進行貿易;使團到北京後,“廣州藩王在北京的官員等專程從皇宮趕來迎接招待”。〔129〕更為甚者,在未通報中央之前就擅自允許荷蘭人派使團來北京朝貢。這一點明顯犯了朝廷的忌諱。本來就已掌握了兩廣地區的軍政大權,還要進一步滲透到對外貿易的經濟領域,這不能不引起中央王朝對這兩位執掌南疆的大吏保持高度的警惕。從後來的事實也可證明,平南王與荷蘭人及葡萄牙人在廣東海上的走私貿易成為廣東的一害。“自藩棍沈上達乘禁海之日,番舶不至,遂勾結亡命,私造大船,擅出外洋為市,其獲利不貲。然利入姦宄,國課全無”。〔130〕“凡粵中市舶、鹽鐵、林木等利,往往給藩下人專之,大為民害”。〔131〕中央王朝在兩藩積極支持荷蘭通貢貿易態度中已看到當時這一貿易的實質,得益者主要是廣東藩王。為了防範廣東藩王在經濟實力上的進一步坐大,但又不能完全得罪這兩位實力派藩王。中央還需要利用兩位藩王的軍事實力維護剛統一的清王朝的政權安危。故不可能完全拒絶荷蘭人的進貢。因此,將原議的五年一貢改為八年一貢,這是清王朝權衡當時國際國內政治局勢的顧全諸多方面的均衡之策。
五、余 論
順治年間荷蘭使團出使中國雖然沒有達到其出使的目的,但也並非一無所獲。從以下幾點來看,荷蘭人的這次出使還是頗具意義的。一是雖然與清王朝的公開合法的貿易關係未獲建立,但由於同廣東藩王(特別是平南王尚可喜)的密切交往,從此亦建起了廣東的海上走私貿易線:
商務員巴隆報告,他於(1557年)11月22日從大員安全到達廣州,那裡的藩王仍如從前默許他們在那裡貿易……運去的貨物價值為
f.14,878,1,13,結果賣得f.23,667,10,15,只要他們准許我們在虎門灣進行船上貿易,則不急於在廣州設立固定商館。〔132〕
我們的人率上述兩艘快船於(1658年)7月10日順利到達離廣州12荷里的虎門灣。次日,藩王即派人登上我船察看我們帶來貨物的質量和種類,並表示有意與我們就船貨達成交易。……投入上述市場的貨物售出後得f .135,038,13,2。〔133〕
可以看出,在廣州外海虎門灣一帶荷蘭人與廣東藩王的海上走私貿易已經變成經常性的經濟活動。二是為康熙二年清荷聯合進攻鄭氏集團奠定了基礎。順治十二年荷蘭使團的出使本來就有意聯合清王朝對付鄭成功集團的意圖,但由於清政府不重視,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康熙二年(1663年),荷蘭人喪失台灣後,再次提出幫助清軍“助剿海逆”,〔134〕並同清方簽訂了協議,由荷蘭水師幫助清軍攻克鄭氏控制下的金門和廈門兩地,並獲得成功。〔135〕很明顯,康熙二年的清荷聯合軍事行動,應是順治時荷蘭人提出的“聯清滅鄭”軍事戰略的繼續。以上兩點應是荷蘭方面的收穫,而對清王朝而言,允許荷蘭人八年一貢,就意味着將這一17世紀橫行於中國海上且長期被中國視為宿敵的西方強國荷蘭納入到清王朝的朝貢體系之中,這在中歐關係史上實屬開先河之舉,奠定了清荷雙方進一步深入接觸的基礎,翻開了中荷交往史上新的一頁。
注釋:
〔1〕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暨南大學古籍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以下簡稱《彙編》)第一冊第16號檔,《禮部尚書郎丘題報荷蘭派使來朝侯到粵差伴起送本》頁33,人民出版社1999年。
〔2〕博克塞(C.R.Boxer), DutchMerchants and Mariners in Asia (1602-1795),Variorum reprints,London 1988;Jan Compaginie in War and Peace 1602-1799 ,Po Fung Printing Co,Hong Kong,1979.衛思韓(J.E.Wills) ,Embassies and Illusion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4年.包樂史(L.Blusse)《中荷交往史》,路口店出版社,1989年; 楊彥傑《荷據時代台灣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荷〕包樂史〔中〕庄國土《〈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1989年;章文欽《明清時代荷蘭與廣州口岸的貿易和交往》載《廣州與海洋文明》,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
〔3〕〔英〕霍爾着,中山大學東南亞研究所譯《東南史》(上冊),頁361-362,商務印書館,1982年。
〔4〕《明史》卷325《荷蘭傳》,另參見湯開建《明朱吾弼〈參粵璫勾夷疏〉中的澳門史料》載《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頁163,中華書局,1999年。
〔5〕《明史》卷325《荷蘭傳》,另參見湯開建《萬曆末年熊明遇筆下的歐洲三國》,載澳門理工學院中西文化研究所辦《中西文化研究》2002年第2期。
〔6〕參見湯開建《委黎多〈報效始末疏〉箋正》頁132-142,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
〔7〕前揭《彙編》第1冊第12號檔《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境澳人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頁23。
〔8〕C.lmbanlt–Huart:《台灣島之歷史與地誌》頁21,台灣研究叢刊本。
〔9〕參見張勁松《從〈長崎荷蘭館日記〉看江戶鎖國初期日鄭、日荷貿易》,載《外國問題研究》1994年第1期。
〔10〕前揭《中荷交往史》,頁61。
〔11〕《長崎荷蘭商館日記》第3輯頁228,轉引自前揭《從〈長崎荷蘭商館日記〉看江戶鎖國初期日鄭、日荷貿易》,《外國問題研究》1994年1期。
〔12〕C.F.S:《被忽視的福摩薩》卷上,載廈門大學鄭成功歷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復台灣史料選編》頁121-122,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
〔13〕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58,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02年。
〔14〕前揭《中荷交往史》頁61。
〔1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5年12月24日巴城報告》頁431。
〔1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58。
〔1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報告》頁435。
〔1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6年2月1日巴城報告》頁451。
〔1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1。
〔20〕〔清〕梁廷枏《海國四說》之《粵道貢國說》卷3《荷蘭國》,中華書局,1997年,頁205。
〔2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471。
〔22〕前揭《彙編》第1冊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0-31。
〔23〕前揭《彙編》第1冊第14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25。
〔24〕〔日〕村上直次郎日文譯註,程大學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三冊1653年5月頁119-120,眾文圖書公司,1991年。
〔2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1。
〔2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2。
〔2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
〔28〕前揭《彙編》第1冊第14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25。
〔29〕前揭《彙編》第1冊17號檔《禮部尚書胡世安題報荷蘭市貢說未可輕信且與住澳葡人有隙請勅兵部加強沿海一帶防禦本》頁35。
〔30〕【清】黃佛頤:《廣州城坊志》,卷5《懷遠驛》頁310,暨南大學出版社標點本,1994年。
〔3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2。
〔32〕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375。
〔33〕前揭《彙編》第1冊14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粵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8-29。
〔3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7。
〔3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3。
〔36〕前揭《彙編》第1冊14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粵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7。
〔37〕前揭《彙編》第1冊17號檔《禮部尚書胡世安題報荷蘭市貢說未可輕信且與住澳葡人有隙請勅兵部加強沿海一帶防禦本》頁37。
〔38〕前揭《彙編》第1冊14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粵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9-30。
〔39〕前揭《彙編》第1冊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2。
〔40〕前揭《彙編》第1冊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2。
〔41〕前揭《彙編》第1冊第12號檔《兩廣總督佟養甲題請准許濠境澳人通商貿易以阜財用本》頁23。
〔42〕前揭《彙編》第1冊第13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澳門夷目呈文投誠祈請同仁一視等情本》頁23。
〔43〕湯開建《清朝初期澳葡政權的走向及與清政府的關係》,載《中華文史論叢》2002年第1輯,頁88-91,上海古籍出版社。
〔44〕前揭《彙編》第1冊14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粵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30。
〔45〕前揭《彙編》第1冊第15號檔《巡按廣東監察御史楊旬英題報荷蘭船舶虎門與住澳葡人夙稱讎隙請勅部確議應否允許通貢互市本》頁32。
〔46〕前揭《彙編》第1冊17號檔《禮部尚書胡世安題報荷蘭市貢說未可輕信且與住澳葡人有隙請勅兵部加強沿海一帶防禦本》頁42。
〔47〕J.E.Wills(衛思韓),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頁41,1984年。衛思韓在此說:“弗雷瑞克塞德帶領一個代表團於1652年8月29日至1653年3月19日在廣東逗留”。1652年8月29日到廣東說與荷文檔案不合,當誤。
〔4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
〔4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
〔5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378。
〔5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8。
〔52〕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4月9日頁316,台南市政府,2003年。
〔5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9。
〔5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2。
〔55〕前揭《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4月9日頁316。
〔56〕前揭《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4月9日頁317。
〔57〕前揭《巴達維亞城日記》第3冊1653年12月頁140。
〔5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1。
〔5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3。
〔6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3。
〔6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2。
〔6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4。
〔6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82。
〔6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3。
〔65〕Peter Auber,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andPolicy,London 1834.PP86-87。
〔6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69,《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90。
〔67〕《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譯荷蘭國表文》頁377,商務印書館,1936年。前揭章文欽文將“八答未”解釋為“南丫島”,誤將近人整理檔案時加的注語視作檔案原文。巴城總督應是1655年7月14日之前寫成的表文,故表文的地點即是“八答未”,而“八答未”即為“巴達維亞”之別種譯法,章說為誤。
〔68〕《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譯荷蘭國與兩王文》,頁378。
〔6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69-470。
〔7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0。
〔7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0。
〔72〕《明清史料》丙編第4本《平南王揭帖》頁382。
〔73〕〔荷〕包樂思〔中〕庄國土《〈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51,廈門大學出版社,1989年。
〔7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0。
〔7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3-474。
〔7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90。
〔77〕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53。
〔78〕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53-54。
〔79〕《大清會典事例》卷505《朝貢,朝儀》頁851,中華書局影印本,1991年。
〔8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1。
〔81〕前揭《海國四說》之《粵道貢國說》卷3《荷蘭國》頁206。《清會典事例》卷503《朝貢·貢物》1頁819所載貢物稍有不同,一是無貢品件數,二是缺“鑲金刀”之記載。
〔82〕前揭《海國四說》之《粵道貢國說》卷3《荷蘭國》頁206。《清會典事例》卷503《朝貢·貢物》1頁819-820,所載完全一致。只是《粵道貢國說》將使臣進貢繫於順治十二年條下,而荷蘭貢使到京之貢物又繫於順治十三年條下,實誤。順治十二年使臣只到了廣州,尚未進京,順治十三年荷蘭使臣進京。國王貢物與使臣貢物均在十三年進獻。梁廷枏《粵海關志》(廣東人民出版社點校本2002年)卷22《貢舶》2《荷蘭國》頁441-442所載同誤。
〔8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79。
〔8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2。
〔8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3。
〔8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5。
〔8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5。
〔8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5。
〔8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
〔9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東印度公司事務報告》最後一次宴席作10月13日,《尼霍夫出使日記》則作10月14日。
〔91〕前揭《海國四說》之《粵道貢國說》卷3《荷蘭國》頁206-207。《清會典事例》卷506《朝貢·賜予》1頁857所載文字不同但內容一致。
〔92〕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
〔93〕前揭《清會典事例》卷505《朝貢·朝儀》頁851。
〔94〕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90。
〔95〕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6。
〔96〕〔美〕馬士着,張江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頁53,商務印書館1963年。
〔97〕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85。
〔9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7-488。
〔99〕〔意〕馬國賢着,李天綱譯《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録》第19章頁91-9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00〕金國平譯《葡萄牙國王遣中華及韃靼皇帝特使瑪訥撒爾達聶使京廷簡記(1667-1670)廣州啟程録》,載該氏《中葡關係史地考證》頁167-198 ,澳門基金會,2000年。
〔101〕《清世祖順治實録》卷103順治十三年八月甲辰條頁803-804,中華書局影印本,1986年。
〔102〕Leonard Blussé&K﹒Falkenburg,Johan Nieuhofs Beelden van een Chinareis 1655-1657,Middelburg,1987,p18. 此處譯文轉引自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40。
〔10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7。
〔10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7。
〔105〕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1984年.
〔106〕Chinese Repository,Vol.13,p407.
〔107〕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9。
〔108〕前揭《彙編》第1冊14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粵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25。
〔109〕前揭《從〈長崎荷蘭商館日記〉看江戶鎖國初期日鄭、日荷貿易》頁21。
〔110〕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371:“那裡的政府(滿清政府收到相反的報告,......中國人不但沒能在荷蘭人身上看出和發現人們在此之前所描述的惡劣質量,反而從與荷人來往中只能得出結論:他們是公正的商人”。《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2:“相反,我們日益得到韃靼皇帝及其官員的瞭解和支持,他們終於開始消除對我們的誤解”。《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3-484:“中國宮廷官員則不斷破壞我們在韃靼人那裡經再三解釋而留下的好感”。《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2:“這位毫不講究的韃靼人對我們來說,仍比一位衣飾華麗的中國人有用,因為這位有權勢的韃靼人在許多情況下均對我們表現出好意”。
〔111〕〔葡〕曼里克着,范維信譯《東印度傳教路線》,載澳門文化雜誌編《16和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里的中國景觀》,頁251,大象出版社,2003年。
〔112〕前揭《彙編》第1冊14號檔《廣東巡撫李棲鳳題報荷蘭船隻來粵要求貿易恐與住澳葡人發生矛盾須從長計議本》頁30。
〔11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1。
〔114〕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1。
〔115〕前揭《熱蘭遮城日誌》Ⅲ-E,1654年頁314。
〔116〕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72。
〔117〕參見〔法〕費賴之着,馮承鈞譯《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之湯若望、利類思、安文思、穆尼閣傳,中華書局1995年。
〔11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79。
〔119〕前揭《〈荷使初訪中國記〉研究》頁86。
〔120〕V.d.Horst,De eerste Nederlanders, Verre Naasten Naderbij, Vol.10,P31.
〔121〕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8。
〔122〕1653年以前荷蘭人與鄭成功集團關係尚未破裂,雙方貿易極為密切。〔清〕楊英《先王實録》(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頁63:1653年,鄭成功寫信給鄭芝龍:“夫沿海地方,我所固有者也;東西洋餉,我所自生自殖者也;進戰退守,綽綽有餘”。1653年10月21日,鄭成功緻台灣長官信:“數年來,我竭力與韃靼人作戰,耗費甚巨。我以為有必要派遣各類船隻前往巴達維亞、暹羅、日本、東京、大員以及其它地方貿易,將其所得收入充作兵餉”。參見Johannes Huber,The Correspondenee between Zheng Chenggong and the Netherlande East India Company in the 1650,中譯文見《鄭成功研究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123〕參閱顧誠《南明史》第24章第3節《清廷對鄭成功的招撫活動》,中國青年出版社,1997年,頁743-763。
〔124〕儘管荷蘭人出使除了開通中國貿易的經濟目的外,還有聯合清政府消滅鄭成功集團的軍事目的。這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談到這一問題。奇怪的是,清王朝似乎對“聯荷滅鄭”的軍事行動不感興趣。故荷蘭使團北京之行時,清政府隻字未提“聯荷滅鄭”之事。荷蘭人的數據作了這樣的解釋:“我們對自由貿易的請求遭到拒絶之後,使者沒能設法表明我們有意幫助皇帝,由水陸對國姓爺發動攻擊。因為此等大事他們(指清政府)不會輕易相信我們有權自行決定,特別是我們給皇帝的書信中隻字未提,除自由貿易外沒有任何其它建議,難以贏得他的信任而予以重視。我們認為,我們的人不但沒有處事不當,反而做法非常出色,將此事就此了結,以後或許會有更好的機會。因為從海上提供援助這一許諾的實現並非輕而易舉(《1657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88)”。我認為,清政府一方面認識到要求荷蘭從海上出兵進攻鄭成功“並非輕而易舉之事”;另一方面由於清政府拒絶了荷蘭人自由貿易的請求,自然就不會與荷蘭人談“聯荷滅鄭”。
〔125〕〔清〕蔣良騏《東華録》卷7順治十二年六月條:“嚴禁沿海省份,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
〔126〕1653年後雖然鄭荷關係日趨緊張,但鄭成功仍不斷與台灣保持貿易關係。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90:“另一封(信)來自國姓爺,內容儘是奉承之言,以及他們如何力求與公司保持友好關係,進行貿易,並希望我們能幫助他們的商人。按國姓爺的說法,將準備10艘大帆船前去大員(台灣)貿易”。就是在1656年7月鄭成功下達禁令“不準任何在他管轄區域之內的中國人前往大員貿易,違者殺頭”(《1657年1月31日巴城報告》頁458)後,在1657年,國姓爺竟然允許其屬下重新自由從事中國與大員之間的貿易。這一貿易於9月初予以開放,中國帆船很快從我們的人那裡運走胡椒11,000擔,價格為10至12里耳一擔,還有大量的其它商品(《1658年1月6日巴城報告》頁491-492)。
〔127〕J.E.Wills,Jr.Embassies and Illusions,P43.
〔128〕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月19日巴城報告》頁374-375。
〔129〕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4年12月17日巴城報告》頁479。
〔130〕【清】郝玉麟《(雍正)廣東通志》卷62《藝文》4引吳興詐《議除藩下苛政疏》頁3-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31〕【清】王鉞《水西紀略》,轉引劉鳳雲《清代三藩研究》頁144,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
〔132〕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8年1月6日巴城報告》頁500。
〔133〕前揭《荷蘭人在福爾摩薩:1624-1662》九《1658年12月14日巴城報告》頁503-504。
〔134〕《清聖祖康熙實録》卷12康熙二年三月壬辰條。
〔135〕前揭楊彥傑《荷據時代台灣史》第8章 第1節《荷清聯合進攻鄭氏》頁29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