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秀陽
據歷史學家和性文化學者們研究,母系社會的婚姻是建立在群婚與雜交、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基礎上的。隨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剩餘產品的出現,男子在生產中逐漸居於統治地位,母系社會逐漸轉為父系社會。這時,男子為了把自己的財產傳給出自自己血統的子女,所以對妻子的貞操開始要求嚴格,這樣,群婚雜交逐漸歸於消亡,單婚制開始建立。但是,這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從群婚與雜交過渡到單婚制,存在着許多矛盾和衝突,棄子與殺首子就是這些矛盾和衝突的表現之一。
但由於單婚制(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制)的初期,伙婚、對偶婚的性交習俗尚未盡絕,女子在婚前可以與多個男人性交,所以女子多是孕後成婚,第一個孩子當然不一定是丈夫的血親子女,為了選定本血緣子女的財產、門第繼承權,丈夫便將妻、妾所生的第一個孩子殺掉或扔掉,此即性文化和婚姻史上殘酷的“殺首子”和“棄子”習俗。
《楚辭·天問》:“稷維元子,帝何竺之?投之於冰上,鳥何燠之?”
翻譯一下,即:“后稷原是嫡出長子,帝嚳為何無情毒害?將他扔在寒冰之上,鳥兒為何用羽翼覆蓋送暖?“
這兩個問題,是大詩人對“殺首子”和“棄子”習俗的不解之問,這一問,幾千年之間,解答之人無數,至今仍爭論不止。
王逸《楚辭章句》下注曰:“元,大也。帝,謂天帝也。竺,厚也。……竺,一作篤。”洪興祖《楚辭補註》下引《爾雅》曰:“竺,厚也,與篤同。”然帝“厚”之,為何又“投之於冰上”呢?於情理不合。清蔣驥《山帶閣注楚辭》下曰:“按古竺、篤、毒三字通用。……此文竺、篤皆宜從毒解。言稷為元子,帝當愛之,何為而毒苦之。”胡文英《屈騷指掌·卷三》下曰:“竺與毒通,如《山海經》以‘天竺’為‘天毒’是也。……毒之,謂不肯收育而棄之也。”也就是說:稷為帝嚳之長子,對於大兒子,本來要承繼帝位的,為什麼還要毒之、棄之呢?
《大戴禮記·帝系》:“帝嚳卜其四妃之子,而皆有天下。上妃有邰氏之女也,曰姜原,氏產后稷;次妃有娀氏之女也,曰簡狄,氏產契;次妃曰陳隆氏,產帝堯;次妃陬訾氏,產帝摯。”
在這段記載里,把稷丟在巷間小路上,牛馬都不踩他,把他丟在冰上,飛鳥用羽翼護他,這是又塗上了一層神話色彩;問題是為什麼要拋棄他?很可能是因為孕他娩他都不那麼光彩,因為他不是出自父親的血統。
稷的母親是姜原,她懷上這個兒子本也神奇。有一次她去野地里玩耍,看到大地上有一隻巨大的腳印,姜原就踩了上去,這一踩就踩出了大事,姜原懷上了稷。
聞一多先生在《姜原履大人跡考》中針對《生民》一詩寫到:“詩所紀既為祭時所奏之象徵舞,則其間情節,去其本事之真相已遠,自不待言。以意逆之,當時實情,只是耕時與人野合而有身,後人諱言野合,則曰履人之跡,更欲神異其事,乃曰履帝跡耳。”
除此之外,根據《生民》所言,稷生於有“寒冰”的冬日,則懷胎之時當為春季,亦符合《周禮·地官司徒》:“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的記載。鄭玄注曰:“中春,陰陽交,以成昬禮,順天時也”。其中,“奔者不禁”,即不通過“媒”,男女自行結合。《墨子·明鬼》下曰:“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孫詒讓《墨子間詁》下引鄭玄注云:“屬,猶合也,聚也”。據此我們可以說,棄之母姜原確是與人在春時交合而有孕,且這種“交合”並非現代意義上的“野合”,而極有可能“‘於是時也奔者不禁’本身也是一種禮、即一種制度規範”。
根據某些學者的說法,姜嫄所處的時代,是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時代,盛行的是美國民族學家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提及的“普那路亞婚”,也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提及的第二種家庭形式,“誰是某一個孩子的父親是不確定的,但誰是孩子的母親則是確定的”。
而對於大帝帝嚳來說,倒底這個大兒子是不是自己的,恐怕他自己也稀里糊塗。因為當時本來就“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或者說“聖人皆無父”。那麼,對於這個來路不明的大兒子,為了保證帝嚳家的血統純正,千秋大業,還是寧原錯殺一千,不願放過一人吧。於是就出現了“棄子”或“殺首子”的一幕。
從表面上粗略看來,以上幾種文獻所引“殺首子”之緣由可大致歸為:一為“宜其弟”;二為“盪腸正世”,即正血統。其中,第二種說法得到了很多學者的認同,代表人物章炳麟在《訄論·序種姓》中說:“父系之始造,丈夫各私其子,其媢妒甚。故羌、胡殺首子,所以盪腸正世(漢王章對成帝語)。……婦初來也,疑挾他姓遺腹以至,故生子則棄長而畜稚,其傳世受祚亦在少子。”